亂過馬路案審91天 辯方律師團隊入稟高院 向時任裁判官何麗明及律政司等索賠共2140萬元
發佈時間:15:18 2025-10-14 HKT

原只需2日審訊的行人不小心過馬路傳票案審足91日,被告最終獲判罪名不成立,但時任東區裁判法院特委裁判官何麗明與辯方律師審訊期間在庭上針鋒相對,何官頒令辯方大狀及律師兩人需支付62萬元「虛耗訟費」,上訴庭3年前直斥何官決定偏袒,批評何官沒有履行迅速公正審訊的責任,判兩人上訴得直,擱置該62萬元「虛耗訟費」。兩人事隔3年再反擊,入稟高等法院指控何麗明及控方大律師關文渭蓄意合謀延長審訊以圖利自身,涉嫌合謀濫用職權,誣陷兩人浪費法庭時間,對兩人造成財務與專業聲譽損害,向何麗明、關文渭、律政司司長及所涉司法人員索賠共2140萬元。
兩原告為不小心過馬路案被告代表
原告為大律師梁耀祥及律師侯振輝,4名被告依次為大律師關文渭、處理不小心過馬路案(ESS39884/2016)的司法人員、前特委裁判官何麗明及律政司司長。
原告方在入稟狀指,2016年行人不小心過馬路傳票案的尼泊爾籍女被告Thapa Kamala,由大律師梁耀祥及律師侯振輝代表,控方大律師為關文渭,案件由時任東區裁判法院特委裁判官何麗明主審,審訊由2018年1月10日進行至2019年10月14日,審期歷時91日。原告認為,檢控官關文渭、律政司司法人員及時任裁判官何麗明,應不偏不倚地處理審訊,應持續評估檢控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避免浪費法庭時間,但審訊中重複證據及進行冗長且無關的盤問,拒絕簡化處理案件。
質疑原審特委裁判官對兩原告持敵意與偏見
原告質疑何麗明未能妥善管理審訊,在證人作供時深入無關細節,強迫證人出庭,偏袒控方,提出引導性問題,多次要求就次要法律問題作出冗長陳詞,不斷打斷證人盤問與主問程序。原告直指何麗明對他們兩人持有敵意與偏見,為拒絕辯方專家證據而虛構法律原則,對兩名原告作出惡意手勢及侮辱性評論,要求兩名原告重複簡單陳詞,在Thapa不聘用大律師梁耀祥時,卻誘使Thapa重新聘用梁耀祥,更簽發拘捕令通緝梁耀祥,令傳媒大幅報道此「司法界奇聞」。
原告指上述種種情況導致審訊無限延長,控方大律師關文渭亦參與無效討論助長拖延,質疑何麗明及關文渭以共生關係(symbiotic relationship )互相合作,拖延審訊以圖利自身,濫權兼浪費大量司法資源。而關文渭與涉案司法人員明知案件入罪無望,卻未依《檢控守則》要求法院終止案件,指控審訊持續延長是何麗明、關文渭與涉案司法人員三人的的共同不作為所導致,又指三人合謀濫用公職權力、妨礙司法公正、故意作出虛假陳述及、惡意提出「虛耗訟費」民事訴訟、作出毫無根據的失當指控。
兩原告向四名被告合共索償項目與金額如下:
損害類別 | 金額 (港幣) |
一般損害賠償 | $1,000,000 |
特別損害賠償 | $1,800,000 |
加重損害賠償 | $600,000 |
懲罰性損害賠償 | $18,000,000 |
總計 | $21,400,000 |
質疑被告合謀損害原告財務及專業聲譽
原告質疑關文渭在律政司指示下向兩名原告申請「虛耗訟費」,又根據何麗明的虛假理由捏造證據,指控兩名原告嚴重失當。原告認為何麗明及關文渭希望透過延長審訊繼續獲取每日訟費,關文渭與涉案司法人員亦因原告成功辯護、暴露檢控缺乏理據而心生不滿,三人合謀蓄意對原告造成財務與專業聲譽損害,令兩名原告承受重大精神壓力。
原告力陳被告的合謀行為高壓極端、具惡意及壓迫性,提出「虛耗訟費」訴訟令原告被迫承擔大量法律費用,令原告在同行、客戶與司法界的專業聲譽受損,影響其執業資格與可信性,加上媒體廣泛報導,何麗明更曾多次公開指控侯振輝在法庭上撒謊,公眾羞辱對原告造成嚴重的精神困擾、焦慮與情感創傷。原告要求法庭下令4名被告作出一般、特別性、加重性與懲罰性損害賠償,共申索2140萬元,另要求法院裁定被告需支付有關利息與訴訟費用。
案件編號:HCA1900/2025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