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司用肖像賣淨水器 劉德華索賠200萬
更新時間:21:22 2019-02-25 HKT
發佈時間:20:57 2019-02-25 HKT
發佈時間:20:57 2019-02-25 HKT


劉德華訴稱,2016年12月起至2018年3月,原告及其經紀公司陸續發現被告在其淨水器相關產品及包裝盒上使用原告的肖像和簽名,並在被告官方網站及其他網站中對產品進行售賣、宣傳和推廣,還在北京市昌平區發現了被告產品的巨幅廣告牌,使用原告的肖像、姓名、簽名對淨水器產品進行宣傳。
但劉德華並未授權被告在其淨水器及相關產品的外包裝及廣告中使用原告的肖像、姓名及簽名等,被告在其官方網站及其他商業網站中擅自使用原告照片作為產品的配圖,試圖通過原告肖像權的商業化財產價值,增加自己產品的市場認可度和影響力,進而獲利,已經構成肖像權侵權。
同時,在被告侵犯劉德華肖像權及姓名權的過程中,劉德華及經紀公司多次通過電子郵件或發送律師函致信被告要求停止侵權行為,但被告從未回應,並始終未停止侵權行為。
劉德華認為,其肖像和姓名具有極高的聲譽和商業價值。被告以營利為目的,在未經原告許可、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在其產品和包裝上使用原告的肖像和姓名、簽名,欺騙誤導消費者,使社會公眾誤以為原告為被告淨水器及相關產品的形象代言人,給原告在將來代言同類產品的商業價值造成不可逆轉的損害後果,並造成嚴重的負面評價,極大損害了原告的精神利益和經濟利益。
被告辯稱,被告通過其他公司合法取得涉案圖片的使用權,不侵犯原告權利。即使被告行為構成侵權,也並未造成原告損失,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過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