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顛覆案丨律政司反駁指否決財案逼使政府回應訴求才致濫權 立法會獲賦權也不可為所欲為
發佈時間:12:04 2025-07-15 HKT

47人2020年協議立法會過半後無差別否決財案,逼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否則特首須解散立法會再辭職。其中45人去年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去年判囚4年2個月至10年不等,12名罪成被告申請上訴。律政司今早於西九龍法院反駁指,指串謀者否決財案逼使政府回應政治訴求,才致濫權,不單單因為沒有審核財案利弊。律政司一方又指《基本法》中訂明了立法機關的不同權力應用於不同情境,不可為所欲為。
案件由上訴庭首席法官潘兆初、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審理;律政司一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等代表;上訴方代表包括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潘熙、大律師沈士文及關文渭等。
律政司:蓄意拒絕按利弊審核財案即屬違反《基本法》
周天行今陳詞指《基本法》沒有賦予立法會議員權力去無差別否決財案,上訴方昨日重構控方案情,然而建基於錯誤立足點,控方原審時不單指控串謀者沒有審核財案利弊以致濫權,原審法官裁斷也不止於此。周天行說明控方指控,是串謀者否決財案逼使政府回應政治訴求,才致濫權。周天行引用《基本法》第73條,指立法會議員有責任要審核財案,若有人蓄意拒絕按其利弊審核,便違反了《基本法》第73條。


周天行指上訴方嘗試以爭取普選來支持其串謀,因此有理由否決財案,周天行反駁上述說法純粹轉移視線。潘官指出可是《基本法》中確有條文提及普選,周天行回應指《基本法》中訂明了立法機關的不同功能和權力,分別應用於不同情境之中,處理不同事務,如上訴方指立法會獲賦予權力否決財案便可為所欲為的話,說法荒謬。上訴方提到如特首表現不稱職,便可透過否決財案逼使特首辭職,周天行反駁指同樣說法荒謬,只是濫權的另一例證。
上訴方提到法庭不應干預原則,周天行認為此原則並非絕對,本案中針對違反憲法責任,故此原則並不適用,而上訴方的海外案例作用有限,無法回應本港在《基本法》《國安法》下的獨特脈絡。
上訴方認為促致《基本法》訂明後果不可能是顛覆後果,周天行反駁指說法有所轉移,案中串謀雖然計劃觸發《基本法》訂明後果,然而整個計劃真正目的在無差別否決財案來逼使政府回應政治訴求,此亦可見其顛覆意圖。
上訴方認為應以同類原則詮釋「其他非法手段」,周天行不認同,指出「其他非法手段」含意包羅萬有,甚至不只武力元素,按原審法官所言,如將其限於武力行為不合邏輯,令《國安法》違背本意,更令「其他非法手段」字眼變得多餘。
最後上訴方指「其他非法手段」應限於刑事行為,周天行反駁指「非法」據尋常人理解就不止刑事行為,而是任何不容於法律的事,詮釋時理應要考慮條文脈絡,但單純比較不同條文意義不大。周天行對照《國安法》第28及34條,若要限於刑事行為時,條文會訂明「犯罪」字眼,因此草擬者草擬「其他非法手段」時,用意必不止於刑事行為。
上訴方大律師指不應混淆顛覆意圖
上訴方大律師沈士文重申指有否違反《基本法》第73條構成濫權純屬《基本法》詮釋,毋關《國安法》,不應混淆顛覆意圖。沈士文分析控方案情指被告基於外在因素而無差別否決財案,即未有依《基本法》審核財案,沈士文質疑此說轉移視線,解釋《基本法》第73條中沒有任何字眼限制如何審核財案。
沈士文另解釋法庭不應干預原則,提到終院案例中明言立法會內務歸立法會管理,法庭只定奪立法會有何等權力,立法會如何行使權力則適用在法庭不應干預原則之下。沈士文反過來問立法會行使權力,否決財案及其理據,應否由法庭審視,答案當然是不應該。沈士文質疑如今擴闊了犯罪行為範圍的話,形同刑事化立法會行使權力行為,事關重大。
至於普選,沈士文指《基本法》第68條訂本港終須落實普選,議員為爭取普選正是彰顯《基本法》。沈士文最後指除非法庭接納《基本法》設計本質上顛覆,否則《基本法》訂定後果不可能顛覆。
大律師:若投票贊成財案弊處算否濫權?
