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丫海難死因│專家證人Robert Vart:「南丫四號」圖則舵機房與油箱房之間標示有矛盾

更新時間:14:01 2025-06-19 HKT
發佈時間:14:01 2025-06-19 HKT

南丫海難死因研訊進行至第33日,傳召專家證人Robert Vart作供,指「南丫四號」的分部及艙壁圖出現不一致的情況,有圖在兩艙間標注水密,亦有圖僅標示開口,補充「The plans are contradictory (圖則有矛盾)」。死因研訊主任引述時任海事處驗船督察周圖銳證供,提及自己會由甲板上的通道口爬落甲板下的船艙,不會經過兩艙的通道口,Robert Vart直斥其説法「nonsense(荒謬)」。

海事專家證人指南丫四號分部及艙壁圖出現不一致

專家證人Robert Vart為船舶工程師(Marine Engineer),庭上透露他在1976年至1980年間曾任海事處驗船主任(Surveyor of Ships),離開海事處後沒有再獲海事處邀請在任何議題上給予意見。死因研訊主任關注「南丫四號」圖則的分部及艙壁圖,其中一張在舵機房與油箱房之間標注「Access」,並無寫水密,另一張在兩艙之間寫上「WTBHD(水密艙壁)」。Robert Vart同意「南丫四號」圖則出現不一致的情況,補充「The plans are contradictory (圖則有矛盾)」。

死因研訊主任引述海事處審圖驗船督察黃志堅的證供,若有留意兩張圖則,就會得知相關位置是水密艙壁, 故認為圖則沒有不一致。 Robert Vart回應儘管根據藍書,在該位置有開口就必定要安裝水密門,及有圖則寫明「WTBHD」「perhaps should be enough(可能已經足夠)」,惟仍認為「I think the plan is not very clear(圖則並不是十分清晰)」,故認為圖則理應標示得更清楚。

南丫四號分部及艙壁圖顯示通道口。南丫海難調查委員會報告
南丫四號分部及艙壁圖顯示通道口。南丫海難調查委員會報告
南丫四號分部及艙壁圖顯示水密艙壁。
南丫四號分部及艙壁圖顯示水密艙壁。
南丫四號兩艙之間開口。
南丫四號兩艙之間開口。

專家稱兩艙之間明顯存在開口不可能留意不到

死因研訊主任引述財利船廠董事羅愕瑩口供稱,「南丫四號」設計初期已決定在兩艙之間不裝水密門,Robert Vart回應,既然如此,便不應在圖則上標注水密艙壁。而海事處在參考財利提交的姐妹船「東區一號」圖則時,發現「東區一號」兩艙之間標注水密,「南丫四號」沒有標注水密時,則應向財利詢問,以釐清是否要安裝水密門。

死因研訊主任關注海事處驗船督察在進行傾斜測試時,會在船上進行檢查,是否會留意到艙壁並非水密,Robert Vart回應督察在該階段時不被要求檢查水密裝置「Not a requirement for surveyor to investigate the water tight」,僅需檢查船艙是否乾,以確保不會影響收集數據的過程。

死因研訊主任引述時任海事處驗船督察周圖銳的證供,提及他會由甲板上的通道口爬落甲板下的船艙,不會經過兩艙的通道口,故沒有留意兩艙之間是否存在開口,遭Robert Vart直斥其説法「I would say that’s nonsense(我認為是荒謬的)」,並稱兩艙之間明顯存在開口,不會留意不到。

安裝水密門理應屬內部結構應在新船檢驗項目內

死因研訊主任引述財利船廠董事羅愕瑩口供稱,他認為「船總長度一成」規則是指,不論是在實際造船,還是在計算穩定性時,船艙不能小於船總長度一成,故他為了符合規則,才將「南丫四號」船尾舵機房和油箱房打通。Robert Vart直言其説法「That’s not correct (不正確)」,解釋僅在計算穩定性時,才要將兩艙合併計算,補充「船總長度一成」規則對有船舶建築師而言是「common knowledge(普通知識)」。

死因研訊主任引述時任高級驗船督察馮偉文口供稱,在「南丫四號」的新船檢驗時有留意到兩艙之間存在開口,惟他認為水密門會在後期才安裝,並視為船的艤裝(outfitting),當日的工作職責僅包括檢驗內部結構(internal structure),因此沒有理會。Robert Vart 認為要視乎該開口在督察上船時呈現怎樣的狀態,若當時開口像照片顯示般,有加固材料(stiffener),則「raise his mind whether there should have watertight door(會懷疑是否應裝水密門)」。Robert Vart 亦不同意相關位置是艤裝(outfitting),安裝水密門的項目理應是「A part of internal strucutre(内部結構)」,故認為理應在馮的檢驗中檢查。Robert Vart另認為馮應將項目記錄下來,待驗船督察下次來再跟進。

