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接妻來電向情婦動粗 懲教助理傷人罪成候懲 官指事發或因兩人互存怨氣

更新時間:18:18 2025-02-20 HKT
發佈時間:18:18 2025-02-20 HKT

二級懲教助理兩年前在油麻地某單位內,欲接聽妻子來電時,疑遭情婦阻撓而發生糾紛,並掌摑情婦及襲擊致其中指骨裂。涉案男子今早於荃灣法院被裁定傷人及普通襲擊罪成,法官林嘉欣裁決時指,被告為有婦之夫,當時與事主或互相存有怨氣,終下令將案件押後至3月14日判刑,待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被告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候懲。

被告被阻接電話向情婦動粗掌摑

林官引述事主X證供,指二人於2022年透過交友app認識後,在同年5月成為情侶,更於8月開始在案發地點同居。在2023年1月3日晚上10時許,被告欲下樓致電妻子,遭X質疑為何不在單位內致電,二人為此發生爭執。被期間將X推倒在沙發上,左手捏著X的頸部,右手指向X鼻尖,然後掌摑X左臉。X曾以手護臉,但被告捉住X右手中指向外扯開後繼續掌摑,並將X頭部撞向牆壁。

案發後,被告隨即離開單位致電妻子,同晚11點半左右折返再陪X前往醫院求醫。醫療報告顯示,X的右手無名指尖擦傷、右手中指中節斜向骨折。兩日後(5日),X在母親家中接獲被告來電,被告要求X不要報案,並願意提供6萬生活費予X,惟須要一個月時間籌款,X拒絕。被告繼而以X的裸照威脅對方不准報警,「你有裸照喺我度」,否則便將裸照發佈上網。

不接受被告稱X傷勢因被門夾所致

林官引述被告自辯時證供,稱同意當晚因下樓致電妻子之事宜與X發生爭執,X不準其接聽妻子的來電,被告或於二人發生拉扯間,擦過X的臉部。當被告開門下樓時,X從後扯其上衣,被告撥開X後隨手把門關上。被告當晚返回單位後,見X在沙發上表示手指痛,被告遂與她一同到院求醫。求醫時,X向醫生表示自己「跌親整到」,惟返回住所後向被告提出,其傷勢皆因被告關門時夾到造成的。

林官裁決時,引述X呈上的錄音,顯示案發當晚二人從醫院回到住所後,X曾向被告表示「你今次打到我骨裂,你無任何表示」,被告回覆指「唔係啊,對唔住,我知我唔小心咁樣整到你」及「我一時衝動......我知......搞到你」等。林官認為若真如被告所言,傷勢因門夾到而造成,必定會反駁X的指控,惟被告不但沒有反駁X的指責,更不斷道歉,其行為令人費解。故此,林官深信被告曾強行扯開X的中指致骨裂,亦曾以巴掌打臉的方式襲擊X,終裁定兩項傷人罪成立。

林官續指,被告為有婦之夫,X為其情婦,「二人可能互相存有怨氣」,考慮二人之間的關係及恩怨,即使被告曾威脅X會發布其裸照,惟被告應屬衝口而出的魯莽之言。林官認為被告只想將X留在身邊,並非想將X趕上絕路,被告或出於對失去工作及破壞家庭的恐懼,而作出此行為,因此裁定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

求情稱非預謀犯案已失工作

辯方馮振華大律師求情指,被告現年35歲,其個人背景十分良好,於2012年加入紀律部隊,並與妻子誕下7歲的女兒及2歲的兒子。本案並非有預謀犯案,事件起因在妻子的來電,X一直知道被告有家室,類此情況一定不止一次發生,應習以為常。X於案發當晚必定有若干行為令事情惡化,被告於本案沒有使用武器,亦並非重力擊打X,惟結果出乎預料,導致X出現骨裂的情況。辯方望法庭考慮雙方得失,被告於本案結束後將失去任職13年的工作、經驗及資產,亦要面對家人的問責,望先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後再判刑。

被告李旨裕(案發時33歲,報稱公務員),被控於2023年1月3日,在油麻地登打士街20號某單位非法及惡意對女子X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以及於同日同地襲擊女子X;他另被控於同年1月5日,在香港某地方威脅女子X會使其名譽遭受損害,意圖使她受驚。

懲教署回覆本報指,有關人員已根據既定機制被勒令停職。署方十分重視懲教人員的行為及操守,對紀律有嚴格的要求。任何人員若干犯違法違紀行為,署方定必依法處理,絕不姑息。

案件編號:DCCC1045/2023
法庭記者:黃蘊賢 黃巧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