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酒吧掃胸摸大腿再三度於警署內施襲 女事主指控42歲警司手搭大腿「手指攝入我陰部」
發佈時間:13:46 2025-07-09 HKT

42歲警司陳建愉去年5月涉嫌在旺角某酒吧非禮1名女同事,掃胸摸大腿,其後在8月至11月之間再三度在青衣警署內襲擊同一人。陳建愉今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否認1項非禮及3項普通襲擊罪受審,事主憶述被告「好想親近我,成日搵理由纏擾住我」,哭訴被告「成日走來叫我買咖啡」。酒吧聚會當日2人相識不久,被告伸手「搭落我膊頭」,後來更用「右手搭(事主)左邊大髀⋯⋯愈摸愈入,跟住啲手指攝入我陰部」。
被告非X直屬上司惟日常會有接觸
女事主X以視像形式作供,交代自己2007年加入警隊,逐漸晉升,去年與42歲被告陳建愉分別調職至案發時崗位,被告擔任該區助理指揮官。事主供稱被告雖非直屬上司,惟對方負責行政及財政事務,日常會接觸被告,被告亦有份參與撰寫自己的工作報告。事主憶述在同事Z引介下,4月初次經WhatsApp接觸被告,交代履新事宜。事主指同級同事日常會一起在飯堂用膳,有時被告會一同用膳。
X休假接被告發訊問動態感遭纏擾
事主稱兩人僅屬一般同事,從未單獨外出,然而被告曾在事主休假時,發訊問及其動態。事主認為被告「好想親近我,同埋成日搵理由纏擾住我⋯⋯好多時喺冇人嘅時候無端端摸我塊面」,哭訴被告「成日走來叫我買咖啡,即使(我)工作有幾忙都好。如果我冇買,佢又會話幫咗我咁多,點解買罐咖啡都唔得呀⋯⋯忘恩負義」,事主指被告「每日都有藉口來同我接觸」。
推卻不果答應出席酒把聚會
事主憶述被告去年5月初邀請事主同月14日前往旺角Lala Bar聚會,由於事主不嗜酒,推搪指當中只認識被告及女同事Z,故不欲與會,被告回應指認識自己便足夠、鍛練酒量,2人年齡相近「好玩得」,事主最終答應。
遭被告搭膊垂手胸前為免尷尬無反抗
事主回想5月14日下班會合被告後一同前往Lala Bar,晚上約8時抵達,酒吧房間內已有6、7人在場,2人毗鄰而坐,事主到場才得悉當日聚會慶祝被告升職。酒過三巡後,被告伸手「搭落我膊頭,橫跨我整個膊頭」,手垂胸前,事主感到「好愕然」,2人認識不足2星期,日常工作時被告亦表現斯文,然而當時被告行為已超越男女同事間應有的身體接觸,而且狀甚清醒,事主為免場面尷尬故沒有反抗,過程為時約1、2分鐘。
被手指攝陰曾圖推開卻遇對方鬥力
事主續指後來被告用「右手搭左邊大髀⋯⋯有時好似摸咁,有時拍下」,持續了個多小時,事主遂將手放在大腿上擋住被告。然而被告其後變本加厲,事主泣稱被告「愈摸愈入,跟住啲手指攝入我陰部。我好緊張,大髀夾實,用手放拳頭喺陰部上面,唔想畀佢掂到我嘅陰部」。事主當時「覺得好噁心,我唔明佢點解要咁做,平時工作上冇乜嘢」,當時有考慮過要否發難,惟擔心被告身為自己新上司,之後如何面對對方。事主提到當時曾「望實佢」,希望對方留意到自己表情,然而被告始終沒有看到。事主又曾「用力向佢手推開,感覺到佢同我鬥力」。
目睹被摸大腿女同事無激烈反應懷疑屬常態
其後被告重新將手搭在事主肩膊上,手垂胸前,期間手指曾經掃胸2、3次,事主感覺到被告手指輕力壓下來,遂馬上將身軀烏前取酒,令被告手臂「跣甩咗」。事主形容被告「有啲變態」,2人初相識便已遭被告如此非禮,感到震驚擔心。事主指出當晚在場人士均為同袍,但自己從未求助。當晚被告也曾伸手放在另外2名女同事大腿之上,然而兩女均一聲不響,只有1人在言談間推開被告。事主當時心想「係咪常態來㗎呢?」由於2女均無激烈反應,故認為對方不會幫助到自己。
X事後委屈但欠勇氣舉報怕無人信
事主事後「睇唔起自己,唔敢去舉報、扮冇事」,一直感到困擾,坦言「內心好委屈好唔開心都唔敢向上級求助,作為一個警察⋯⋯咁冇勇氣,令到我之後好多個夜晚諗起都瞓唔著」。事主剖析當時被告職至警司,而自己尚未正式升職,亦不知道可有其他人能幫忙作證,平常被告工作表現正常,擔心無人相信自己。
恐揭發後whatsapp群瘋傳自己無法承受
事主再度哭訴,過去警隊內但凡出現性侵犯事件時,均會在WhatsApp群組間瘋傳,事主感到恐懼,擔心自己無法承受。事主再考慮到一旦舉報被告,即構成刑事案件,當晚在場同事均要錄取口供、上庭做證,事主憂慮「搞到件事好大,帶畀人哋麻煩」。
X不滿被摸臉龐曾撥開並出言阻止
事主續指事後被告曾經再度邀約自己出席同類型聚會,自己便充耳不聞,裝作沒聽見。之後被告多次乘獨處之際,撫摸自己臉龐,時而「篤」時而「掃」,事主感到反感,初時避開被告的手,後來會用手撥開,曾稱「你唔好搞啦」,其中一次被告曾回應「做乜啫?唔開心呀?」事主當時回應「係呀,你唔好再搞我」。事主更指情況愈見頻繁,累計至少30次,自己曾懷疑被告「係咪上咗癮」。
被告被控非禮及普通襲擊4罪
42歲被告陳建愉報稱其他職業,被控1項猥褻侵犯及3項普通襲擊罪,被控於去年5月14至15日,在旺角太平道Lala Bar猥褻侵犯女子X;以及8月某日在青衣警署4樓、同年8月至9月間某日在青衣警署15樓、同年11月7日在青衣警署2樓廁所外,三度襲擊X。
案件編號:FLCC308/2025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