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倡擴大執法權力 准譴責或罰款違規銀行 看齊證監等監管機構|星島獨家

更新時間:09:48 2025-10-06 HKT
發佈時間:09:48 2025-10-06 HKT

政府正在推進優化《銀行業條例》的工作,其中亦涉及擴大金管局的執法權力。綜合消息人士透露,金管局就此建議賦權該局可向違規銀行採取公開譴責、罰款等紀律處分,與證監會等金融監管機構看齊,並向業界作出諮詢。業界普遍支持修例建議的原意,因現行條例所賦予金管局的權力較為極端,不是從輕發落,就是「釘牌」,欠缺中間權力,冀局方能釐清不會引入強制銀行向客戶賠償的權力。金管局證實已就相關建議完成了首輪業界諮詢,待草擬條文準備就緒時再諮詢業界。

業界關注會否要求銀行賠償客戶

消息指金管局參考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的執法權力,可因應受監管機構不同程度的違規行為而施加不同罰則,建議賦予金管局看齊同儕的權力,同樣可向違規銀行行使公開譴責、罰款等紀律處分權力。在向業界進行首輪諮詢過程中,部分業界關注金管局的權力會否擴大至可強制要求銀行賠償予客戶,儘管金管局並無此意,亦盼局方能釐清這點。亦有銀行人士表示,因這事已存在,即使有沒條例明文規定,對此並不擔心。

金管局回覆本報表示,因應檢討《銀行業條例》的結果,該局建議賦予金融管理專員(即金管局總裁)一系列的紀律處分權力,包括罰款及公開譴責等,使之與本地及國際做法看齊。而建議內容參照證監會、保監局、積金局及主要國際金融中心的銀行業監管機構現時具備的相若權力,涵蓋銀行在證券、保險及強積金中介活動以外的所有業務。

已諮詢銀行業界 普遍支持建議

該局已於去年11月就建議方案諮詢銀行業界,並舉行多場簡介會作出詳細解釋,獲業界公會在內的所有諮詢回應者認同建議背後的理據,又普遍支持建議。該局完成首輪諮詢後,已開展法律修訂草擬工作,現計劃於草擬條文準備就緒時再諮詢業界,並爭取在下一屆立法會開展後盡快提交草案。

該局指是次檢討《銀行業條例》賦予專員的執法權力,旨在確保在金融市場急速發展的環境下,專員有足夠執法權力,履行其職能。檢討結果顯示,現時專員僅擁有較嚴厲的執法權力,例如撤銷和暫停銀行的牌照,但並不適宜應用於某些情節輕微的個案,以有效遏止不當行為。此外,本港各金融監管機構及主要國際金融中心的銀行業監管機構當中,只有金管局沒有撤銷牌照以外的紀律處分權力,因此《銀行業條例》下的執法框架不論在本地和國際層面都與標準做法存在差異。而專員在《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下,擁有罰款和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權力,僅適用於與打擊洗錢內控不足相關的情況。

議員:局方需釐清現有調查權

金融界立法會議員陳振英表示,經過首輪諮詢,銀行業界反映最擔心是金管局的權力若擴大至可強制銀行向客戶賠償,綜觀其他金融監管機構並無同等執法權,理解到金管局事實上亦無意引入該項權力。此外,業界亦關注修例建議表示會有調查權力,因現有條例已賦予金管局此權力,認為局方只需釐清現有條例的調查權便可。他相信若金管局再進行諮詢時,能釐清上述兩點,將獲業界支持。他個人亦支持修例建議方向,讓金管局的執法權更具彈性。

銀行公會指一直就優化《銀行業條例》建議與金管局保持緊密溝通,並向會員銀行講解相關條例,亦已在公眾諮詢期間向當局提交會員銀行意見,支持當局優化銀行業監管制度,鞏固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綜合銀行人士稱,理解金管局建議修例的用意,因現行條例只許金管局向違規銀行處以撤換行政總裁、除牌等有限罰則,完全缺乏中間權力,但銀行的過失可以有很多種,故現針對銀行的內部管控、銷售等方面尋求中間執法權也合適,但認為罰則須清楚、量刑與過失須相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