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丫海难死因│专家证人Robert Vart:「南丫四号」图则舵机房与油箱房之间标示有矛盾

更新时间:14:01 2025-06-19 HKT
发布时间:14:01 2025-06-19 HKT

南丫海难死因研讯进行至第33日,传召专家证人Robert Vart作供,指「南丫四号」的分部及舱壁图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有图在两舱间标注水密,亦有图仅标示开口,补充「The plans are contradictory (图则有矛盾)」。死因研讯主任引述时任海事处验船督察周图锐证供,提及自己会由甲板上的通道口爬落甲板下的船舱,不会经过两舱的通道口,Robert Vart直斥其说法「nonsense(荒谬)」。

海事专家证人指南丫四号分部及舱壁图出现不一致

专家证人Robert Vart为船舶工程师(Marine Engineer),庭上透露他在1976年至1980年间曾任海事处验船主任(Surveyor of Ships),离开海事处后没有再获海事处邀请在任何议题上给予意见。死因研讯主任关注「南丫四号」图则的分部及舱壁图,其中一张在舵机房与油箱房之间标注「Access」,并无写水密,另一张在两舱之间写上「WTBHD(水密舱壁)」。Robert Vart同意「南丫四号」图则出现不一致的情况,补充「The plans are contradictory (图则有矛盾)」。

死因研讯主任引述海事处审图验船督察黄志坚的证供,若有留意两张图则,就会得知相关位置是水密舱壁, 故认为图则没有不一致。 Robert Vart回应尽管根据蓝书,在该位置有开口就必定要安装水密门,及有图则写明「WTBHD」「perhaps should be enough(可能已经足够)」,惟仍认为「I think the plan is not very clear(图则并不是十分清晰)」,故认为图则理应标示得更清楚。

南丫四号分部及舱壁图显示通道口。南丫海难调查委员会报告
南丫四号分部及舱壁图显示通道口。南丫海难调查委员会报告
南丫四号分部及舱壁图显示水密舱壁。
南丫四号分部及舱壁图显示水密舱壁。
南丫四号两舱之间开口。
南丫四号两舱之间开口。

专家称两舱之间明显存在开口不可能留意不到

死因研讯主任引述财利船厂董事罗愕莹口供称,「南丫四号」设计初期已决定在两舱之间不装水密门,Robert Vart回应,既然如此,便不应在图则上标注水密舱壁。而海事处在参考财利提交的姐妹船「东区一号」图则时,发现「东区一号」两舱之间标注水密,「南丫四号」没有标注水密时,则应向财利询问,以厘清是否要安装水密门。

死因研讯主任关注海事处验船督察在进行倾斜测试时,会在船上进行检查,是否会留意到舱壁并非水密,Robert Vart回应督察在该阶段时不被要求检查水密装置「Not a requirement for surveyor to investigate the water tight」,仅需检查船舱是否干,以确保不会影响收集数据的过程。

死因研讯主任引述时任海事处验船督察周图锐的证供,提及他会由甲板上的通道口爬落甲板下的船舱,不会经过两舱的通道口,故没有留意两舱之间是否存在开口,遭Robert Vart直斥其说法「I would say that’s nonsense(我认为是荒谬的)」,并称两舱之间明显存在开口,不会留意不到。

安装水密门理应属内部结构应在新船检验项目内

死因研讯主任引述财利船厂董事罗愕莹口供称,他认为「船总长度一成」规则是指,不论是在实际造船,还是在计算稳定性时,船舱不能小于船总长度一成,故他为了符合规则,才将「南丫四号」船尾舵机房和油箱房打通。Robert Vart直言其说法「That’s not correct (不正确)」,解释仅在计算稳定性时,才要将两舱合并计算,补充「船总长度一成」规则对有船舶建筑师而言是「common knowledge(普通知识)」。

死因研讯主任引述时任高级验船督察冯伟文口供称,在「南丫四号」的新船检验时有留意到两舱之间存在开口,惟他认为水密门会在后期才安装,并视为船的舣装(outfitting),当日的工作职责仅包括检验内部结构(internal structure),因此没有理会。Robert Vart 认为要视乎该开口在督察上船时呈现怎样的状态,若当时开口像照片显示般,有加固材料(stiffener),则「raise his mind whether there should have watertight door(会怀疑是否应装水密门)」。Robert Vart 亦不同意相关位置是舣装(outfitting),安装水密门的项目理应是「A part of internal strucutre(内部结构)」,故认为理应在冯的检验中检查。Robert Vart另认为冯应将项目记录下来,待验船督察下次来再跟进。

