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遭丈夫持刀架頸兼恐嚇 前港姐李明慧庭上自爆正辦離婚

更新時間:13:31 2025-09-11 HKT
發佈時間:13:31 2025-09-11 HKT

已故著名教育家陳樹渠的幼子陳燿陽涉襲擊前港姐亞軍李明慧案,今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李明慧在盤問下承認,在錄取口供時沒有特別提及浴室內的藥物,解釋指認為與自己遭被告持刀架頸及威脅「會殺了你」的事件沒有太大關聯。李明慧另透露,事發後被告提出要與她離婚,故二人的離婚程序正在家事法庭進行中。

欲取回珠寶遭被告拒絕後再報案

辯方代表、資深大律師梁卓然盤問時指,李明慧供稱在今年1月21日上午遭被告持刀架頸後,便收拾行李欲離開住宅,惟其後卻再度報警。李明慧憶述,當時被告不斷驅趕及恐嚇要求她離開,她欲取回住宅內的珠寶首飾時,遭被告拒絕,李明慧形容「珠寶首飾被盜取(Jewellery was stolen)」,故由家人再度報警求助。辯方質疑她此次報案,並非因為擔心人身安全,而是關於遺漏的珠寶首飾,李明慧反駁人身安全同是報案的關注點,警方到場後,她有告知警方被告使用藥物(Drug use)的情況。

李明慧指,她在警方到達後,再次要求警方搜查住宅內的刀(Knife)、藥物(drug)、及注射器(paraphernalia),惟遭警方以沒有搜查令為由拒絕,並向她透露警方沒有她早上與被告爭執提及過刀等內容的紀錄。李明慧指,她當時感到十分疑惑,終決定正式到警署錄取口供。辯方質疑,李明慧是否得知警方其後前往住宅拘捕被告,李明慧回應當時警方有透露「正在採取行動(Action is being taken)」,惟她不明白警方的意思。

李明慧。黃巧兒攝
李明慧。黃巧兒攝
被告陳燿陽(左)。劉駿軒攝
被告陳燿陽(左)。劉駿軒攝
Judith Lucogan稱當日目睹被告用手箍李明慧頸項,但未看到有刀。黃巧兒攝
Judith Lucogan稱當日目睹被告用手箍李明慧頸項,但未看到有刀。黃巧兒攝
警員證人指被告當日稱,因為李明慧毀壞其電腦,又掃跌物品,才會出手捉住李以作制止。劉駿軒攝
警員證人指被告當日稱,因為李明慧毀壞其電腦,又掃跌物品,才會出手捉住李以作制止。劉駿軒攝

事後被告提出離婚

辯方質疑,李明慧在錄取口供時沒有特別提及浴室內的藥物。她解釋,認為與自己遭被告持刀架頸及威脅「會殺了你」的事件沒有太大關聯。辯方另質疑,李明慧簽署口供時確認準確性,當中提及「能書寫及閱讀中文」。李明慧指,自幼移居加拿大,中文水平僅屬幼稚園程度,簽署前有「看過口供內容(I look at it)」,惟不能完全明白。李明慧強調,當時已是凌晨,自己全日經歷遭被告持刀等事宜,已十分疲累,未能完全集中,確認實際想表達的內容沒有不準確便簽署了。

李明慧另透露,事發後被告提出要與她離婚(He said gonna divorce me),故二人的離婚程序正在家事法庭進行中。辯方質疑,案發後李明慧在警員記錄冊簽名作實「不追究」,是因不想影響與被告的關係,亦沒有提及藥物使用(drug use),李明慧回應「我只簽署,沒有閱讀,可能是屬粗心大意(Probably my careless just signing)」。

菲傭目睹被告箍李明慧頸但未發現有刀

菲律賓藉女傭Judith Lucogan在翻譯協助下供稱,自2019年開始獲聘在案發地址工作,當日在住宅的2樓工作時,突然聽到李明慧在3樓大叫求助,立刻跑到房門外,卻發現房門上鎖。女傭憶述,當時聽到李明慧在房內尖叫,當門被打開後,女傭發現被告用右手箍住李明慧的頸部,李明慧大喊提醒女傭要小心,並指現場有刀,惟女傭當時未能發現刀。女傭透露,其後安撫被告冷靜後,被告便慢慢地放開李明慧。女傭形容,現場情況混亂,地上佈滿破碎的玻璃等。女傭在盤問下確認,被告釋放李明慧後,李明慧立刻離開3樓,女傭亦未能在現場發現刀。

負責到場調查首次糾紛的男警在盤問下供稱,當日上午到達現場的1小時後,李明慧及被告均表示想和解,隨後男警寫好記錄冊後讀出內容,並由二人簽署,期間李明慧沒有表示聽不明白,更「話要諗一諗」,約5-10分鐘後才簽署,男警留意到她思考期間「有打過俾其他人」。男警憶述,曾問二人是否需要求醫,他們均拒絕並表示沒有受傷,男警遂於記錄冊寫上「到場後,雙方已平靜,無人需要睇醫生」。

男警稱被告指李明慧毀其電腦掃跌物品才出手制止

辯方向男警引述記錄冊描述案發的內容「雙方情緒都激動」、「推跌工作室及走廊的物件」、「夫妻二人亦有肢體碰撞」,男警解釋意思指應該二人在爭執時有碰撞推跌物品,惟其後他們同意「初步雙方不須警方協助」,自己亦沒有向李明慧提出為免令事態嚴重,建議她不要提起藥物及刀。男警在覆問下透露,被告當時指李明慧毀壞其電腦及掃跌桌上物品,才令被告感到生氣,被告欲制止李明慧破壞物品的行為,才捉住她。男警現場向女傭查問時,女傭亦確認見到被告捉住李明慧。

負責到場調查珠寶遺失事件的警長供稱,李明慧投訴被告「唔俾佢入屋」,不但拒絕讓她取回個人物品,更要求她離開。警長入屋了解後,指「被告堅持唔俾李明慧係屋入面拎走任何物品」,故建議李明慧尋求律師協助後離開。同日,李明慧親自到達警署報案,指遭被告用刀指嚇等,警長遂與同僚返回涉案住宅拘捕被告。警長確認沒有在現場搜查涉案的刀,指上午到場調查的警員理應「處理過」。警長在盤問下指,李明慧沒有要求警方搜屋,自己亦沒有以欠缺搜查令為由拒絕搜屋。審訊明續。

58歲被告陳燿陽,報稱商人,否認刑事恐嚇罪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控罪指,他於2025年1月21日,在赤柱赤柱村道50號某單位威脅女子陳李明慧會使其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她受驚;以及同日同地襲擊陳李明慧,因而對她造成身體傷害。

案件編號:ESCC224/2025
法庭記者:黃巧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