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衛生督察涉偷食物樣本案8.25裁決 控方指無嚴管銷毀程序 不代表容許帶走食環署財產
發佈時間:17:18 2025-06-25 HKT

5名食環署食安中心衛生督察涉擅取食物樣本回家享用,其中4人否認串謀盜竊罪受審,另外35歲男子承認交替控罪盜竊罪,並轉任控方證人。案件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結案,辯方提交書面結案陳詞,提出對涉案物品是否檢測樣本等爭議,控方反駁相關物品屬於食環署的財產,被告必然是知道樣本僅能用於公務。裁判官王證瑜聽畢雙方陳詞後,4名不認罪被告將於8月25日裁決,認罪被告將於8月26日判刑。
涉案食物為檢測而購入全屬食環署所有
控方引述辯方書面結案陳詞指,辯方認為涉案物品沒有重用價值,而且不會再用作檢測用途,故不再是「檢測樣本」。控方庭上反駁,只要涉案食物是為了作檢測的用途而購入,不論是檢測後剩餘的食物,或是「買多咗」,均屬於食環署財產,辯方不能認為相關物品是沒有價值、及當時已不能用作檢測,就認為被告們的行為不是盜竊。
控方續回應辯方另一爭議,指食安中心確實沒有向職員提供正式銷毀紀錄範本,惟並非代表不用銷毀食物樣本,亦有文件向職員提及處理樣本的做法。控方同意當時的確沒有嚴厲監管銷毀食物樣本的程序,惟不等於職員不用棄置食物樣本,正正因為沒有明確監管,才令被告們有機可乘,而控方相信被告們必然知道樣本僅能用於公務,亦是食環署的財產。

部門從無默許被告可取走相關食物
至於辯方提出取走食物樣本是職場文化時,控方質疑沒有證人提及過職場文化是可以取走樣本,就算的確是職場文化,亦不代表被告們要同流合污,被告們大可向部門詢問是否能取走樣本,更沒有證據顯示部門默許被告取走樣本。而且,被告們沒有作供印證自己是真誠地相信,或錯誤以為可以取走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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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歲被告劉承軒承認交替控罪盜竊罪,轉任控方證人。控罪指,他在2022年5月至2023年3月期間,盜竊部分由食安中心購買作食品輻射檢測用途的食品樣本。
同案4名不認罪被告為34歲陳映姍、29歲林曉君、28歲余鳳珍及37歲李俊禧,均是食環署衞生督察,同被控一項串謀盜竊罪。他們被控於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9日期間,在香港串謀偷竊部分替食環署食安中心購買,作食物檢驗用途的食品樣本,而有關樣本是特區政府的財產。
案件編號:WKCC2693/2024
法庭記者:黃巧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