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港姐李明慧指控商人丈夫持刀架頸兼恐嚇 辯方質疑證供可信性 僅襲擊罪表證成立9.16裁決
發佈時間:13:49 2025-09-12 HKT

已故著名教育家陳樹渠的幼子陳燿陽涉襲擊前港姐亞軍李明慧案,今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辯方陳詞,爭議李明慧遭被告持刀箍頸及恐嚇「會殺了你」的指控,僅屬李的一面之詞,在場女傭亦稱未發現有刀。控方則反駁,若非被告曾持刀,李必然不會提醒女傭小心刀。裁判官林子康聽畢雙方陳詞後,裁定被告刑事恐嚇表面證供不成立、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表面證供成立。案件押後至9月16日裁決。
質疑襲擊與恐嚇指控皆為李明慧一面之詞
辯方資深大律師梁卓然作中段陳詞,爭議有關指控被告用刀襲擊李明慧的證據,僅來自李的一面之詞。辯方引述醫療報告,顯示李身上沒有任何刀傷。至於女傭的證供,表明案發後收拾房間時,亦未能發現灰色的刀。到場調查的警員,當時查問後沒有在記事冊寫下刀、藥物,注射器等字眼,故顯示李是事後在警署錄取口供時,才首次提及涉案的刀,李的證供明顯與警員有矛盾。
提到刑事恐嚇罪,辯方指女傭供稱被告放開李明慧後,二人隨之分開,李亦即時離開現場,惟被告仍在房間內打電話,故有關控罪指被告恐嚇李「我會殺了你」僅屬李的一面證供,辯方遂質疑李的可信性。


襲擊傷人罪表證成立
控方中段陳詞指,李明慧案發時向女傭求助,並示意要小心,現場有刀,控方質疑若被告沒有作持刀恐嚇李之舉,李必然不會提醒女傭。另外,女傭的證供顯示,當進入房間時,仍見到被告用手箍住李的頸部,女傭安撫被告冷靜後,被告才慢慢鬆開李。裁判官林子康聽畢雙方陳詞後,裁定被告刑事恐嚇罪表面證供不成立,但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辯方結案陳詞時再次對李明慧證供的可信性提出質疑,認為李會做任何事情以將被告放在不利的位置(she would do anything to put defendant in disadvantage position)。女傭案發時僅留意到二人有肢體碰撞,被告嘗試爭奪李的手機,惟未能發覺有刀。而且警員兩度到場後,李亦沒有向他們提及身上的傷痕,故警員在記事冊上寫上「沒有受傷,不須送院」。
辯方:警方兩度到場均未聞投訴受傷
辯方認為法庭須考慮,案發時的武力程度(Degree of force),引述醫生證供顯示,李的瘀傷與糾纏造成的傷勢吻合,或是在被告與李肢體碰撞時造成,亦沒有證據顯示傷勢是由腳踢或毆打等暴力行為引致。林官聽畢陳詞後,將案件押後至9月16日裁決,期間被告獲准保釋,並剔除不能接觸控方證人女傭的條件。
58歲被告陳燿陽,報稱商人,否認刑事恐嚇罪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控罪指,他於2025年1月21日,在赤柱赤柱村道50號某單位威脅女子陳李明慧會使其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她受驚;以及同日同地襲擊陳李明慧,因而對她造成身體傷害。
案件編號:ESCC224/2025
法庭記者:黃巧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