建船中途决定不装水密门属不合逻辑

Robert Vart另提及围板仅是为了防止海水从甲板涌入船舱,而海难事故主要原因为船舱内部进水,故围板是300毫米,还是190毫米,对事故未有作出确实影响,或仅能延迟船只下沉1秒。死因研讯主任关注「海泰号」加装L型钢板是否要通知海事处时,Robert Vart回应「that such a minor detail (是很微小的变动)」,最好的做法当然是告知海事处作出的变动,惟L型钢板对海难事故亦没有造成太大影响。Robert Vart 另提及「南丫四号」增加过8.25吨铅压载物,惟不会对海难事故造成大影响,或者仅能延迟船只沉没约20至60秒,并认为3名船员在20秒内亦不能造成巨大的转变。

Robert Vart同意Dr.Renilson的看法,指船厂为了节省造船成本,确实会不使用水密门,改用以深框架(deep frame)来替代,但Robert Vart认为若中途突然才有此想法,不装水密门,造成开口在两舱中间属「No logical reason (没有逻辑的)」,船厂亦须书面向船主「seek approval (寻求同意)」,尤其合约上标明要有6个水密舱,由5个水密舱壁分隔,故毫不怀疑在舵机房及油箱房之间要装水密门。

认为移除水密门为设计变更属「意外遗漏」

死因研讯主任引述梧州船厂曾在信件中提及,在「南丫四号」回港后由财利在两舱之间安装水密门,惟在事故后揭露没有装水密门。Robert Vart认为有机会是财利原本设计理念没有打算安装水密门,或是财利在后期漏装了水密门。惟Robert Vart直言,我认为移除水密门是设计变更,更认为是意外的遗漏(an accidental omission)。他解释「I don’t see if it change in such a late stage(不觉得会在如此后期的阶段改变设计)」,明言「I believe that is an error (相信是个错误)」。

Robert Vart 另称梧州船厂向财利提及开小的通道口以方便施工,惟事故后揭「南丫四号」在两舱的通道口是很大。死因研讯主任告知 Robert Vart,梧州开口施工后,在交船时有封好开口,并进行测试,惟船只到港后,财利自行在两舱之间在开通道口。Robert Vart形容梧州之举「would be quite normal in ship construction (在造船界是正常的举动)」,反之财利之举「unusal to get a hole without putting a door, I found it very surprise (有开口但不装水密门是十分不正常,我觉得十分惊讶)」,补充「I can’t see why they do that (我不知道为什么财利会这样做)」。

事故后揭南丫四号仅属「一舱进水不沉」

遇难者家属方由大律师李峰琦提问,「东区一号」的分部及舱壁图在所有位置显示两舱之间为水密舱壁,惟「南丫四号」的分部及舱壁图则没有在所有位置表示水密舱壁,但亦没有表明是非水密舱壁,Robert Vart同意并指阅读所有「南丫四号」的图则,便能发现该处是水密舱壁,同意图则并不清晰,在所有图则标明水密舱壁会更好。

大律师李峰琦引述财利船厂董事罗愕莹口供称,在设计初期已不打算在两舱之间设水密门,Robert Vart认为罗理应告知海事处,表明船厂在设计「南丫四号」时,会改变水密舱的数量,财利亦理应告知船东港灯。Robert Vart另认为验船督察在检验船只前,理应翻查船只的总布置图及其他图则。Robert Vart同意「两舱进水不沉」的标准较「一舱进水不沉」安全。「南丫四号」若两舱存水密门会属「两舱进水不沉」,惟事故后揭「南丫四号」两舱不存水密门属「一舱进水不沉」,明言不明白为何会特意将安全性「downgrade (降级)」。

Robert Vart在海事处代表大律师罗蔚山的提问下称,绘图员在绘画图则时,的确不是一定要列明水密门「Not a requirement or regulation (不是必要的要求及规定)」,惟认为有标明会更好。另同意,验船督察在进行倾斜测试时,不一定要检查船只的设计及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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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死因裁判官周慧珠主理,死因研讯主任由李希哲代表,39名遇难者一并展开研讯,不设陪审团;有利害关系方为海事处、经营「海泰号」的港九小轮控股有限公司、分别负责建造及经营「南丫四号」的财利船厂、香港电灯有限公司;赵少琼的胞弟赵炳全坐家属列席听审。

39名遇难者为区晓霖、邬宝甜、张月媚、许嘉伟、李瑞兰、郭亮莹、苏贵媛、林日、司徒英、伍彩霞、郭文曦、张颂轩、徐莲好、王惠娥、林基玉、比索志豪、梁颂彩、易慧、黄丽珍、黎翠玉、徐志伟、陈敏盈、陈荣基、郑燕兰、刘静岚、梁家杰、李咏梅、甄子祈、古文昌、赵少琼、林蔚懿、胡毓芬、傅玉灵、林嘉敏、刘文丽、陈巧銮、郑先鑫、何黄佩兰、徐凯盈。当中包含8名儿童,他们于2012年10月1日晚上,在南丫岛对海域被淹死。

案件编号:CCDI-1075-1113/2012(MC)
法庭记者:黄巧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