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任話劇導師助理期間性侵女童 區議員施駿興否認非禮等兩罪開審

更新時間:14:28 2025-09-15 HKT
發佈時間:14:28 2025-09-15 HKT

元朗區議員施駿興涉2008年任小學話劇導師助手時,將11歲女學生帶至學校附近的公園,繼而伸手入女童校服內的胸圍下撫摸其胸部。在2年半後,施駿興疑與同一名女童發展情侶關係,涉於天水圍單位內與女童進行無套性交,並要求女童為他手淫。施駿興今早在區域法院否認非禮等兩罪開審,女事主供稱,被告與她談論感情事,更在她面前大談與他人的親密行為。

X稱小六認識被告後兩人關係曖昧

37歲被告施駿興,被控猥褻侵犯及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共2罪。控罪指,他於2008年11月某日在土瓜灣高山道公園猥褻侵犯11歲的女童X,以及於2011年3月14日在天水圍某單位與13歲的女童X非法性交。

女事主X透過視像供稱,在2008年9月就讀紅磡區某女校小學的六年級,當時參與校內話劇班而結識任話劇導師助手的被告。X提及,被告在話劇班不時會望向她,亦會主動接近X談天,X會以「PC哥哥」來稱呼被告,其後被告取得X電話號碼後,二人會以電話及SMS聯絡。X形容「我同佢係曖昧嘅關係」,X透露每次話劇班排練時,被告都會買一支果粒橙飲品放在旁邊,並用眼神示意X去取,X指「我覺得佢係向我示好」。

X被要求坐大脾再遭摸胸吻 以為正常不敢聲張

X憶述,同年11月某日下午3時半左右,明明不用上話劇班,惟被告突然「嚟接我放學」,X透露「佢當時唔係企喺正門,對面係工地,佢喺工地等我」。其後「佢話帶我去一個地方」,X遂跟隨被告由小學步行至高山劇場附近的公園。X記得,二人到達後在一張木凳上坐下,被告坐在X的右邊聊天,期間被告談及工作、感情及生活等話題。X從對話中,得知被告有一名拍拖4年的女友,被告更在她面前大談與女友的親密行為。

X續作供指,其後被告要求X坐在他的大腿上,X坦言當時「都係順應佢嘅要求」,背向被告地坐在他的大腿上。X描述「之後佢用佢嘅左手攬住我條腰,右手伸咗入我胸口入面」,被告的右手接觸到X的左胸,以手掌及手指撫摸X的胸部約1分鐘,X形容「好似揸氣球,有啲捏、係到搓嘅感覺」。X憶述,被告隨後再將手移動到X的右胸並用「手指打轉」約30秒,X形容被告「用手指撩,我感覺到我乳頭好痕」。X透露,「我覺得唔舒服,佢同時都錫緊我嘅耳仔同埋頸」。

法官陳廣池關注,X既然對被告撫摸她的胸部的行為感不適,是否有出言制止被告。X回應,「當時得我同佢,我唔敢出聲」及「我諗會唔會係大人正常嘅行為,因為佢比我大個,所以我要配合佢」。法官陳廣池再問,當時X的學校是否有性教育課程,X表示未能記起。X明言,案發後逐漸減少與被告聯絡,並拒絕與被告再次私下會面,被告曾在X的住所下等X,惟X以不同藉口拒絕被告,X解釋「我驚再俾佢摸」。其後,被告在校内話劇班再見到X時,亦沒有再買果粒橙給X。

被告稱:我哋兩公婆係要玉帛相見㗎

直到2010年10月,X發現被告在Facebook上宣傳劇團舞臺劇,X前去觀賞了由被告擔任主席的話劇。被告在謝幕時見到X,遂叫停正準備離場的X,並將X帶到後臺聊天。X憶述,當時「佢問我冷氣凍唔凍」,被告更脫去外套為X披上,X形容「有啲心動,被關注嘅感覺」。X透露,在相遇後不足一星期,被告前往X當時就讀的中學接放學並拖手,X指其後「我哋發展成為男女朋友嘅關係」。X描述確立關係的經過,當時被告停駛私家車,二人坐在車內後座,被告從後攬著X,控訴X之前無視自己,被告以為X很憎惡他,以為這輩子都未能與X重逢,故問X「不如我地一齊啦」。

X憶述在交往期間,被告以「老婆」來稱呼X,X感到抗拒,「覺得好似好老」,建議被告以女朋友作稱呼,惟被告不予理會。X記得,被告曾在SMS向X表示,「我哋係兩公婆,玉帛相見好正常,我哋係要玉帛相見㗎」,被告亦曾暗示欲與X進行性行為,會向X分享以往與前任的親密行為,繼而向X指「我哋呢個關係,有呢啲行為好正常」,X記得被告曾提及「如果我唔同佢做,就係我唔夠愛佢」。X再表示,當時與被告拍拖見面時,被告不時會與X拖手及親吻,更會在隱蔽的地方撫摸X的胸部及陰部,例如在戲院內觀賞電影的時候發生。

白色情人節首次性交

X記得,被告在2011年2月情人節向X贈送了一個手工玫瑰燈,燈罩上更寫下二人的名字,並要求X在3月白色情人節回禮,指「我哋要啲白色嘅嘢嚟慶祝」,X表示「我嗰時自己都心中有數,知道佢可能想發生性行為」。X坦言「問心嗰句係唔想」,惟認為當時與被告關係穩定,想滿足被告的需要,故「硬着頭皮去做呢件事」。

在白色情人節當日,X放學後在5時許抵達被告在天水圍的單位,二人面對面坐在被告房間地上的床墊聊天,其後被告擁抱及親吻X,並脫去X的夏季校服,X形容「一邊錫我嘅時候,一邊除我嘅衫」。被告脫去二人衣服後,X躺在床墊上,被告趴在X身上親吻X的嘴唇、耳朵、頸及面,隨後向下親吻X的乳頭及胸部。被告繼而用右手撫摸X的陰部,「佢捉住我右手去手淫佢陰莖」。其後,被告在沒有使用安全套的情況下「嘗試將陰莖放入我嘅陰道」,X透露「一開始係唔成功,因為我話覺得疼,佢話咁佢細力啲,再俾佢試下」,終被告成功與X進行性交。不久後,被告抽出陰莖後手淫,被告射精後用紙巾清理一番後,X自行回家。X形容,是次性交後,二人的關係「更加親密」,前往被告單位的頻率及次數都比以前多。

控方的開案陳詞指,被告對X的態度於2012年2月開始改變。其後,X發現了被告與另一名女子的自拍照,被告在質問下透露對方是被告的前女友,被告更要求與X分手。

承認事實指,女事主X在1997年8月出生,案發時被告居住在天水圍某單位,警方在2024年4月19日在何文田住所內拘捕被告,被告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案件編號:DCCC907/2024
法庭記者:黃巧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