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銷售分紅保單首年收佣上限85% 其後逐年分攤 明年7月生效
發佈時間:06:00 2026-06-09 HKT
繼保監局自今年1月起規定保險公司向保險中介人(包括保險經紀與代理)支付的分紅保單首年佣金上限為總佣金的70%後,金管局上周五致函銀行,通知它們作為保險中介人有關銷售定期繳費分紅保單的酬勞結構最新安排,由明年7月起,收取首年的佣金將不得超過總佣金的85%,餘額需於第2年起計至少5年平均分攤,這部分安排與保險代理和經紀一樣。
2028年7月起 首年佣金比例降至70%
就有關銷售定期繳費分紅保單的酬勞結構,金管局在通函中指出,由2027年7月1日或之後簽發的保單,銀行作為持牌保險中介人首年收取的佣金不得超過總佣金的85%。而在2028年7月1日或之後簽發的保單,中介人收取的佣金不得超過總佣金的70%。至於收取首年佣金之後的餘額佣金,至少應在未來5年(即第2至第6個保單年度)或保費繳付期內(以較短者為準)收取,並且應在此期間平均分攤,即每年收取的金額相同。
金管局:銀行未必適用保險業指引
銀行作為保險中介人與其委任的認可保險人之間的酬勞結構因不同的商業和運營考慮而有所不同。除了銷售保單收取的佣金外,部分酬勞結構可能包含其他組成部分,例如基於業務量的獎金佣金。因此,金管局提醒銀行參考相關保險業實務指引,佣金分難安排未必適用於它們。
原則上,獲委任的銀行業務代表,其酬勞形式是以銷售保單所產生的佣金收入為主,故應適用於佣金分攤要求。對於此類業務代表,其佣金總額應按比例分攤,即由2028年7月1日或之後簽發的保單,首年收取佣金不得超過總佣金收入的70%,剩餘佣金收入應至少在5年或保費繳付期內收取,以較短者為準,並且應在此期間平均分攤。
倘用平衡計分卡制 可豁免佣金分攤
鑑於銀行向客戶提供廣泛的財富管理和銀行服務,有時會採用平衡計分卡或其他類似方法來釐定前線員工(包括業務代表)的酬勞。這些方法通常會綜合考慮財務和非財務因素,例如不同財富管理和銀行產品的銷售目標、客戶回饋、員工個人行為記錄等,以確定前線員工的酬勞,而不是直接向其支付佣金。
若銀行的業務代表的酬勞是根據平衡計分卡或其他類似方法來釐定的,則可豁免上述佣金分攤要求,前提是銀行採用的平衡計分卡或其他類似方法能夠滿足以下兩個標準,包括不應包含另些佣金收入部分,任何佣金收入部分應符合分攤要求,而在釐定哪些部分屬於佣金收入時,應採取「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以及應包含能夠根據「公平待客」原則對業務代表的績效進行充分評估的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