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酒吧扫胸摸大腿再三度于警署内施袭 女事主指控42岁警司手搭大腿「手指摄入我阴部」

更新时间:13:46 2025-07-09 HKT
发布时间:13:46 2025-07-09 HKT

42岁警司陈建愉去年5月涉嫌在旺角某酒吧非礼1名女同事,扫胸摸大腿,其后在8月至11月之间再三度在青衣警署内袭击同一人。陈建愉今日在粉岭裁判法院否认1项非礼及3项普通袭击罪受审,事主忆述被告「好想亲近我,成日揾理由缠扰住我」,哭诉被告「成日走来叫我买咖啡」。酒吧聚会当日2人相识不久,被告伸手「搭落我膊头」,后来更用「右手搭(事主)左边大髀⋯⋯愈摸愈入,跟住啲手指摄入我阴部」。

被告非X直属上司惟日常会有接触

女事主X以视像形式作供,交代自己2007年加入警队,逐渐晋升,去年与42岁被告陈建愉分别调职至案发时岗位,被告担任该区助理指挥官。事主供称被告虽非直属上司,惟对方负责行政及财政事务,日常会接触被告,被告亦有份参与撰写自己的工作报告。事主忆述在同事Z引介下,4月初次经WhatsApp接触被告,交代履新事宜。事主指同级同事日常会一起在饭堂用膳,有时被告会一同用膳。

X休假接被告发讯问动态感遭缠扰

事主称两人仅属一般同事,从未单独外出,然而被告曾在事主休假时,发讯问及其动态。事主认为被告「好想亲近我,同埋成日揾理由缠扰住我⋯⋯好多时喺冇人嘅时候无端端摸我块面」,哭诉被告「成日走来叫我买咖啡,即使(我)工作有几忙都好。如果我冇买,佢又会话帮咗我咁多,点解买罐咖啡都唔得呀⋯⋯忘恩负义」,事主指被告「每日都有借口来同我接触」。

推却不果答应出席酒把聚会

事主忆述被告去年5月初邀请事主同月14日前往旺角Lala Bar聚会,由于事主不嗜酒,推搪指当中只认识被告及女同事Z,故不欲与会,被告回应指认识自己便足够、锻练酒量,2人年龄相近「好玩得」,事主最终答应。

遭被告搭膊垂手胸前为免尴尬无反抗

事主回想5月14日下班会合被告后一同前往Lala Bar,晚上约8时抵达,酒吧房间内已有6、7人在场,2人毗邻而坐,事主到场才得悉当日聚会庆祝被告升职。酒过三巡后,被告伸手「搭落我膊头,横跨我整个膊头」,手垂胸前,事主感到「好愕然」,2人认识不足2星期,日常工作时被告亦表现斯文,然而当时被告行为已超越男女同事间应有的身体接触,而且状甚清醒,事主为免场面尴尬故没有反抗,过程为时约1、2分钟。

被手指摄阴曾图推开却遇对方斗力

事主续指后来被告用「右手搭左边大髀⋯⋯有时好似摸咁,有时拍下」,持续了个多小时,事主遂将手放在大腿上挡住被告。然而被告其后变本加厉,事主泣称被告「愈摸愈入,跟住啲手指摄入我阴部。我好紧张,大髀夹实,用手放拳头喺阴部上面,唔想畀佢掂到我嘅阴部」。事主当时「觉得好恶心,我唔明佢点解要咁做,平时工作上冇乜嘢」,当时有考虑过要否发难,惟担心被告身为自己新上司,之后如何面对对方。事主提到当时曾「望实佢」,希望对方留意到自己表情,然而被告始终没有看到。事主又曾「用力向佢手推开,感觉到佢同我斗力」。

目睹被摸大腿女同事无激烈反应怀疑属常态

其后被告重新将手搭在事主肩膊上,手垂胸前,期间手指曾经扫胸2、3次,事主感觉到被告手指轻力压下来,遂马上将身躯乌前取酒,令被告手臂「跣甩咗」。事主形容被告「有啲变态」,2人初相识便已遭被告如此非礼,感到震惊担心。事主指出当晚在场人士均为同袍,但自己从未求助。当晚被告也曾伸手放在另外2名女同事大腿之上,然而两女均一声不响,只有1人在言谈间推开被告。事主当时心想「系咪常态来㗎呢?」由于2女均无激烈反应,故认为对方不会帮助到自己。

X事后委屈但欠勇气举报怕无人信

事主事后「睇唔起自己,唔敢去举报、扮冇事」,一直感到困扰,坦言「内心好委屈好唔开心都唔敢向上级求助,作为一个警察⋯⋯咁冇勇气,令到我之后好多个夜晚谂起都瞓唔著」。事主剖析当时被告职至警司,而自己尚未正式升职,亦不知道可有其他人能帮忙作证,平常被告工作表现正常,担心无人相信自己。

恐揭发后whatsapp群疯传自己无法承受

事主再度哭诉,过去警队内但凡出现性侵犯事件时,均会在WhatsApp群组间疯传,事主感到恐惧,担心自己无法承受。事主再考虑到一旦举报被告,即构成刑事案件,当晚在场同事均要录取口供、上庭做证,事主忧虑「搞到件事好大,带畀人哋麻烦」。

X不满被摸脸庞曾拨开并出言阻止

事主续指事后被告曾经再度邀约自己出席同类型聚会,自己便充耳不闻,装作没听见。之后被告多次乘独处之际,抚摸自己脸庞,时而「笃」时而「扫」,事主感到反感,初时避开被告的手,后来会用手拨开,曾称「你唔好搞啦」,其中一次被告曾回应「做乜啫?唔开心呀?」事主当时回应「系呀,你唔好再搞我」。事主更指情况愈见频繁,累计至少30次,自己曾怀疑被告「系咪上咗瘾」。

被告被控非礼及普通袭击4罪

42岁被告陈建愉报称其他职业,被控1项猥亵侵犯及3项普通袭击罪,被控于去年5月14至15日,在旺角太平道Lala Bar猥亵侵犯女子X;以及8月某日在青衣警署4楼、同年8月至9月间某日在青衣警署15楼、同年11月7日在青衣警署2楼厕所外,三度袭击X。

案件编号:FLCC308/2025

法庭记者:陈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