大律師馬維騉陳詞指控方所謂「細察(scrutiny)」財案,門檻實際上比《基本法》更高,《基本法》中從未指引如何審核財案。馬維騉指沒有完美財案,當中必然有利亦有弊,反問要是就其弊處投票贊成,那又可算是濫權?馬維騉續指若從事顛覆行為者,法律上必有顛覆意圖的話,顛覆罪便成為嚴格責任罪行(strict liability offence),令罪行條文中的「顛覆意圖」變得多餘,因此馬維騉認為顛覆意圖需要控方另行舉證證明。
大律師關文渭反駁周天行指,正因為「其他非法手段」含意包羅萬有,條文中無法窮盡所有手段,故以此收尾,囊括餘下手段,而「其他非法手段」之前的字眼「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正正訂定了手段類別限於武力行為,例如綁架刑恐等,可以應用同類原則來區別。
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則回應指「非法」的相反就是「合法」,而且任何人修讀法律初期都會學習到,根據1995年案例,只要行為未被法律禁止,一般人都可以為所欲為。
吳政亨僅聯繫戴耀廷1人 曾稱不支持否決議案
大律師關文渭代表吳政亨上訴指,原審時吳政亨與「Anthony Yau」之間一系列電郵誤以混合供詞方式呈堂,兼具承認及開脫罪責的證據,關文渭今指正確方式應為以有關事實(res gestae)方式呈堂。關文渭說,吳政亨在電郵當中,曾提及自己不支持否決所有議案,而當時為6月案發前,吳政亨沒有機會撒謊,故應以有關事實方式呈堂,以助分析證據。
關文渭續指吳政亨既非組織者,亦非參選人,原審時其認知或被誤解,他到底知道有部份參選人會否決財案,還是知道有「35+」所有參選人都會否決財案,兩者已然有別,吳政亨與戴耀廷雖曾WhatsApp聯絡,但從未討論無差別否決財案一事。即使吳政亨同意爭取「35+」,也不代表其進一步同意無差別否決財案,以致吳政亨與戴耀廷達成的協議,和戴耀廷與其他參選人達成的協議未必相同,甚至乎到底戴耀廷在協調會議中達成的共識關乎初選、「35+」還是無差別否決財案,當中也有天淵之別,然而吳政亨案中聯繫僅戴耀廷1人而已。
指原審法官錯誤裁定「35+」計劃中人共識持續演化
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梁國雄及鄭達鴻上訴指,原審法官錯誤裁定「35+」計劃中人共識持續演化,而且亦非所有人都參與其中,初選所涉政治光譜如此廣闊,根本難以用1、2次協調會議就讓所有人達成共識。潘熙指出《墨落無悔》聲明與港島區協調文件中用字不同,分別用上「會運用」及「會積極運用」否決權便可見一斑,而原審法官認為《墨落無悔》聲明與各區協調文件可以互補不足亦屬錯誤。
潘熙提到鄭達鴻雖位居黨團一份子,惟仍人微言輕,需聽從黨立場行事,而且鄭達鴻仍相信並希望政府會回應民意,正如撤回修例一般。潘熙續指鄭達鴻真心相信其作為不會造成癱瘓政府,更在一眾作供被告之中,少有地說明構想情境,指出政府會有臨時撥款等措施應急,不致癱瘓,縱使想法可能出錯,不過原審法官也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斷定鄭達鴻有意顛覆。
潘熙轉指梁國雄沒有出席協調會議,也不在WhatsApp群組之中,同一時間在2020年5月24日和翌月19日發表的文章可見,社民連沒有改變立場,持續關心基層生活,而選舉論壇中,梁國雄也表明沒有全民退休保障便會否決財案,過去多年亦如是,證明其有按財案利弊來投票。
楊雪盈從未提及無差別否決財案
