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宏多名前高層打甩串謀詐騙罪 律政司終極上訴 終審庭押後裁決
發佈時間:13:08 2025-09-04 HKT

康宏環球(前稱康宏金融控股)2名高層及1名經理於2014至2015間四度發債時,串謀一家證券公司總經理,隱瞞債券實際由康宏關連公司配售。康宏3人及證券行總經理受審後被裁定2項串謀詐騙罪成,分別判囚或緩刑。4人其後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判刑。律政司上訴至終審法院,康宏前經理今指案發時只是單純執行上司指令,鼎成證券前總經理也只是作為經紀,接收客戶指令並轉達他人。終審庭押後裁決。
答辯方指無充份證據推論康宏前經理有意參與串謀
本案由署理首席法官李義、常任法官霍兆剛、林文瀚、非常任法官司徒敬及楊偉廉爵士審理。律政司由高級檢控官林曉敏代表;答辯方代表則包括御用大律師Ian Winter、David Perry、資深大律師陳政龍、黃佩琪、許紹鼎及蔡維邦等。
許紹鼎代表康宏前經理黃淑安陳詞指,黃淑安案發時負責財務及會計,不是公司董事一份子,電郵及WhatsApp訊息顯示,黃淑安當時只是應上司要求跟進事項,單純執行上司指令。林官引用黃淑安與康宏前行政總裁麥光耀之間的WhatsApp訊息,指訊息顯示黃淑安似乎知悉關連交易,許紹鼎回應指黃淑安沒有持有證監會牌照,當時可能知道有需要披露關連交易,但事實上無法肯定。

李官問及訊息如何為黃淑安開脫罪責,許紹鼎回答指訊息可以反映黃淑安案發時心態,認為案中沒有充份證據推論黃淑安有意參與串謀。李官指黃淑安原審時沒有作供解釋訊息用意,質疑許紹鼎在訟辯席上作證。許紹鼎解釋只是提出其他解讀可能,以顯示原審法官無法以唯一不可抗拒推論將黃淑安定罪。
鼎成前總經理只是接收客戶指令轉達他人
蔡維邦代表鼎成證券前總經理李易明陳詞時,法官司徒敬指鼎成證券與康宏簽署配售債券協議翌日,鼎成證券便與康宏關連公司簽署外判配售債券協議,問及李易明是否早知康宏堅持由康宏關連公司配售債券。蔡維邦指如今不是提出紐倫堡抗辯,解釋李易明只是遵循命令行事,但考慮到李易明只是作為經紀,接收客戶指令並轉達他人,相關協議最終亦由相關負責人員簽署。蔡維邦指案中也只有李易明與執行協議的相關電郵來往,沒有聯絡康宏更高層人士,案發時李易明也深信康宏作為知名公司,有專業管理人員,會遵守相關《上司規則》等。
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在本案為廣泛重要的法律爭議以及重大不公批出上訴許可,法律爭議為就《上市規則》第14A.25條而言,上市公司與關連人士之間是否須有直接合約關係才可進行關連交易?具體而言,若某前台方與某上市公司訂立一份服務協議而不具真正商業目的,且事先安排由前台方聘請該上市公司的關連人士實際向該上市公司提供該服務,當該關連人士受聘時,上市公司與該關連人士之間在法律上是否構成《上市規則》第14A.25項中的關連交易?
就重大不公,律政司指有合理理由認為上訴庭錯誤地批准上訴,理由是(1)需要提供關連交易的證據才能維持其定罪;(2)或者,控方未能證明存在關連交易;(3)康宏3人無須承擔義務,向配售公司董事會、股東及潛在投資者以及港交所披露所涉及的股份配售協議;及╱或,(4)即使向董事會作出披露,股份配售協議無論如何都會獲得批准。
原審時47歲康宏前行政總裁麥光耀被判入獄7個月,禁止擔任公司董事3年;49歲康宏前財務總監陳麗兒囚5個月,緩刑18個月,禁止擔任公司董事兩年;42歲前經理黃淑安判囚4個月,緩刑18個月;51歲鼎成證券前總經理李易明,判監5個月。
案件編號:FACC1/2025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