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中居屋头筹遇婚变点算好 买楼前宜订书面协议 大律师:独自供楼不代表不分身家

更新时间:06:00 2026-08-19 HKT
发布时间:06:00 2026-08-19 HKT

现代人对婚姻多抱持「合则来,不合则去」的态度,但离婚不仅是分开生活,更往往牵涉资产、赡养费及物业权益等分配问题。近日有女士在网上发文,指自己与丈夫抽中居屋头筹,惟两人打算离婚,苦恼能否单独购入居屋并独自供款,以防丈夫日后瓜分物业权益。执业大律师陆伟雄接受《星岛头条》查询时表示,事主即使以个人名义购入居屋,并独自承担财务,仍无法保证日后离婚时丈夫不会就该资产提出分配要求。

启德新居屋及附近设施。
启德新居屋及附近设施。

有意离婚却不欲放弃置业机会

根据事主帖文,她与丈夫以白表家庭名义抽中居屋头筹,惟近日发现丈夫出轨,对方更有意离婚,希望了解能否改由自己单独购入居屋及独自供款,以免丈夫日后分得物业权益,「有冇方法我可以照买居屋,而又唔畀佢分我层楼?」事主坦言,不希望因丈夫而放弃难得的置业机会,又指二人现时尚未确定最终会否离婚。

有人建议双方可先行协商处理,「直接叫佢留畀你,当半个首期系掟煲费」;亦有人认为不值得再为物业安排费神,直言「离婚仲买乜?分佢身家算了」、「居屋最难唔系供唔供得起,系关系未清楚就先绑住一层楼」。另有人提醒,两人原以家庭名义申请居屋,若要改为单人申请,程序未必可行;即使最终可以更改,拣楼次序亦可能大幅押后。

启德新居屋外貌。
启德新居屋外貌。

出轨并非财产分配最重要考量

大律师陆伟雄指出,若夫妇能够和平协议离婚,并已就财产、赡养费及物业安排达成共识,例如其中一方清楚表明放弃赡养费或物业权益,法庭一般会予以尊重,不会强制要求另一方作出与协议相悖的安排。反之,若双方未能就资产分配达成共识,最终便须由法庭介入处理。

他表示,丈夫出轨固然可能是导致婚姻破裂的导火线,但在法庭处理离婚财产分配时,这通常并非最重要的考量因素。法庭亦不会单凭物业登记在谁名下,或由谁支付首期及按揭来作定夺。法庭会作全面及整体的考量,评估基准包括双方的收入及资产规模、实际生活需要、婚姻年期、子女安排,以及各自对家庭作出的贡献,从而作出最公平裁决。

陆伟雄进一步解释,法庭所衡量的「贡献」绝不局限于金钱或供楼支出。即使其中一方没有外出工作,亦没有直接支付家用或按揭,但因全职照顾子女及打理家庭而付出的心力,这类「非金钱贡献」同样会获法庭充分认可。

北角新居屋骥华苑外貌。
北角新居屋骥华苑外貌。

单名或联名持有仅属表面证据

他提到,不少人误以为「自己付首期、自己供楼」,物业便理所当然只属于自己。然而在离婚程序中,单名或联名持有仅属表面证据,法庭仍会检视双方的财务资源、住屋需要、收入能力及家庭角色,以作出公平安排。

至于事主若因婚变而选择放弃购买居屋,是否便能避免资产被分配?陆伟雄认为未必如此。他举例,若当事人持有200万元存款,购入物业后只是将现金转化为物业资产;若不买楼,则依旧持有200万元。无论资产以现金抑或物业形式存在,均可能成为法庭在离婚时考量的财务资源。

他补充,户口内的资金是否属于婚姻资产,不能单看户口登记人,还需视乎资金来源及取得时间。例如,款项若于婚前已由家人赠予,或能证明属于当事人原有的个人资产,另一方则未必能成功追讨。关键在于当事人必须提出充分证据,交代资金来源、收取时间及具体用途,而不能仅凭一句「这是私人户口」便确立为个人财产。

离婚协议仍不能凌驾法律之上

若事主决定继续与丈夫购入居屋,并希望预先约定日后离婚时的物业处理方式,陆伟雄表示夫妇可考虑订立协议。若夫妇拟订立协议,应各自聘请独立律师,避免由同一律师同时代表双方。同时,签署过程绝不能涉及威迫、利诱、不当压力或情绪勒索,双方亦必须清楚理解协议带来的法律后果。

他强调,私人协议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庭最终仍会根据法律原则处理财产分配,无法保证会完全按协议内容执行。尽管如此,协议仍具一定参考价值。法庭会审视协议是否真实反映双方签署时的财务状况、双方有否如实披露资产,以及签署过程是否公平且出于自愿。

大律师陆伟雄表示,私人协议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庭最终仍会根据法律原则处理财产分配,无法保证会完全按协议内容执行。
大律师陆伟雄表示,私人协议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庭最终仍会根据法律原则处理财产分配,无法保证会完全按协议内容执行。

此外,协议条款须符合实际情况及基本公平原则。例如,若一名全职主妇需要照顾四名子女,却签署协议承诺日后不向丈夫索取任何金钱,这类安排明显不符实际需要,法庭未必会采纳。

陆伟雄补充,协议未必获法庭全盘接纳的原因,在于签署时的生活状况与婚姻破裂时可能已发生重大变化。例如签约时双方皆有工作,日后却有人失业;或签约时未有子女,离婚时却需抚养孩子;随着年龄及健康状况改变,财务需求亦会增加。若一成不变地依循早年安排,结果未必公平。

对于事主应否因婚姻问题而放弃购入居屋,陆伟雄认为不应轻易放弃此置业机会。他表示,在香港能成功抽中居屋,尤其取得较前的拣楼次序实属难得。若事主本身具备置业及供款能力,不应单因婚姻问题便立即放弃。

他建议,事主可考虑继续购买居屋,并与丈夫订立书面协议,列明首期来源、供款责任,以及日后若离婚或出售物业时的处理共识。虽然协议不能提供百分百保障,但若双方愿意遵守,便可直接按协议处理;即使最终对簿公堂,该协议亦可作为法庭的考量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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