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宏多名前高层打甩串谋诈骗罪 律政司终极上诉 终审庭押后裁决
发布时间:13:08 2025-09-04 HKT
康宏环球(前称康宏金融控股)2名高层及1名经理于2014至2015间四度发债时,串谋一家证券公司总经理,隐瞒债券实际由康宏关连公司配售。康宏3人及证券行总经理受审后被裁定2项串谋诈骗罪成,分别判囚或缓刑。4人其后上诉得直,撤销定罪判刑。律政司上诉至终审法院,康宏前经理今指案发时只是单纯执行上司指令,鼎成证券前总经理也只是作为经纪,接收客户指令并转达他人。终审庭押后裁决。
答辩方指无充份证据推论康宏前经理有意参与串谋
本案由署理首席法官李义、常任法官霍兆刚、林文瀚、非常任法官司徒敬及杨伟廉爵士审理。律政司由高级检控官林晓敏代表;答辩方代表则包括御用大律师Ian Winter、David Perry、资深大律师陈政龙、黄佩琪、许绍鼎及蔡维邦等。
许绍鼎代表康宏前经理黄淑安陈词指,黄淑安案发时负责财务及会计,不是公司董事一份子,电邮及WhatsApp讯息显示,黄淑安当时只是应上司要求跟进事项,单纯执行上司指令。林官引用黄淑安与康宏前行政总裁麦光耀之间的WhatsApp讯息,指讯息显示黄淑安似乎知悉关连交易,许绍鼎回应指黄淑安没有持有证监会牌照,当时可能知道有需要披露关连交易,但事实上无法肯定。

李官问及讯息如何为黄淑安开脱罪责,许绍鼎回答指讯息可以反映黄淑安案发时心态,认为案中没有充份证据推论黄淑安有意参与串谋。李官指黄淑安原审时没有作供解释讯息用意,质疑许绍鼎在讼辩席上作证。许绍鼎解释只是提出其他解读可能,以显示原审法官无法以唯一不可抗拒推论将黄淑安定罪。
鼎成前总经理只是接收客户指令转达他人
蔡维邦代表鼎成证券前总经理李易明陈词时,法官司徒敬指鼎成证券与康宏签署配售债券协议翌日,鼎成证券便与康宏关连公司签署外判配售债券协议,问及李易明是否早知康宏坚持由康宏关连公司配售债券。蔡维邦指如今不是提出纽伦堡抗辩,解释李易明只是遵循命令行事,但考虑到李易明只是作为经纪,接收客户指令并转达他人,相关协议最终亦由相关负责人员签署。蔡维邦指案中也只有李易明与执行协议的相关电邮来往,没有联络康宏更高层人士,案发时李易明也深信康宏作为知名公司,有专业管理人员,会遵守相关《上司规则》等。
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在本案为广泛重要的法律争议以及重大不公批出上诉许可,法律争议为就《上市规则》第14A.25条而言,上市公司与关连人士之间是否须有直接合约关系才可进行关连交易?具体而言,若某前台方与某上市公司订立一份服务协议而不具真正商业目的,且事先安排由前台方聘请该上市公司的关连人士实际向该上市公司提供该服务,当该关连人士受聘时,上市公司与该关连人士之间在法律上是否构成《上市规则》第14A.25项中的关连交易?
就重大不公,律政司指有合理理由认为上诉庭错误地批准上诉,理由是(1)需要提供关连交易的证据才能维持其定罪;(2)或者,控方未能证明存在关连交易;(3)康宏3人无须承担义务,向配售公司董事会、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以及港交所披露所涉及的股份配售协议;及╱或,(4)即使向董事会作出披露,股份配售协议无论如何都会获得批准。
原审时47岁康宏前行政总裁麦光耀被判入狱7个月,禁止担任公司董事3年;49岁康宏前财务总监陈丽儿囚5个月,缓刑18个月,禁止担任公司董事两年;42岁前经理黄淑安判囚4个月,缓刑18个月;51岁鼎成证券前总经理李易明,判监5个月。
案件编号:FACC1/2025
法庭记者:陈子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