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羅健熙非法集結罪脫 律政司案件呈述上訴失敗 被下令支付全部訟費
發佈時間:12:23 2025-10-10 HKT

正進行解散及清盤程序的民主黨,主席羅健熙被指參與2019年11月18日尖沙咀「營救」香港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的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獲裁定非法集結罪脫。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早前遭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彭偉昌及彭寶琴駁回,維持羅健熙的無罪裁決。羅健熙隨後向律政司申請全額訟費,律政司則主張僅需付一半訟費,上訴庭今頒判詞,下令律政司需付是次案件呈述上訴及訟費申請聆訊的全部訟費,強調沒有任何理由要讓本已脫罪的羅健熙為澄清原審時的無關法律錯誤而付出代價。
律政司質疑原審法官練錦鴻錯誤應用終院案例,亦錯誤聚焦於羅健熙「希望囤積政治本錢」等背後目的,令分析出現偏差,背離正確的法律,錯判羅健熙無罪,有悖常理,構成法律錯誤。羅健熙一方則辯稱羅當時沒有佩戴或管有防護裝備、沒有武器、沒有和其他集結者互動,也沒有真正抗拒警方執法,有可能只是想囤積政治本錢。
上訴庭認為羅健熙留在現場是經過計算,以塑造一個和示威者同一陣線的形象,讓示威者覺得他是在支持和鼓勵示威者,可能只是為了吸引眼球和增加知名度。上訴庭認同原審法官指羅不道德地出於私心,為了囤積政治本錢而留在現場,而羅雖自招嫌疑,但法庭始終不能肯定羅是意圖參與非法集結,故駁回律政司的案件呈述上訴,維持羅的無罪裁決。

上訴庭:無理由要羅為澄清無關錯誤而分擔訟費
羅健熙一方其後申請案件呈述上訴和訟費申請的訟費,包括兩名大律師沈士文及黃宛蓓的證書費用。律政司則指其上訴並不是完全沒有道理,而且上訴庭亦認同原審法官是誤讀案例,可見律政司提出的其中一個上訴理由獲得法庭接納,認為羅健熙只應得到一半的上訴訟費。羅健熙一方爭議上訴理由的多寡和獲接納的數目,並不是定奪訟費多少的關鍵因素,強調原審法官誤解案例與羅健熙無罪裁決無關。
上訴庭認為訟費不單依上訴理由的多寡和成功率來決定,需考量上訴申請人或其法律代表處理上訴時的行為,處理其他多項不成功的上訴理由是否浪費法庭大量時間,上訴有否作出無理指控或招致延遲等。上訴庭重申律政司就本案的上訴理由無一成立,原審法官的法律錯誤與羅健熙無罪裁決完全無關,上訴庭「實在不認為有任何理由要讓本已脫罪的羅健熙為澄清原審時的無關錯誤而付出代價」,強調律政司不能指望羅健熙分擔訟費,裁定羅健熙獲得是次案件呈述上訴和訟費申請的全部訟費。
案件編號:CACC217/2022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