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中居屋頭籌遇婚變點算好 買樓前宜訂書面協議 大律師:獨自供樓不代表不分身家
發佈時間:06:00 2026-08-19 HKT
現代人對婚姻多抱持「合則來,不合則去」的態度,但離婚不僅是分開生活,更往往牽涉資產、贍養費及物業權益等分配問題。近日有女士在網上發文,指自己與丈夫抽中居屋頭籌,惟兩人打算離婚,苦惱能否單獨購入居屋並獨自供款,以防丈夫日後瓜分物業權益。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接受《星島頭條》查詢時表示,事主即使以個人名義購入居屋,並獨自承擔財務,仍無法保證日後離婚時丈夫不會就該資產提出分配要求。

有意離婚卻不欲放棄置業機會
根據事主帖文,她與丈夫以白表家庭名義抽中居屋頭籌,惟近日發現丈夫出軌,對方更有意離婚,希望了解能否改由自己單獨購入居屋及獨自供款,以免丈夫日後分得物業權益,「有冇方法我可以照買居屋,而又唔畀佢分我層樓?」事主坦言,不希望因丈夫而放棄難得的置業機會,又指二人現時尚未確定最終會否離婚。
有人建議雙方可先行協商處理,「直接叫佢留畀你,當半個首期係掟煲費」;亦有人認為不值得再為物業安排費神,直言「離婚仲買乜?分佢身家算了」、「居屋最難唔係供唔供得起,係關係未清楚就先綁住一層樓」。另有人提醒,兩人原以家庭名義申請居屋,若要改為單人申請,程序未必可行;即使最終可以更改,揀樓次序亦可能大幅押後。

出軌並非財產分配最重要考量
大律師陸偉雄指出,若夫婦能夠和平協議離婚,並已就財產、贍養費及物業安排達成共識,例如其中一方清楚表明放棄贍養費或物業權益,法庭一般會予以尊重,不會強制要求另一方作出與協議相悖的安排。反之,若雙方未能就資產分配達成共識,最終便須由法庭介入處理。
他表示,丈夫出軌固然可能是導致婚姻破裂的導火線,但在法庭處理離婚財產分配時,這通常並非最重要的考量因素。法庭亦不會單憑物業登記在誰名下,或由誰支付首期及按揭來作定奪。法庭會作全面及整體的考量,評估基準包括雙方的收入及資產規模、實際生活需要、婚姻年期、子女安排,以及各自對家庭作出的貢獻,從而作出最公平裁決。
陸偉雄進一步解釋,法庭所衡量的「貢獻」絕不局限於金錢或供樓支出。即使其中一方沒有外出工作,亦沒有直接支付家用或按揭,但因全職照顧子女及打理家庭而付出的心力,這類「非金錢貢獻」同樣會獲法庭充分認可。

單名或聯名持有僅屬表面證據
他提到,不少人誤以為「自己付首期、自己供樓」,物業便理所當然只屬於自己。然而在離婚程序中,單名或聯名持有僅屬表面證據,法庭仍會檢視雙方的財務資源、住屋需要、收入能力及家庭角色,以作出公平安排。
至於事主若因婚變而選擇放棄購買居屋,是否便能避免資產被分配?陸偉雄認為未必如此。他舉例,若當事人持有200萬元存款,購入物業後只是將現金轉化為物業資產;若不買樓,則依舊持有200萬元。無論資產以現金抑或物業形式存在,均可能成為法庭在離婚時考量的財務資源。
他補充,戶口內的資金是否屬於婚姻資產,不能單看戶口登記人,還需視乎資金來源及取得時間。例如,款項若於婚前已由家人贈予,或能證明屬於當事人原有的個人資產,另一方則未必能成功追討。關鍵在於當事人必須提出充分證據,交代資金來源、收取時間及具體用途,而不能僅憑一句「這是私人戶口」便確立為個人財產。
離婚協議仍不能凌駕法律之上
若事主決定繼續與丈夫購入居屋,並希望預先約定日後離婚時的物業處理方式,陸偉雄表示夫婦可考慮訂立協議。若夫婦擬訂立協議,應各自聘請獨立律師,避免由同一律師同時代表雙方。同時,簽署過程絕不能涉及威迫、利誘、不當壓力或情緒勒索,雙方亦必須清楚理解協議帶來的法律後果。
他強調,私人協議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法庭最終仍會根據法律原則處理財產分配,無法保證會完全按協議內容執行。儘管如此,協議仍具一定參考價值。法庭會審視協議是否真實反映雙方簽署時的財務狀況、雙方有否如實披露資產,以及簽署過程是否公平且出於自願。

此外,協議條款須符合實際情況及基本公平原則。例如,若一名全職主婦需要照顧四名子女,卻簽署協議承諾日後不向丈夫索取任何金錢,這類安排明顯不符實際需要,法庭未必會採納。
陸偉雄補充,協議未必獲法庭全盤接納的原因,在於簽署時的生活狀況與婚姻破裂時可能已發生重大變化。例如簽約時雙方皆有工作,日後卻有人失業;或簽約時未有子女,離婚時卻需撫養孩子;隨着年齡及健康狀況改變,財務需求亦會增加。若一成不變地依循早年安排,結果未必公平。
對於事主應否因婚姻問題而放棄購入居屋,陸偉雄認為不應輕易放棄此置業機會。他表示,在香港能成功抽中居屋,尤其取得較前的揀樓次序實屬難得。若事主本身具備置業及供款能力,不應單因婚姻問題便立即放棄。
他建議,事主可考慮繼續購買居屋,並與丈夫訂立書面協議,列明首期來源、供款責任,以及日後若離婚或出售物業時的處理共識。雖然協議不能提供百分百保障,但若雙方願意遵守,便可直接按協議處理;即使最終對簿公堂,該協議亦可作為法庭的考量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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