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歲男得悉女童被姦要脅性交十次當「掩口費」候懲 官狠批卑鄙無恥 質疑非真誠認罪
發佈時間:13:50 2025-07-08 HKT

33歲男子6年前從別人口中得知13歲女童被強姦後,透過IG找到女童並要脅見面性交「唔想俾學校啲人知就出嚟同我上床10次」,行房時更稱「俾你試吓大人嘅威力」、「細路女真係不同啲」,他兩度與女童無套性交並在其體內射精,其後兩年不斷傳訊息要求X「找數」,否則X便需向他支付4萬元。涉案男子今於高等法院承認兩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及一項勒索罪,法官郭啟安形容被告卑鄙無恥、食髓知味,明知女童被強姦後更落井下石、乘人之危。案件押後至10月6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心理報告及女事主創傷報告。
認罪協商下認兩項交替控罪
被告葉健濤原被控兩項以威脅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罪及一項勒索罪,他在東區裁判法院時否認控罪,代表律師與律政司作認罪協商,被告承認兩項交替控罪「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取代之前兩罪,另承認及一項勒索罪。
官:策略性認罪非真誠認錯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以威脅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最高刑罰是監禁14年,「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最高刑罰是監禁5年。法官郭啟安留意到上述情況後,認為他對交替控罪「叫做第一時間認罪」,但實質上整單案的案情一樣,僅是他承認的控罪稍有不同,相信此為「策略性決定」,認為被告因案件「無得打」才改為認罪,並非真誠認罪,不認為被告應獲三分一認罪扣減 。

官批被告卑鄙無恥要求辯方朗讀被告求情信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初嘗失去自由及鐵窗滋味,承認他「做左好唔應該做嘅野」,而他還押後決心改過,不斷上進修課程,不時與牧師傾訴,父母為他聘請律師時被騙走10多萬元,他只想出獄後好好做人,早日與家人團聚。法官郭啟安考慮案情後認為被告卑鄙無恥,明知年僅13歲的女事主被強姦後更落井下石、乘人之危,進一步侵犯她,要求辯方在庭上朗讀出被告的求情信內容,好讓被告向女事主致歉。
被告稱後悔願每天反省贖罪求事主原諒
被告親撰的求情信提到:「多年來我奉公守法,但2019年我當時年輕、不可一世,犯下了不可彌補的過錯。我為了這顆惡魔果實,一直做出不同的惡行,使自己泥足深陷、不能自拔。我回想自己犯罪時有如完全失去理智的惡徒,為一己私慾、挺而走險,對女事主造成莫大的傷害,更失去道德良知,作出必須承擔後果的違法行為,我對自己失去道德良知、損人害己的行為感到後悔,我希望向女事主道歉和請求她原諒」。被告另指,他「深知自己的行為對X造成極大創傷,是我人生最大、最痛的錯誤,我願意用未來每一天反省及贖罪,希望X日後能逐步走出陰影,重新擁有自由及成為有尊嚴的人士」,向女事主道歉和請求原諒。
得悉事主遭性侵威逼性交事後付400元
綜合本案承認案情及辯方求情指,2019年13歲女事主X被一名黃姓男子強姦,被告從共同朋友口中得知X被強姦的事,透過Instagram向X發訊息,要求與X發生性關係,又指他知道X的年齡和就讀學校等個人資料,又知道X被強姦的事情及犯人。他要求X「唔想俾學校啲人知就出嚟同我上床10次」,若X照做,他便會幫忙向別人解釋事情的真相,亦威脅X說:「你依家出唔出?唔出我就講」。X害怕同事及家人發現事件,X在被告的威脅下,約一周後就範應約與被告見面,兩人前往賓館,被告將她拉到床上並親吻,要求她脫掉衣服,被告觸摸X私處後在沒有使用安全套下與X性交,期間說道:「俾你試吓大人嘅威力」、「細路女真係不同啲」等,更在X體內射精。被告表明他不會估X便宜,完事後給400元予X 。
X再被逼性交遭體內射精後街頭哭泣
一個月後,被告又再要脅X若不與他見面,便會讓X的同學知道她被強姦一事,被告再重施故技帶X到賓館,他漠視X不斷哭泣,要求X必須與他性交,然後再度在沒有使用安全套下與X性交,並在X體內射精,事後亦給了400元予X,X馬上離開並在街上哭泣。
被告遭X友人毆打後遷怒X
其後兩年間,X一直拒絕與被告見面,但被告仍會不時發訊息予X,問X她是否需要錢,何時可見面等。X的網友Tony知道被告曾在X體內射精後,毆打了被告一頓導致被告入院,被告出院後怒斥X找人毆打他,但X否認,被告便要求X必須與他見面解決事件,X稱「我子宮有事,唔可以再搞」。被告其後建議X向他支付4萬元以抵消X欠被告的4次性行為,否則便要與他性交「賺錢」,X拖延時間,拒絕被告要求她當兼職女友。
索4萬抵償4次性交同時要求性交拍片
被告繼續言語威脅X,指X答應與他10次性交,但卻只與他性交2次,要求X如不能與他性交便分期支付4萬元。X抱怨指「你一定要我同你上床先安樂?」,被告指如X無錢便要「加多次」性交次數,又建議若X與他性交時讓他拍片,則可減一次性交次數。X無奈指:「搞咗2年幾,其實點解一直仲搵我」、「之前嗰次我喊到X街你都照要」。
X向母求救報警後拘捕被告
當X指「你知我比人強姦仲搵我」,被告卻說:「你答應左」、「因為你正」,又斥X「咁夠膽亂應承我,之後又甩我底」。X在2022年1月20日終於向母親坦白交代涉案事件,兩母女一同報警求助,被告則繼續與X聯繫,警方在2022年2月14日趁X與被告約在元朗某賓館樓下見面時在場埋伏,上前截停被告,並在被告身上搜出攝錄機連同腳架、一枝成人潤滑劑及2部手提電話。
案件編號:HCCC313/2024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