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顛覆案丨上訴方指林卓廷黃碧雲定罪訴諸胡志偉發言 惟無證據指民主黨有一致立場 原審裁斷錯誤重大
發佈時間:12:33 2025-07-16 HKT

47人2020年協議立法會過半後無差別否決財案,逼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否則特首須解散立法會再辭職。其中45人去年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去年判囚4年2個月至10年不等,12名罪成被告申請上訴。上訴方今早於西九龍法院指案中沒有證據證明民主黨人在否決財案一事上有黨立場,要一致行事,原審法官卻訴諸黨主席胡志偉發言,更在誤解發言對象之下,裁定民主黨有統一立場,錯誤重大。
指林卓廷黃碧雲知悉3個非官方倡議不等於同意並加入串謀協議
案件由上訴庭首席法官潘兆初、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審理;律政司一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等代表;上訴方代表包括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潘熙、大律師沈士文及關文渭等。
大律師沈士文代表林卓廷及黃碧雲上訴指,宏觀而言,根據協調文件,「35+」計劃原意在認同「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者爭取立法會過半,隨住時間發展,參與者之間出現了非官方倡議,包括戴耀廷提倡「攬炒」、吳政亨出版物及3子發起《墨落無悔》聲明,組織者區諾軒趙家賢正因為覺得計劃被「騎劫」,於是於初選投票日後退出「35+」計劃。
法官彭寶琴查問是否所有人都知悉非官方倡議,以致部份人退出,沈士文否認,指因為組織者居中統籌才知道得一清二楚,而案發時林卓廷及黃碧雲卻一直只與戴耀廷直接聯繫。原審法官裁決時得出結論指,雖無直接證據顯示2人知悉戴耀廷目標,但推論2人應該知悉。沈士文反駁指有上述3個非官方倡議不等於眾人協議,即使個別被告知悉也不等於同意並加入協議,原審法官裁決認為林卓廷及黃碧雲加入案中串謀無疑於量子飛躍,知情只是必要但非充份條件。
沈士文續指參與初選、出席協調會議、報名參選、宣傳以至競選,乃加入串謀協議之必要條件,但非充份條件,案中有2名參選人包括劉偉聰脫罪,亦有其他參選人包括黨友鄺俊宇涂謹申至今沒有被控,因此單純參選不足以定罪,否則案中便無人可以脫罪,可見參選只是案件背景,控方要額外再證明被告同意無差別否決財案逼使特首辭職等。
無證據民主黨人於否決財案上有黨立場要一致行事
沈士文認為協調會議於辯方案情有利,因為協調會議只得出4項共識,當中無一指向有罪,期間更曾因為民主黨社民連立場而起爭執,民主黨代表表明對否決財案有保留,司馬文亦反對,最終時間所限,協調會議沒有就此達成共識,結果戴耀廷草擬的共同綱領變得重要。沈士文提到九龍東新界西2區參選人報名參選時夾附共同綱領,被控時悉數認罪,另外3區則沒有夾附共同綱領。另一方面由於戴耀廷不要求參選人簽署文件,3子遂發起《墨落無悔》聲明,內容針對否決財案,但民主黨連同林卓廷及黃碧雲2人均沒有簽署,可見民主黨人對此不感興趣,
沈士文續指餘下證據不多,原審法官遂轉向探討民主黨統一立場。沈士文指出案中沒有證據證明民主黨人在否決財案一事上有黨立場,要一致行事,眾多民主黨人被捕也沒有搜出相關文件,原審法官卻訴諸黨主席胡志偉發言,裁定民主黨有統一立場。沈士文澄清胡志偉發言時提及「在座嘅每一個候選人」,說明其當時發言對象為在場的九龍東候選人,而非民主黨人,因此原審法官裁斷錯誤重大。
沈士文引述2人選舉論壇發言,黃碧雲曾稱「我係會用盡憲制裏面所有嘅權力同埋手段係爭取五大訴求,如果否決財政預算案能夠促成呢一樣嘢,我哋一定會做」;林卓廷回答指「如果政府話每個香港人派三萬蚊,(財政預算案)我覺得我一定要投贊成票喎,冇理由留返啲錢畀政府去做大白象工程㗎嘛」。沈士文解釋由此可見,黃碧雲打算按照《基本法》行事,其顛覆意圖存疑。沈士文指林卓廷方面裁斷則更不合邏輯,林卓廷論壇發言表明會按議案內容而表決,原審法官卻沒有考慮其發言,反而訴諸不知出自何人之手的論壇筆記,明明林卓廷在此事發言,正正偏離論壇筆記內容,原審法官做法實在不一致。