建船中途決定不裝水密門屬不合邏輯

Robert Vart另提及圍板僅是為了防止海水從甲板湧入船艙,故一度同意「南丫四號」的船隻外部圍板高度達300毫米,即使內部圍板只得190毫米,亦可以符合規定,而海難事故主要原因為船艙内部進水,故圍板對事故未有作出確實影響,或僅能延遲船隻下沉1秒。死因研訊主任關注「海泰號」加裝L型鋼板是否要通知海事處時,Robert Vart回應「that such a minor detail (是很微小的變動)」,最好的做法當然是告知海事處作出的變動,惟L型鋼板對海難事故亦沒有造成太大影響。Robert Vart 另提及「南丫四號」增加過8.25噸鉛壓載物,惟不會對海難事故造成大影響,或者僅能延遲船隻沉沒約20至60秒,並認為3名船員在20秒内亦不能造成巨大的轉變。

Robert Vart同意Dr.Renilson的看法,指船廠為了節省造船成本,確實會不使用水密門,改用以深框架(deep frame)來替代,但Robert Vart認為若中途突然才有此想法,不裝水密門,造成開口在兩艙中間屬「No logical reason (沒有邏輯的)」,船廠亦須書面向船主「seek approval (尋求同意)」,尤其合約上標明要有6個水密艙,由5個水密艙壁分隔,故毫不懷疑在舵機房及油箱房之間要裝水密門。

認為移除水密門為設計變更屬「意外遺漏」

死因研訊主任引述梧州船廠曾在信件中提及,在「南丫四號」回港後由財利在兩艙之間安裝水密門,惟在事故後揭露沒有裝水密門。Robert Vart認為有機會是財利原本設計理念沒有打算安裝水密門,或是財利在後期漏裝了水密門。惟Robert Vart直言,我認為移除水密門是設計變更,更認為是意外的遺漏(an accidental omission)。他解釋「I don’t see if it change in such a late stage(不覺得會在如此後期的階段改變設計)」,明言「I believe that is an error (相信是個錯誤)」。

Robert Vart 另稱梧州船廠向財利提及開小的通道口以方便施工,惟事故後揭「南丫四號」在兩艙的通道口是很大。死因研訊主任告知 Robert Vart,梧州開口施工後,在交船時有封好開口,並進行測試,惟船隻到港後,財利自行在兩艙之間在開通道口。Robert Vart形容梧州之舉「would be quite normal in ship construction (在造船界是正常的舉動)」,反之財利之舉「unusal to get a hole without putting a door, I found it very surprise (有開口但不裝水密門是十分不正常,我覺得十分驚訝)」,補充「I can’t see why they do that (我不知道爲什麽財利會這樣做)」。

事故後揭南丫四號僅屬「一艙進水不沉」

遇難者家屬方由大律師李峰琦提問,「東區一號」的分部及艙壁圖在所有位置顯示兩艙之間為水密艙壁,惟「南丫四號」的分部及艙壁圖則沒有在所有位置表示水密艙壁,但亦沒有表明是非水密艙壁,Robert Vart同意並指閲讀所有「南丫四號」的圖則,便能發現該處是水密艙壁,同意圖則並不清晰,在所有圖則標明水密艙壁會更好。

大律師李峰琦引述財利船廠董事羅愕瑩口供稱,在設計初期已不打算在兩艙之間設水密門,Robert Vart認為羅理應告知海事處,表明船廠在設計「南丫四號」時,會改變水密艙的數量,財利亦理應告知船東港燈。Robert Vart另認為驗船督察在檢驗船隻前,理應翻查船隻的總佈置圖及其他圖則。Robert Vart同意「兩艙進水不沉」的標準較「一艙進水不沉」安全。「南丫四號」若兩艙存水密門會屬「兩艙進水不沉」,惟事故後揭「南丫四號」兩艙不存水密門屬「一艙進水不沉」,明言不明白為何會特意將安全性「downgrade (降級)」。

Robert Vart在海事處代表大律師羅蔚山的提問下稱,繪圖員在繪畫圖則時,的確不是一定要列明水密門「Not a requirement or regulation (不是必要的要求及規定)」,惟認為有標明會更好。另同意,驗船督察在進行傾斜測試時,不一定要檢查船隻的設計及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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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死因裁判官周慧珠主理,死因研訊主任由李希哲代表,39名遇難者一併展開研訊,不設陪審團;有利害關係方為海事處、經營「海泰號」的港九小輪控股有限公司、分別負責建造及經營「南丫四號」的財利船廠、香港電燈有限公司;趙少琼的胞弟趙炳全坐家屬列席聽審。

39名遇難者為區曉霖、鄔寶甜、張月媚、許嘉偉、李瑞蘭、郭亮瑩、蘇貴媛、林日、司徒英、伍彩霞、郭文曦、張頌軒、徐蓮好、王惠娥、林基玉、比索志豪、梁頌彩、易慧、黃麗珍、黎翠玉、徐志偉、陳敏盈、陳榮基、鄭燕蘭、劉靜嵐、梁家杰、李詠梅、甄子祈、古文昌、趙少琼、林蔚懿、胡毓芬、傅玉靈、林嘉敏、劉文麗、陳巧鑾、鄭先鑫、何黃佩蘭、徐凱盈。當中包含8名兒童,他們於2012年10月1日晚上,在南丫島對海域被淹死。

案件編號:CCDI-1075-1113/2012(MC)
法庭記者:黃巧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