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RROR演唱會意外 藝能工程等3項目經理涉虛報設備重量 獲裁定串謀詐騙等2罪脫
發佈時間:11:02 2025-05-30 HKT

MIRROR演唱會2022年發生嚴重意外,舞台電視屏幕從高處墮下,造成2名舞蹈員受傷。工程總承辦商藝能工程及延伸公司的3名項目經理涉嫌向康文署虛報設備重量,實際超重3倍。3人否認串謀欺詐等罪受審,辯方早前結案陳詞指眾被告所呈交的負重表中充滿大意愚蠢的低級錯誤,並非刻意欺騙康文署。暫委法官鍾明新今早於區域法院裁定3人串謀詐騙罪及交替欺詐罪脫。
填寫負重表人士疏忽無能導致錯誤疊加
鍾官於判詞中指出,除了輝固(香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董事兼結構工程師溫志華作供時表現閃縮之外,信納其餘所有證人供詞皆誠實可靠。鍾官指出由於輝固審查兩個負重表時疏忽,引致負重表上事項出現眾多明顯錯誤,認為證據顯示填寫負重表人士在準備表格時疏忽無能,缺乏經驗導致錯誤。鍾官指出負重表上運用粗略甚至有時錯誤的數字來計算,又忽略部份配件重量,導致了計算重量的錯誤疊加再放大。
未能證明負重表上錯誤因故意造成
鍾官直言上述所有情況都支持填寫負重表人士粗心大意和馬虎,而非虛報,因為有些錯誤明顯得令人無法想象是由一個想隱瞞其故意虛報的人所犯下。鍾官舉例指單單1個PA揚聲器已重達1600磅,然而負重表上卻填寫8個PA揚聲器也僅重1600磅,各種裝備重量低估了達5至7倍,需考慮到案發時負重表必然要接受專業工程師審查批核,無法料到專業工程師會如此疏忽以致無法發現錯誤。除負重表外,鍾官指出懸掛圖則等文件同樣充滿錯誤,亦顯示填寫表格人士疏忽大意,因此鍾官裁定控方未能證明負重表上所含錯誤,包括報稱裝置重量乃故意造成。
無法證明被告得知負重表中所報稱重量失實
鍾官又指控方無法證明任何1名被告知悉PA揚聲器及LED屏幕牆的報稱及實際重量,或知悉桁架等其他8項裝備報稱重量失實。鍾官指出3名被告明顯沒有參與準備負重表,也沒有專業知識來驗證表中的任何數字或計算,此亦非其職責所在。鍾官解釋藝能工程42歲項目經理吳凱瑩及61歲項目經理林志華僅負責協調統籌演唱會,將文件檔案交予相應人士,也缺乏證據證明50歲廣域策劃有限公司項目經理梁耀祖曾經閱讀過負重表內容,及專注在裝置和桁架的重量上。總而言之,鍾官裁定沒有足夠證據表明任何被告曾認真閱讀負重表或關注報稱裝置重量,控方未能證明任何被告知道負重表中報稱重量失實,以致欺騙康文署。
無動機虛報重量詐騙康文署
控方指控3名被告必然有共同目的,為輝固批核負重表等文件,令康文署容許演唱會繼續進行。鍾官反駁指3名被告之共同目的並不違法或不實,不能構成共同欺詐目的,來作為串謀協議之基礎,再者控方也未能證明3名被告達成協議,去虛報重量來誘使康文署容許演唱會繼續進行,沒有任何證據顯示3人曾就此討論,進一步指3人更無動機虛報重量來詐騙康文署。
輝固溫志華無恰當履行職責 審查負重表時疏忽
鍾官分析證據顯示康文署職員依賴輝固作為獨立顧問去評估審查,署方相關職員表明沒有工程背景,對負重表中的數字一無所知,便直接傳遞給輝固,因此輝固的審查角色相當重要,署方相當依賴輝固簽發的穩定性證明來允許音樂會繼續進行。鍾官續指溫志華審查兩個負重表時疏忽,未有行使正常程度的專業標準、關注和技能,輝固未能恰當履行演唱會的審查契約職責。鍾官指若輝固恰當履行職責,便不會簽發穩定性證明,因此在署方容許演唱會繼續進行的決定時,輝固審查不力打破了當中的連鎖因果關係,而非被告虛報重量所致。鍾官終裁定3名被告串謀詐騙罪及交替欺詐罪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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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被告被控串謀詐騙及交替欺詐罪
3名被告依次為42歲藝能工程項目經理吳凱瑩、61歲藝能工程項目經理林志華及50歲廣域策劃有限公司項目經理梁耀祖,同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及交替欺詐罪,被控於2022年5月19日至7月25日期間,串謀向康文署經理訛稱兩個負重表內註明的各項設備重量為實際重量,以誘使署方經理允許「MIRROR. WE. ARE. LIVE CONCERT 2022」的演唱會繼續舉行。
遞交懸吊設備負重表少報3.8萬磅設備重量
控方開案陳詞指,2021年中大國文化製作有限公司向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申請舉辦「MIRROR. WE. ARE LIVE CONCERT 202」演唱會,由藝能工程有限公司作為演唱會舞臺工程主要承建商,項目包括索具、燈光和音響等。吳凱瑩負責協調各方及處理電郵通訊,林志華為藝能代表,而梁耀祖負責計算和檢查場地天花能否負荷懸掛器材重量。藝能工程先後兩次向康文署遞交懸吊設備負重表,報稱設備總重量約1.2萬磅、涉案電視屏幕重600磅,惟電視屏幕實際重逾400公斤,設備總重量達5萬磅,超重逾3倍。
辯方指眾被告非刻意欺瞞康文署僅屬大意愚蠢不構成罪行
辯方代表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及黃佩琪結案陳詞指兩張負重表格上充滿大意愚蠢的低級錯誤,眾被告並非刻意欺騙康文署,而粗心大意無法構成欺詐罪行的基礎。黃佩琪指控方無法證明眾被告之間存在非法協議,沒有證據顯示眾被告協議呈交涉案負重表來欺騙康文署,讓演唱會繼續進行,又無法證明被告有意欺詐,造成案中受禁後果。
案件編號:DCCC291/2023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