上訴方指本案串謀不可能成功故不應定罪
大律師Trevor Beel代表何桂藍上訴指法例理應清晰明確,好讓一般人知道法律界線,知道何事合法何事非法。Trevor Beel回顧2020年,當時一般人均憂慮整場初選違法,而不是憂慮否決財案違法,因為案發時沒有任何根據顯示否決財案屬非法手段。若串謀不可能成功的話,被告理應脫罪,舉例指若南美幫派份子準備販運毒品到香港,一切準備就緒,唯獨是護照過期失效,無法登機,而護照乃犯案之必須品,因此不可能成功販毒,故不應定罪。正如本案中何桂藍與區諾軒同樣早已預期立法會無法成功過半,因為何桂藍肯定必遭DQ,事實也正是如此,因此本案串謀不可能成功,故不應定罪。
Trevor Beel續指即使立法會成功兩度否決財案,促致特首辭職出缺,《基本法》第53條亦提供了完善機制應對,不會影響到國家,而所謂顛覆行為自動證明顛覆意圖一說亦不成立。本案顛覆國家政權方式在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政府依法履行職能,然而事實上否決財案後,政府仍可獲臨時撥款等。Trevor Beel指政治一直流動,日新月異,不會固定不變,《基本法》訂定機制下不會出現憲制危機,但審訊中從未傳召任何專家證人說明否決財案後的顛覆後果,法庭單純基於推測的最壞結果來將被告定罪。
Trevor Beel最後指政府存在目的在管治,立法會議員獲民意授權,代表民眾去游說政府,有責任用盡不同方法包括涉案《基本法》第50條,去令政府回應訴求,反問一個人如何能因此顛覆政府?
上訴方指鄒家成有權得到公平審訊
大律師關文渭代表鄒家成上訴,指鄒家成理應有權得到公平審訊,質疑原審法官過份干預,說明鄒家成首日作供主問時,3位原審法官已經參與提問,甚至接手主問。
關文渭舉例指鄒家成當時正解釋參與初選目的,提到「由始至終我都唔相信35+呢個神話」,在預期將會「35-」的情況下,要加強制衡行政機關,故初選意義在協助香港人選出最多具備抗爭意志的代議士進入立法會,「話畀法庭知道我嗰陣係咁樣諗嘢嘅」,原審法官李運騰表明不解其邏輯,原審法官陳慶偉稱「沒有,當中沒有邏輯」。關文渭直言陪審團審訊中,陪審員不可以公開評論證人作供沒有邏輯,然而陳官發言形同陪審員公開評論。
關文渭再舉例指,鄒家成供稱政府落實五大訴求的話會於財案反映,陳官聞言主動分享自己任職鉛水事件調查委員會主席時,根據其個人經驗當年委員會開支數以千萬計,但並未反映在財案當中,故認為五大訴求也不會反映在財案當中。關文渭指陳官向鄒家成直斥其非,在法官席上作供,而且完全出於個人經驗。
關文渭又舉例指,鄒家成列舉初選中表面上主張「35+」有可能並採取積極態度的3類人時,多名原審法官先後追問,陳官最後向鄒家成說「聽著,想清楚,我不想你現在捏造證供」。關文渭質疑陳官出言威嚇鄒家成。
關文渭引用統計數字指,由辯方主問、控方盤問到辯方覆問期間,有約4成半提問來自3位原審法官,提問次數到盤問階段逐漸減少,但關文渭指出,鄒家成當時正接受控方代表以及3位原審法官合共4人盤問。關文渭又提到鄒家成單單首日作供主問期間,其代表大律師陳世傑提問了112條問題,3位原審法官卻提問了多達153條問題。關文渭認為鄒家成在原審時未獲公平審訊。
資深大狀指余慧明等如何按五大訴求投票是本案關鍵
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余慧明上訴亦指,余慧明原審時作供3日多,代表大律師石書銘主問問到第15條問題後,3官開始插口持續發問,接手主問,至少有一半問題來自3官,猶如加入競技場,又多次反對石書銘發問,指其問題不相關,阻止石書銘建立其辯方案情。
彭耀鴻舉例指,石書銘當時問及五大訴求,在政府回應一事上余慧明的底線為何,陳官便隨即插口,質疑何以要花費時間探討,認為沒有需要了解,要求石書銘提問下一條問題。石書銘當時試圖回應解釋,指需要余慧明回答問題,陳官隨即反問何以需要逐一探討五大訴求,不打算再爭辯下去,稱「謝謝,不相關,繼續。(Thank you, irrelevant, move on.)」,示意石書銘提問下一條問題。彭耀鴻反駁指問題何以會不相關,參選人將如何根據五大訴求投票表決,正是本案關鍵所在。
