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过马路案审91天 辩方律师团队入禀高院 向时任裁判官何丽明及律政司等索赔共2140万元

更新时间:15:18 2025-10-14 HKT
发布时间:15:18 2025-10-14 HKT

原只需2日审讯的行人不小心过马路传票案审足91日,被告最终获判罪名不成立,但时任东区裁判法院特委裁判官何丽明与辩方律师审讯期间在庭上针锋相对,何官颁令辩方大状及律师两人需支付62万元「虚耗讼费」,上诉庭3年前直斥何官决定偏袒,批评何官没有履行迅速公正审讯的责任,判两人上诉得直,搁置该62万元「虚耗讼费」。两人事隔3年再反击,入禀高等法院指控何丽明及控方大律师关文渭蓄意合谋延长审讯以图利自身,涉嫌合谋滥用职权,诬陷两人浪费法庭时间,对两人造成财务与专业声誉损害,向何丽明、关文渭、律政司司长及所涉司法人员索赔共2140万元。

两原告为不小心过马路案被告代表

原告为大律师梁耀祥及律师侯振辉,4名被告依次为大律师关文渭、处理不小心过马路案(ESS39884/2016)的司法人员、前特委裁判官何丽明及律政司司长。

原告方在入禀状指,2016年行人不小心过马路传票案的尼泊尔籍女被告Thapa Kamala,由大律师梁耀祥及律师侯振辉代表,控方大律师为关文渭,案件由时任东区裁判法院特委裁判官何丽明主审,审讯由2018年1月10日进行至2019年10月14日,审期历时91日。原告认为,检控官关文渭、律政司司法人员及时任裁判官何丽明,应不偏不倚地处理审讯,应持续评估检控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避免浪费法庭时间,但审讯中重复证据及进行冗长且无关的盘问,拒绝简化处理案件。

质疑原审特委裁判官对两原告持敌意与偏见

原告质疑何丽明未能妥善管理审讯,在证人作供时深入无关细节,强迫证人出庭,偏袒控方,提出引导性问题,多次要求就次要法律问题作出冗长陈词,不断打断证人盘问与主问程序。原告直指何丽明对他们两人持有敌意与偏见,为拒绝辩方专家证据而虚构法律原则,对两名原告作出恶意手势及侮辱性评论,要求两名原告重复简单陈词,在Thapa不聘用大律师梁耀祥时,却诱使Thapa重新聘用梁耀祥,更签发拘捕令通缉梁耀祥,令传媒大幅报道此「司法界奇闻」。

原告指上述种种情况导致审讯无限延长,控方大律师关文渭亦参与无效讨论助长拖延,质疑何丽明及关文渭以共生关系(symbiotic relationship )互相合作,拖延审讯以图利自身,滥权兼浪费大量司法资源。而关文渭与涉案司法人员明知案件入罪无望,却未依《检控守则》要求法院终止案件,指控审讯持续延长是何丽明、关文渭与涉案司法人员三人的的共同不作为所导致,又指三人合谋滥用公职权力、妨碍司法公正、故意作出虚假陈述及、恶意提出「虚耗讼费」民事诉讼、作出毫无根据的失当指控。

两原告向四名被告合共索偿项目与金额如下:

损害类别 金额 (港币)
一般损害赔偿 $1,000,000
特别损害赔偿 $1,800,000
加重损害赔偿 $600,000
惩罚性损害赔偿 $18,000,000
总计 $21,400,000

质疑被告合谋损害原告财务及专业声誉

原告质疑关文渭在律政司指示下向两名原告申请「虚耗讼费」,又根据何丽明的虚假理由捏造证据,指控两名原告严重失当。原告认为何丽明及关文渭希望透过延长审讯继续获取每日讼费,关文渭与涉案司法人员亦因原告成功辩护、暴露检控缺乏理据而心生不满,三人合谋蓄意对原告造成财务与专业声誉损害,令两名原告承受重大精神压力。

原告力陈被告的合谋行为高压极端、具恶意及压迫性,提出「虚耗讼费」诉讼令原告被迫承担大量法律费用,令原告在同行、客户与司法界的专业声誉受损,影响其执业资格与可信性,加上媒体广泛报导,何丽明更曾多次公开指控侯振辉在法庭上撒谎,公众羞辱对原告造成严重的精神困扰、焦虑与情感创伤。原告要求法庭下令4名被告作出一般、特别性、加重性与惩罚性损害赔偿,共申索2140万元,另要求法院裁定被告需支付有关利息与诉讼费用。

案件编号:HCA1900/2025
法庭记者:刘晓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