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死車︱運輸署:車輛兩年未領牌即違法  私人收藏最長可有10年豁免期

更新時間:09:56 2025-09-10 HKT
發佈時間:09:56 2025-09-10 HKT

立法會去年通過《2024年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修訂)(第2號)規例》,運輸署昨(9日)公布將於12月22日起實施新制度,未領牌兩年車輛如無取消或續牌,車主即屬違法,可被罰款和監禁。運輸署助理署長(行政及牌照)李美鳳強調,新制度是加強管制長期沒有領牌的車輛,希望車主履行應有責任,引入罰則提高阻嚇力,是要從源頭解決不當棄置車輛的問題;若屬私人收藏車輛提出申請豁免,初步構想最長可予長達10年豁免期。

運輸署12月22日起實施新制度,加強規管長期未領牌車輛。資料圖片
運輸署12月22日起實施新制度,加強規管長期未領牌車輛。資料圖片

車主需要為車輛負上責任

政府去年透露,由2021年至2024年8月底,約3年內多個部門共採取410次聯合行動,清理了3360部廢置車輛,當中九成是電單車。李美鳳今(10日)在電台節目表示,新制度下,若車主不想擁有車輛時,需要按照法例妥善處理車輛,然後向運輸處取消登記。未領牌的車輛將會一直登記在車主的名下,車主需要為車輛負上責任。

由12月22日起會向兩年或以上未領有車輛牌照的車輛登記車主發出通知書,要求車主必須在發出通知書的日期三個月內為車輛續領牌照,或把車輛拆毀或永久送離香港後向署方取消登記。

從源頭解決不當棄置車輛問題

李美鳳指,現時的法例車輛無領牌兩年後,署方會發出發出通知書予登記車主,提醒車輛已兩年沒領牌,希望在15天內處理,否則就會取消登記。但過往發現很多不負責任的車主利用這個辦法沒有妥善處理車輛。經修例後,未領牌車輛將一直登記在車主名下,車主須負上責任,從源頭解決不當棄置車輛的問題。

她指,若在發出通知書3個月內,車主沒有採取任何行動,即屬犯罪,署方會透過法律程序,檢控車主,再由法院定罪。首次定罪最高可罰款10,000元和監禁3個月;其後每次定罪最高可罰款25,000元和監禁6個月。除非已繳付罰款,否則運輸署可根據法庭命令,拒絕向被定罪車主發出或續發駕駛執照、不處理涉事車輛的過戶申請,及拒絕向涉事車輛或被定罪車主名下其他車輛發出車輛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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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豁免需提交合理證明文件

至於3種情況下可獲豁免,包括等待零件維修送驗後續牌的車輛;車齡30年或以上、正妥善保存作私人收藏而不會在路上使用的車輛;或妥善保存於車輛經銷商作寄賣的車輛。李美鳳舉例,若車輛想續期但礙於零件未運到,車主就可以向運輸處提交合格汽車維修公司的登記文件證明正訂購零件,署方會根據文件考慮申請,一般會給予一年豁免期,若一年後零件仍未運到,車主可在到期前再提交證明文件申請延長豁免期;至於作為私人收藏,就要提供資料證明有私人土地或私人車位處置,不會霸佔公共道路,初步構想可給予10年豁免期,但如果是租倉擺放,豁免期會與租期看齊,即是若是3年租期,署方就只會給予3年豁免期。署方稍後會公布有關申請豁免的資格和指引。

李美鳳表示,署方未來會加強宣傳和公眾教育,提醒車主及早要處理他名下兩年或以上未領牌的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