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灣仔暴動案|5男女分別認罪及受審後暴動罪成 判囚24個月2星期至36個月2星期

更新時間:12:26 2025-06-25 HKT
發佈時間:12:26 2025-06-25 HKT

2019年10月6日灣仔一帶的反修例示威演變成暴動,5男女原被裁定暴動罪脫但蒙面罪成,律政司提出上訴後獲撤銷無罪判決,案件發還重審。其中3人在重審前認罪,其餘2名男被告否認控罪受審,早前被裁定暴動罪成。5人今於區域法院分別被判囚24個月2星期至36個月2星期。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判刑時指,本案造成的破壞絕非輕微,但考慮到部分被告認罪、案件進程對被告更生的影響等,而對各被告的刑期作出扣減。

官指長時間等待為被告帶來壓力予以額外刑期扣減

高官判刑時指,本案發生在禁止蒙面法生效後翌日,暴動期間示威者曾掘磚、拆除欄杆等,示威者投擲了14枚汽油彈,其中2枚擊中記者,所幸沒有受傷,但造成的破壞絕非輕微。就每名被告的判刑,高官因應首3名被告犯案時年紀尚輕,而作酌情扣減,判刑起點為監禁40個月。他另指,被告的良好品格在涉及暴力的暴動案件判刑考量中只佔很少,或沒有佔比,被告於案發前參與公益並非減刑因素。

至於自原審裁定無罪至今,歷時近3年半,高官不認為控方有不恰當的延誤,惟同意長時間的等待為被告帶來壓力及焦慮,遂給予3個月額外扣減。辯方曾提及望法庭考慮5名被告已服畢原審中蒙面罪成的刑期,高官表示已一并顧及並調整刑期。

李安翹判囚24個月2星期。資料圖片
李安翹判囚24個月2星期。資料圖片
謝兆雄判監26個月。資料圖片
謝兆雄判監26個月。資料圖片
蘇雅賢判入獄24個月2星期。資料圖片
蘇雅賢判入獄24個月2星期。資料圖片
李予信到庭旁聽。雷璟怡攝
李予信到庭旁聽。雷璟怡攝

最終,高官考慮到部分被告認罪、案件進程對被告更生的影響後判刑。5名被告依次為20歲男被告林顯誠,被判囚30個月;22歲女被告李安翹,被判囚24個月2星期;26歲女被告蘇雅賢,被判囚24個月2星期;28歲男被告謝兆雄,被判囚26個月;以及31歲男被告陳樂燊,被判囚36個月2星期。

辯方求情指各被告受教訓已成長

代表被告林顯誠的辯方大狀補充求情指,背景報告顯示林行為良好,學業成績一直優異。被判入更生中心後,他仍努力進修,在DSE考獲好成績,現在於浸會大學修讀學士課程。辯方續指,林已在本案學到寶貴而痛苦的教訓,形容他是「品學兼優」的好學生,遂望法庭輕判。

而被告李安翹的辯方求情指,她為家中獨生女,過往無行為不當問題,認為本案屬偶發事件。辯方指出,李的家人和社工等撰寫的求情信內容正面,而她自原審獲判無罪後,數年間一直努力工作,生活穩定,積極關懷社會。可見李已自力更生,不是幾年前「少不更事,不知天高地厚」的人。

陳樂燊的代表大律師則指,陳在服畢原審刑期後,沒有自暴自棄,努力更生,現在投身樹木管理工作,僱主稱他積極工作。而曾聘用陳為助理的前公民黨區議員李予信為其撰寫求情信,稱讚陳在工作上的想法和建議,李予信今亦有到庭旁聽。而朋友認為陳沉穩內斂、純真謙厚、顧己及人。

原審5人均裁定蒙面罪成分別判處更生中心、社服令及入獄

5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跟軒尼詩道交界,以及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認罪被告的同意案情指,事發當日有約500名示威者穿著黑衫黑褲,在案發地點非法集結,與警方對峙,後來演變成暴動。期間示威者持鐵通、以鐳射筆射向警方,並向警員擲汽油彈及磚頭等,現場隨後武力升級。下午約6時,警方防線向銅鑼灣方向推進,並進行驅散,大批示威者往銅鑼灣方向逃走。被告李安翹迎面衝向警員,並揮動手中的黑色長雨傘,其後遭警員拘捕。同時,警員亦截停並拘捕逃跑中的黑衣人,當中包括被告蘇雅賢及謝兆雄。

原審時,5名被告各被控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及一項暴動罪,他們均不認罪。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於2021年12月,裁定他們暴動罪名不成立,蒙面罪成,分別判處入更生中心、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入獄10星期。律政司就暴動罪的裁決上訴,最終上訴庭認為為原審事實裁斷的疊加效應屬壓倒性,無罪裁決「有悖常理」,發還重審。

案件編號:DCCC 1017/2020
法庭記者:雷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