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控方指被告李嘉濱錄影會面中多次行使緘默權 反駁辯方稱警員事前「打嚇𠱁」說法

更新時間:11:21 2025-07-15 HKT
發佈時間:11:21 2025-07-15 HKT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於高等法院踏入第135天審訊。控方續結案陳詞,提到辯方稱次被告在警署錄影會面前曾遭警員「打嚇𠱁」及威逼,惟控方反駁李在錄影會面中曾多次行使緘默權,更稱自己在明愛醫院放置的「只係煙彈……唔係炸彈」,嘗試減輕自己罪責,反映李知道自己的權利及警方並未對李「打嚇𠱁」。

控方:李嘉濱行使20次緘默權證警方無「打嚇𠱁」

控方外聘資深大律師林芷瑩今指,李在第3次警署錄影會面中一共行使了20次緘默權,例如當警方向他展示宏創方1008室內化學品相片及詢問是甚麼、當警員問起單位內連接有電線的玻璃瓶等,李均稱「無嘢講」或「唔清楚」。當警員問起1008室內的背心,李初時亦稱「無嘢講」,後來改稱那是防彈背心,指自己「鍾意着」及曾打算參與「War game」時穿戴。

控方指,李多次行使緘默權,反映他知道自己權利,及自己決定要否回答警方問題,亦證明當時警方從未對李進行「打嚇𠱁」等行為。

李嘉濱於錄影會面中提及放置於明愛醫院男廁的是煙彈而非炸彈,控方則指李的說法只在試圖減輕罪責。資料圖片
李嘉濱於錄影會面中提及放置於明愛醫院男廁的是煙彈而非炸彈,控方則指李的說法只在試圖減輕罪責。資料圖片

會面中,警員亦曾問李,李在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內放置爆炸品的目的是傷害甚麼人,李當時表示「無諗過傷害任何人」,他亦沒有想過放置的玻璃瓶會爆炸,稱「因為只係煙彈,呢個唔係炸彈」。控方指,李嘗試減輕自己罪責,他當日放置的其實是炸彈,如果炸彈引爆時,恰巧有人在使用廁所,「可想而知,對佢造成嘅傷害」。

控方續指,在第4次錄影會面中,李對答如流,辯方稱李當時疲倦或饑餓等說法並不可信;辯方早前爭議,警員在該次會面前,要求李招認自己刻意誤導警方自己居於梅芳街1A室,因為李實際居住的2C室內有金屬粉和硝酸鉀等。控方反駁指,惟李在會面中,稱自己在極恐慌情況下才做出誤導警方的決定,又稱2C內發現的硝酸鉀可作肥料用途,本來打算用來養植物;若李在會面前曾遭警員「打嚇𠱁」,怎會不依足警方指示。

舉李嘉濱錄影會面對答內容力指無「預演」情況

控方續提到,辯方稱警員事前要求李嘉濱在會面中稱計劃3月8日在將軍澳放炸彈傷害警員。但在第4次錄影會面中,警員問起李在3月6日的行蹤,李稱自己與「西瓜」(控方指稱張家俊)、「叉雞飯」(控方指稱楊怡斯)和「Missy」曾到將軍澳探路,因為他們打算在3月8日到將軍澳放置「煙彈」,令警方「清場時造成混亂」,而李又稱「煙彈」重約10公斤;控方另指,被告等人計劃放置的根本是一個20公斤的炸彈,專家指其威力會非常強大。

會面中,當警員解釋李嘉濱的手機及檢查Telegram涉案群組訊息時,發現涉案試爆片段,但李仍繼續使用「煙彈」這說法,當警方提出片中爆炸品燃燒後有火光,李則解釋這是因為加了鎂粉及稱「我哋預計佢仲係一個煙彈」。控方指,從警員在會面中的對答來看,警員當時並不了解爆炸品的情況,故不可能事前與李「預演」或教導李如何回答。

李嘉濱更在會面中,稱行動目的是令警方知道有「煙彈」這東西存在,令警方「唔好肆無忌憚咁警暴」。控方指,若然警員是事前教導李在會面中的說辭,不可能會教導李反過來指控警方「警暴」。

控方:若要誣衊怎會容許對方於會面中說出

控方指,第4次錄影會面結束後,警方曾帶李嘉濱到梅芳街2C室搜查,警方在單位內膠袋檢獲一個「水喉通炸彈」、電子火柴、2枝煙花、訊號接收器和發射器、以及內有鎂粉、鋁粉、硫磺粉及低性能炸藥的膠盒和玻璃瓶。

辯方早前稱,有警員在搜查前已進入過2C室,而李被帶去搜查時,警員從背包拿出證物及放到單位內一個膠袋內。控方今反駁,「有無人會蠢到喺被告人面前插贓嫁禍」,若然要插贓嫁禍,為何不事前到單位內進行、或先把李帶到別處,辯方的版本是不合邏輯、「根本唔可信」。

控方續指,警方在李嘉濱的手機亦發現一張「水喉通炸彈」的相片和草圖,如果是插贓嫁禍,便意味着警方發現該相片後,要在短時間內製造或找來一個「水喉通炸彈」、用以放進2C室,而且該相片的背景更與2C室相同。此外,李後來在第5次錄影會面中,稱2C室膠袋內是受潮或氧化的金屬粉和硝酸鉀。控方指,如果警方要誣衊李,理應不會讓李在會面中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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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被告依次為41歲何卓為、30歲裝修工李嘉濱、32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5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33歲文員楊怡斯、29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