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接妻来电向情妇动粗 惩教助理伤人罪成候惩 官指事发或因两人互存怨气
发布时间:18:18 2025-02-20 HKT
二级惩教助理两年前在油麻地某单位内,欲接听妻子来电时,疑遭情妇阻挠而发生纠纷,并掌掴情妇及袭击致其中指骨裂。涉案男子今早于荃湾法院被裁定伤人及普通袭击罪成,法官林嘉欣裁决时指,被告为有妇之夫,当时与事主或互相存有怨气,终下令将案件押后至3月14日判刑,待取社会服务令报告,期间被告续准以原有条件保释候惩。
被告被阻接电话向情妇动粗掌掴
林官引述事主X证供,指二人于2022年透过交友app认识后,在同年5月成为情侣,更于8月开始在案发地点同居。在2023年1月3日晚上10时许,被告欲下楼致电妻子,遭X质疑为何不在单位内致电,二人为此发生争执。被期间将X推倒在沙发上,左手捏著X的颈部,右手指向X鼻尖,然后掌掴X左脸。X曾以手护脸,但被告捉住X右手中指向外扯开后继续掌掴,并将X头部撞向墙壁。
案发后,被告随即离开单位致电妻子,同晚11点半左右折返再陪X前往医院求医。医疗报告显示,X的右手无名指尖擦伤、右手中指中节斜向骨折。两日后(5日),X在母亲家中接获被告来电,被告要求X不要报案,并愿意提供6万生活费予X,惟须要一个月时间筹款,X拒绝。被告继而以X的裸照威胁对方不准报警,「你有裸照喺我度」,否则便将裸照发布上网。
不接受被告称X伤势因被门夹所致
林官引述被告自辩时证供,称同意当晚因下楼致电妻子之事宜与X发生争执,X不准其接听妻子的来电,被告或于二人发生拉扯间,擦过X的脸部。当被告开门下楼时,X从后扯其上衣,被告拨开X后随手把门关上。被告当晚返回单位后,见X在沙发上表示手指痛,被告遂与她一同到院求医。求医时,X向医生表示自己「跌亲整到」,惟返回住所后向被告提出,其伤势皆因被告关门时夹到造成的。
林官裁决时,引述X呈上的录音,显示案发当晚二人从医院回到住所后,X曾向被告表示「你今次打到我骨裂,你无任何表示」,被告回复指「唔系啊,对唔住,我知我唔小心咁样整到你」及「我一时冲动......我知......搞到你」等。林官认为若真如被告所言,伤势因门夹到而造成,必定会反驳X的指控,惟被告不但没有反驳X的指责,更不断道歉,其行为令人费解。故此,林官深信被告曾强行扯开X的中指致骨裂,亦曾以巴掌打脸的方式袭击X,终裁定两项伤人罪成立。
林官续指,被告为有妇之夫,X为其情妇,「二人可能互相存有怨气」,考虑二人之间的关系及恩怨,即使被告曾威胁X会发布其裸照,惟被告应属冲口而出的鲁莽之言。林官认为被告只想将X留在身边,并非想将X赶上绝路,被告或出于对失去工作及破坏家庭的恐惧,而作出此行为,因此裁定刑事恐吓罪名不成立。
求情称非预谋犯案已失工作
辩方冯振华大律师求情指,被告现年35岁,其个人背景十分良好,于2012年加入纪律部队,并与妻子诞下7岁的女儿及2岁的儿子。本案并非有预谋犯案,事件起因在妻子的来电,X一直知道被告有家室,类此情况一定不止一次发生,应习以为常。X于案发当晚必定有若干行为令事情恶化,被告于本案没有使用武器,亦并非重力击打X,惟结果出乎预料,导致X出现骨裂的情况。辩方望法庭考虑双方得失,被告于本案结束后将失去任职13年的工作、经验及资产,亦要面对家人的问责,望先为被告索取社会服务令后再判刑。
被告李旨裕(案发时33岁,报称公务员),被控于2023年1月3日,在油麻地登打士街20号某单位非法及恶意对女子X的身体加以严重伤害,以及于同日同地袭击女子X;他另被控于同年1月5日,在香港某地方威胁女子X会使其名誉遭受损害,意图使她受惊。
惩教署回复本报指,有关人员已根据既定机制被勒令停职。署方十分重视惩教人员的行为及操守,对纪律有严格的要求。任何人员若干犯违法违纪行为,署方定必依法处理,绝不姑息。
案件编号:DCCC1045/2023
法庭记者:黄蕴贤 黄巧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