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任话剧导师助理期间性侵女童 区议员施骏兴否认非礼等两罪开审
发布时间:14:28 2025-09-15 HKT
元朗区议员施骏兴涉2008年任小学话剧导师助手时,将11岁女学生带至学校附近的公园,继而伸手入女童校服内的胸围下抚摸其胸部。在2年半后,施骏兴疑与同一名女童发展情侣关系,涉于天水围单位内与女童进行无套性交,并要求女童为他手淫。施骏兴今早在区域法院否认非礼等两罪开审,女事主供称,被告与她谈论感情事,更在她面前大谈与他人的亲密行为。
X称小六认识被告后两人关系暧昧
37岁被告施骏兴,被控猥亵侵犯及与16岁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共2罪。控罪指,他于2008年11月某日在土瓜湾高山道公园猥亵侵犯11岁的女童X,以及于2011年3月14日在天水围某单位与13岁的女童X非法性交。
女事主X透过视像供称,在2008年9月就读红磡区某女校小学的六年级,当时参与校内话剧班而结识任话剧导师助手的被告。X提及,被告在话剧班不时会望向她,亦会主动接近X谈天,X会以「PC哥哥」来称呼被告,其后被告取得X电话号码后,二人会以电话及SMS联络。X形容「我同佢系暧昧嘅关系」,X透露每次话剧班排练时,被告都会买一支果粒橙饮品放在旁边,并用眼神示意X去取,X指「我觉得佢系向我示好」。
X被要求坐大脾再遭摸胸吻 以为正常不敢声张
X忆述,同年11月某日下午3时半左右,明明不用上话剧班,惟被告突然「嚟接我放学」,X透露「佢当时唔系企喺正门,对面系工地,佢喺工地等我」。其后「佢话带我去一个地方」,X遂跟随被告由小学步行至高山剧场附近的公园。X记得,二人到达后在一张木凳上坐下,被告坐在X的右边聊天,期间被告谈及工作、感情及生活等话题。X从对话中,得知被告有一名拍拖4年的女友,被告更在她面前大谈与女友的亲密行为。
X续作供指,其后被告要求X坐在他的大腿上,X坦言当时「都系顺应佢嘅要求」,背向被告地坐在他的大腿上。X描述「之后佢用佢嘅左手揽住我条腰,右手伸咗入我胸口入面」,被告的右手接触到X的左胸,以手掌及手指抚摸X的胸部约1分钟,X形容「好似揸气球,有啲捏、系到搓嘅感觉」。X忆述,被告随后再将手移动到X的右胸并用「手指打转」约30秒,X形容被告「用手指撩,我感觉到我乳头好痕」。X透露,「我觉得唔舒服,佢同时都锡紧我嘅耳仔同埋颈」。
法官陈广池关注,X既然对被告抚摸她的胸部的行为感不适,是否有出言制止被告。X回应,「当时得我同佢,我唔敢出声」及「我谂会唔会系大人正常嘅行为,因为佢比我大个,所以我要配合佢」。法官陈广池再问,当时X的学校是否有性教育课程,X表示未能记起。X明言,案发后逐渐减少与被告联络,并拒绝与被告再次私下会面,被告曾在X的住所下等X,惟X以不同借口拒绝被告,X解释「我惊再俾佢摸」。其后,被告在校内话剧班再见到X时,亦没有再买果粒橙给X。
被告称:我哋两公婆系要玉帛相见㗎
直到2010年10月,X发现被告在Facebook上宣传剧团舞台剧,X前去观赏了由被告担任主席的话剧。被告在谢幕时见到X,遂叫停正准备离场的X,并将X带到后台聊天。X忆述,当时「佢问我冷气冻唔冻」,被告更脱去外套为X披上,X形容「有啲心动,被关注嘅感觉」。X透露,在相遇后不足一星期,被告前往X当时就读的中学接放学并拖手,X指其后「我哋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嘅关系」。X描述确立关系的经过,当时被告停驶私家车,二人坐在车内后座,被告从后揽著X,控诉X之前无视自己,被告以为X很憎恶他,以为这辈子都未能与X重逢,故问X「不如我地一齐啦」。
X忆述在交往期间,被告以「老婆」来称呼X,X感到抗拒,「觉得好似好老」,建议被告以女朋友作称呼,惟被告不予理会。X记得,被告曾在SMS向X表示,「我哋系两公婆,玉帛相见好正常,我哋系要玉帛相见㗎」,被告亦曾暗示欲与X进行性行为,会向X分享以往与前任的亲密行为,继而向X指「我哋呢个关系,有呢啲行为好正常」,X记得被告曾提及「如果我唔同佢做,就系我唔够爱佢」。X再表示,当时与被告拍拖见面时,被告不时会与X拖手及亲吻,更会在隐蔽的地方抚摸X的胸部及阴部,例如在戏院内观赏电影的时候发生。
白色情人节首次性交
X记得,被告在2011年2月情人节向X赠送了一个手工玫瑰灯,灯罩上更写下二人的名字,并要求X在3月白色情人节回礼,指「我哋要啲白色嘅嘢嚟庆祝」,X表示「我𠮶时自己都心中有数,知道佢可能想发生性行为」。X坦言「问心𠮶句系唔想」,惟认为当时与被告关系稳定,想满足被告的需要,故「硬着头皮去做呢件事」。
在白色情人节当日,X放学后在5时许抵达被告在天水围的单位,二人面对面坐在被告房间地上的床垫聊天,其后被告拥抱及亲吻X,并脱去X的夏季校服,X形容「一边锡我嘅时候,一边除我嘅衫」。被告脱去二人衣服后,X躺在床垫上,被告趴在X身上亲吻X的嘴唇、耳朵、颈及面,随后向下亲吻X的乳头及胸部。被告继而用右手抚摸X的阴部,「佢捉住我右手去手淫佢阴茎」。其后,被告在没有使用安全套的情况下「尝试将阴茎放入我嘅阴道」,X透露「一开始系唔成功,因为我话觉得疼,佢话咁佢细力啲,再俾佢试下」,终被告成功与X进行性交。不久后,被告抽出阴茎后手淫,被告射精后用纸巾清理一番后,X自行回家。X形容,是次性交后,二人的关系「更加亲密」,前往被告单位的频率及次数都比以前多。
控方的开案陈词指,被告对X的态度于2012年2月开始改变。其后,X发现了被告与另一名女子的自拍照,被告在质问下透露对方是被告的前女友,被告更要求与X分手。
承认事实指,女事主X在1997年8月出生,案发时被告居住在天水围某单位,警方在2024年4月19日在何文田住所内拘捕被告,被告没有任何刑事纪录。
案件编号:DCCC907/2024
法庭记者:黄巧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