彭耀鴻續指當時石書銘打算堅持提問,陳官屢稱沒有興趣了解,後來另一位原審法官陳仲衡也參與追問,問及余慧明預期政府會如何回應,豈料法官陳慶偉一併駁回石書銘和法官陳仲衡提問。彭耀鴻指出當時至少有1位法官認為此事有關係,法官陳慶偉做法卻思慮不周,拒絕辯方提問,指此不過假設性回應。彭耀鴻反駁整單案不正是建基於假設嗎?彭耀鴻解釋控方指控,基於如果政府拒絕回應五大訴求,立法會議員否決財案,特首再解散立法會等等,一切都是假設性問題,根本沒有真正答案,如今余慧明被指控有意顛覆,卻被拒諸門外,毫無機會解釋。
控方指民主黨4人一同行事多次提否決權非純粹巧合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回應指原審法官身兼法律及事實裁定者,公平起見有必要提問澄清,同時要管理案件節省時間,減少不相關問題,因為司法干預並未造成關鍵影響,被告也沒有被剝奪公平審訊。劉德偉反駁「當中沒有邏輯」一句不是對鄒家成說話,而是和法官李運騰交談;辯方代表大律師陳世傑也曾揚言「我想這話指出得很好(I think that is very well put)」,明顯認為陳官發言非常有幫助而表達感激,故沒有審訊不公;「聽著,想清楚」一話亦屬中性,故上訴方沒有基礎指控審訊不公。
劉德偉轉而回應沈士文,援引原審法官裁斷理由,指當中一步步說明協調會議達成4項共識後,如何達成協議要否決財案;至於民主黨人證據不應獨立審視,時任民主黨正副主席均簽署並呈交共同綱領,加上其公開言論、林卓廷論壇筆記等一併閱讀,顯示出強烈環境證供,民主黨4人一同行事,多次提及否決權不是純粹巧合。劉德偉認為雖然林卓廷論壇上曾揚言「如果政府話每個香港人派三萬蚊,(財政預算案)我覺得一定要投贊成票喎」,但當時只是回應假設性問題,林卓廷又沒有作供,法庭不應給予比重,林卓廷有簽署初選報名表格,便顯示其同意協調共識。
沈士文聽到基於假設性問題所以法庭不應給予比重一說後,直言說法超乎想像,指出整宗案件就是建基於假設,林卓廷發言正正回應了箇中關鍵,律政司卻要求不給予比重。沈士文又指法庭從未裁定協調會議有共識否決財案,因此戴耀廷之後才需要跟進,並引發《墨落無悔》聲明,令其中2區達成協議簽署共同綱領,否則要是協調會議中已達成共識否決財案的話,參選之人均無法脫罪。沈士文最後指民主黨以及眾人Facebook帖文從未觸及否決財案一事,可見沒有黨立場。
上訴方指吳政亨非首腦組織者量刑起點不應高過參選人
大律師梁麗幗代表吳政亨上訴刑期指,吳政亨既非首腦組織者,又非前線參選人,量刑起點卻比最終負責投票的參選人更高,多出6個月監禁。梁麗幗指吳政亨發起「3投3不投」運動時,尚未發生本案串謀,而且運動性質中性,從未主張否決財案,也沒有就此向參選人施壓,只強調落選人不要參與立法會選舉,選民也不要投票支持,而且「3投3不投」運動影響力不大,吳政亨給予許多建議,但戴耀廷都反應冷淡。整體而言,梁麗幗指吳政亨角色次要,目標只為爭取「35+」,刑期理應下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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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的14名被告中,有12人受審後定罪,《墨落無悔》聲明發起人鄒家成判監7年9個月;「三投三不投」發起人吳政亨判囚7年3個月;何桂藍不求情判囚7年;梁國雄、林卓廷、余慧明則判監6年9個月;何啟明判囚6年7個月;陳志全、鄭達鴻、黃碧雲、楊雪盈及彭卓棋均判監6年半。黃子悅和譚得志則認罪判監4年5個月,2人申請上訴刑期。其後譚得志彭卓棋先後放棄上訴。另外,劉偉聰原審後罪脫,遭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要求上訴庭推翻裁決,發還原審,上訴庭押後裁決。
案件編號:CACC253,263,268/2024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