大律師張耀良代表楊雪盈上訴指,原審法官裁決時非常依賴推論,反覆從證據推論。張耀良指原審法官從楊雪盈議員辦事處電腦內搜出的文件內容,來推論楊雪盈知悉「35+」計劃內容,可是到底電腦誰屬誰用、誰儲存檔案也根本不清楚,原審法官便已藉此推論,做法堪虞。加上,張耀良指《墨落無悔》聲明之上何以出現楊雪盈之名,至今仍然是謎,楊雪盈也沒有在個人Facebook專頁發佈過聲明,法庭藉此推論屬重大錯誤。
張耀良指楊雪盈在民主派中角色另類,政綱爭取動物權利及保護環境等,與區議會時期一致;楊雪盈沒有出席港島區首次協調會議,不知悉曾經討論否決財案,從未有宣傳文件提及無差別否決財案,原審法官卻依賴其草稿推論定罪。
陳志全有可能真誠相信按照《基本法》行事合法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陳志全及何啟明上訴,指何啟明方面採納書面陳詞,沒有補充。至於陳志全,馬維騉指陳志全為時任立法會議員,以勤力見稱,出席率達九成九,了解《基本法》第50至53條機制,熟悉立法會職能,身為性小眾過去經常與建制派合作,支持政府,犯下顛覆罪傾向成疑。馬維騉續指陳志全從未提及「無差別」否決財案,由此種種,實難以穩妥推論陳志全不再擁護《基本法》,打算癱瘓政府,至少陳志全有可能真誠相信按照《基本法》行事合法,不是有意顛覆。
大律師沈士文代表林卓廷及黃碧雲上訴,先指劉偉聰雖然被搜出論壇筆記,惟因從未使用,故沒有用以定罪,反觀林卓廷電腦內同樣被搜出筆記,更曾在論壇上揚言「如果政府話每個香港人派三萬蚊,(財政預算案)我覺得一定要投贊成票喎」,待遇卻截然相反。沈士文再列舉劉偉聰出席過協調會議,供稱不是自行加入《墨落無悔》聲明聯署,原因存疑,獲原審法官接納,但林卓廷及黃碧雲2人均沒有出席會議或聯署,甚至沒有證據證明2人知情,即使知道「攬炒十步」也不等於支持說法,否則無疑於量子飛躍。
指原審法官裁決混淆背景、事實與證據分析
沈士文續指原審法官接納協調會議達成4項共識,即辦初選辦論壇、目標議席及替補機制,4項均屬具體流程安排,份屬次要,即使要爭取「35+」也不構成顛覆。沈士文批評原審法官裁決建立案情時混淆背景、事實與證據分析,錯誤重大:從整體而言眾人與會報名參選,便推論眾人支持無差別否決;從政黨而言,以民主黨主席胡志偉發言為統一立場,囊括林卓廷及黃碧雲,但與此同時黨友鄺俊宇卻甚至沒有被控,何況細察胡志偉發言,其發言針對對象為九龍東論壇中人,而非黨友,而且民主黨社民連2黨均反對否決財案。
相關新聞:
35+顛覆案丨被告彭卓棋放棄上訴 律政司上訴指劉偉聰罪脫出於原審犯錯
35+顛覆案│主腦戴耀廷判囚10年 區諾軒囚6年9個月 黃之鋒囚4年8個月 其餘被告監禁50至93個月
35+顛覆案│楊岳橋牽頭公民黨積極參與顛覆圖謀 四前黨員分別被判囚4年2個月至6年半
35+顛覆案│顛覆政權案罪魁禍首戴耀廷判囚10年 判詞指其從未放棄推動顛覆圖謀
35+顛覆案│吳政亨透過《蘋果》向他人施壓推動顛覆圖謀 法官接納其或被戴耀廷誤導獲減刑3個月
上訴的14名被告中,有12人受審後定罪,《墨落無悔》聲明發起人鄒家成判監7年9個月;「三投三不投」發起人吳政亨判囚7年3個月;何桂藍不求情判囚7年;梁國雄、林卓廷、余慧明則判監6年9個月;何啟明判囚6年7個月;陳志全、鄭達鴻、黃碧雲、楊雪盈及彭卓棋均判監6年半。黃子悅和譚得志則認罪判監4年5個月,2人申請上訴刑期。其後譚得志彭卓棋先後放棄上訴。另外,劉偉聰原審後罪脫,遭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要求上訴庭推翻裁決,發還原審,上訴庭押後裁決。
案件編號:CACC253,263,268/2024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