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口岸爆炸案 3男「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成 押後本月底判刑

更新時間:11:34 2025-10-10 HKT
發佈時間:11:34 2025-10-10 HKT

2020年初明愛醫院及羅湖港鐵站發生爆炸案,警方調查後拘捕8名涉案男女,他們另涉密謀同年3月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放置重約20公斤、外觀偽裝成墓碑的炸彈。經過160日審訊後,陪審團裁定案中3男被告「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成,今於高等法院進行求情。法官陳仲衡押後案件至10月27日判刑,期間3被告繼續還押。

報告指何卓為欠責任心且自我膨脹 仍否認極參與案中

控方早前向法庭存檔陳詞,提出本案中法庭應考慮的加刑因素,包括被告是否「危險人物」及對社會構成潛在威脅,控方又引述法庭早前為3名被告索取的心理專家報告及張家俊的精神科報告內容。

心理報告指,何卓為知道自己租用的503室內存放了爆炸品,亦知悉爆炸品會被放置到公眾地方、目的是逼使政府「封關」,但他否認自己在案中積極參與,辯稱自己在Telegram參與爆炸案討論,只是為了吸引異性。何卓為接受心理評估時,又表示在元朗「721」事件後,他對警方感到憤怒及嚴重失望,並對政府感到不滿。

報告又指,何卓為欠缺負責任、叛逆及自我中心,體現出其膨脹的自尊(an inflated sense of self-esteem),他亦經常努力嘗試令其他人覺得他與眾不同,縱使其行為可能道德上有問題或對他人不利,他也會正當化自己的行為去逃避罪責或批評、以保持自己的正面形象;雖然何卓為聲稱對年輕人抱有熱忱,但他對着自己親生女兒、卻沒有展現出同等的責任感或感情。

自稱反對暴力卻罔顧犯案的後果 高犯機會高

何卓為的行為亦出現不一致的價值觀,他既希望保護年輕人、免於示威中被捕,但他卻又銷售口罩謀取私利及提供住宿給示威者,有效地促進了年輕人參與示威及其他反政府活動,他亦透過收集得來的反政府行動消息去吸引異性注意。此外,何卓為自稱反對暴力,但他不但沒有阻止爆炸案,反而借出地方供人儲存爆炸品。

報告更指,何卓為過去有案底,他罔顧自己犯案可能危及其他人的嚴重後果,其守法意識薄弱。雖然他現時對案件感到後悔,但看來主要是在於未能脫罪,其悔意不足,他更對警方及政府懷有敵意,他的重犯機會高。除非何卓為的守法意識、價值觀及行為等有所改善,否則他對公眾安全構成的潛在風險不能被忽視。

辯方指心理專家過於着重案底 指何欠缺悔意非加刑因素

辯方求情時指,何卓為親朋戚友的求情信中對其評價與心理報告不同。陳官提出關注,何卓為在審訊中曾出庭自辯多日,心理專家會見他的時間理應較短,但心理專家作出了專業評估,並指出何卓為以十分美化的方式、把自己描述成具有祟高品格的通才,對年輕人熱心及無私地向示威者借出自己的單位。

辯方續指,何卓為出庭作供多日,對於他「係咪壞成咁」,法官可以自己得出結論,心理專家其實過於着重何卓為的案底,而何卓為過去除了一次刑事毀壞外、均與暴力無關,而他欠缺悔意亦非加刑因素。陳官則指,雖然欠缺悔意非加刑因素,但這關乎到重犯機會及對社會有否潛在危險。

此外,辯方又提到,何卓為在還押這5年來,一直行為良好,他雖然曾被其他羈留人士襲擊及須到眼科覆診,但他事後並沒有受到懲教署的紀律處分,也有在獄中進修,希望法庭在考慮何卓為是否「危險人物」及對社會構成威脅時,把上述情況考慮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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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濱當時怨恨警方認為要發聲 張家俊仍否認參與案中

李嘉濱的報告指,他仍堅持自己在案中使用的爆炸品只會釋出煙霧而不會爆炸,他亦無傷害其他人,但承認自己當時對警方懷有怨恨;李嘉濱有着很強的主見及會直接向他人表達意見,他認為有必要為正確的事發聲,否則會感到不公或不岔,評估亦顯示他善於交際、傾向擔任領袖角色及指派分工和決策等,他的價值觀和追求與案發時相比沒有太大改變,其悔意亦是在於他須面對的法律後果、而非對其他人造成的可能傷害。

張家俊的報告則指,他在5年來都期待自己會脫罪,對於審訊結果感到失望,但有信心能夠上訴成功,他仍對警方、政府、甚至中國抱有不滿。雖然張家俊的身體較5年前更健康,但他在內心卻會指責自己是一個無用的人及不應誕生到世上,並認為自己沒有甚麼可以失去;此外,張家俊仍否認自己對案件有參與或知情。

脫罪被告何培欣與周皓文提訟費申請月尾處理

辯方求情指,無醫學證據顯示張家俊對公眾構成嚴重危險,他並非案中主謀,只是協助製造了涉案爆炸的遙控;李嘉濱與503室行李箱內的爆炸品原料無關,相關物品亦不一定能造成大殺傷力。

另外,控方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包括警方在脫罪被告家中搜獲的現金、衣物和沒有發現涉案訊息的電子設備等,辯方就此提出爭議;同案脫罪的被告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則提出訟費申請。陳官同樣把兩項爭議押後至10月27日頒下書面裁決。

3名男被告為41歲何卓為、30歲裝修工李嘉濱、及35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3人原被控一項《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3人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陪審團早前裁定3人「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脫,但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成;李另涉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亦罪脫。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