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遭丈夫持刀架颈兼恐吓 前港姐李明慧庭上自爆正办离婚
发布时间:13:31 2025-09-11 HKT
已故著名教育家陈树渠的幼子陈燿阳涉袭击前港姐亚军李明慧案,今于东区裁判法院续审。李明慧在盘问下承认,在录取口供时没有特别提及浴室内的药物,解释指认为与自己遭被告持刀架颈及威胁「会杀了你」的事件没有太大关联。李明慧另透露,事发后被告提出要与她离婚,故二人的离婚程序正在家事法庭进行中。
欲取回珠宝遭被告拒绝后再报案
辩方代表、资深大律师梁卓然盘问时指,李明慧供称在今年1月21日上午遭被告持刀架颈后,便收拾行李欲离开住宅,惟其后却再度报警。李明慧忆述,当时被告不断驱赶及恐吓要求她离开,她欲取回住宅内的珠宝首饰时,遭被告拒绝,李明慧形容「珠宝首饰被盗取(Jewellery was stolen)」,故由家人再度报警求助。辩方质疑她此次报案,并非因为担心人身安全,而是关于遗漏的珠宝首饰,李明慧反驳人身安全同是报案的关注点,警方到场后,她有告知警方被告使用药物(Drug use)的情况。
李明慧指,她在警方到达后,再次要求警方搜查住宅内的刀(Knife)、药物(drug)、及注射器(paraphernalia),惟遭警方以没有搜查令为由拒绝,并向她透露警方没有她早上与被告争执提及过刀等内容的纪录。李明慧指,她当时感到十分疑惑,终决定正式到警署录取口供。辩方质疑,李明慧是否得知警方其后前往住宅拘捕被告,李明慧回应当时警方有透露「正在采取行动(Action is being taken)」,惟她不明白警方的意思。




事后被告提出离婚
辩方质疑,李明慧在录取口供时没有特别提及浴室内的药物。她解释,认为与自己遭被告持刀架颈及威胁「会杀了你」的事件没有太大关联。辩方另质疑,李明慧签署口供时确认准确性,当中提及「能书写及阅读中文」。李明慧指,自幼移居加拿大,中文水平仅属幼稚园程度,签署前有「看过口供内容(I look at it)」,惟不能完全明白。李明慧强调,当时已是凌晨,自己全日经历遭被告持刀等事宜,已十分疲累,未能完全集中,确认实际想表达的内容没有不准确便签署了。
李明慧另透露,事发后被告提出要与她离婚(He said gonna divorce me),故二人的离婚程序正在家事法庭进行中。辩方质疑,案发后李明慧在警员记录册签名作实「不追究」,是因不想影响与被告的关系,亦没有提及药物使用(drug use),李明慧回应「我只签署,没有阅读,可能是属粗心大意(Probably my careless just signing)」。
菲佣目睹被告箍李明慧颈但未发现有刀
菲律宾藉女佣Judith Lucogan在翻译协助下供称,自2019年开始获聘在案发地址工作,当日在住宅的2楼工作时,突然听到李明慧在3楼大叫求助,立刻跑到房门外,却发现房门上锁。女佣忆述,当时听到李明慧在房内尖叫,当门被打开后,女佣发现被告用右手箍住李明慧的颈部,李明慧大喊提醒女佣要小心,并指现场有刀,惟女佣当时未能发现刀。女佣透露,其后安抚被告冷静后,被告便慢慢地放开李明慧。女佣形容,现场情况混乱,地上布满破碎的玻璃等。女佣在盘问下确认,被告释放李明慧后,李明慧立刻离开3楼,女佣亦未能在现场发现刀。
负责到场调查首次纠纷的男警在盘问下供称,当日上午到达现场的1小时后,李明慧及被告均表示想和解,随后男警写好记录册后读出内容,并由二人签署,期间李明慧没有表示听不明白,更「话要谂一谂」,约5-10分钟后才签署,男警留意到她思考期间「有打过俾其他人」。男警忆述,曾问二人是否需要求医,他们均拒绝并表示没有受伤,男警遂于记录册写上「到场后,双方已平静,无人需要睇医生」。
男警称被告指李明慧毁其电脑扫跌物品才出手制止
辩方向男警引述记录册描述案发的内容「双方情绪都激动」、「推跌工作室及走廊的物件」、「夫妻二人亦有肢体碰撞」,男警解释意思指应该二人在争执时有碰撞推跌物品,惟其后他们同意「初步双方不须警方协助」,自己亦没有向李明慧提出为免令事态严重,建议她不要提起药物及刀。男警在覆问下透露,被告当时指李明慧毁坏其电脑及扫跌桌上物品,才令被告感到生气,被告欲制止李明慧破坏物品的行为,才捉住她。男警现场向女佣查问时,女佣亦确认见到被告捉住李明慧。
负责到场调查珠宝遗失事件的警长供称,李明慧投诉被告「唔俾佢入屋」,不但拒绝让她取回个人物品,更要求她离开。警长入屋了解后,指「被告坚持唔俾李明慧系屋入面拎走任何物品」,故建议李明慧寻求律师协助后离开。同日,李明慧亲自到达警署报案,指遭被告用刀指吓等,警长遂与同僚返回涉案住宅拘捕被告。警长确认没有在现场搜查涉案的刀,指上午到场调查的警员理应「处理过」。警长在盘问下指,李明慧没有要求警方搜屋,自己亦没有以欠缺搜查令为由拒绝搜屋。审讯明续。
58岁被告陈燿阳,报称商人,否认刑事恐吓罪及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控罪指,他于2025年1月21日,在赤柱赤柱村道50号某单位威胁女子陈李明慧会使其人身遭受损害,意图使她受惊;以及同日同地袭击陈李明慧,因而对她造成身体伤害。
案件编号:ESCC224/2025
法庭记者:黄巧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