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首長責任制︱未涵常秘惹議 政府:「行政責任兩級調查機制」涵所有人 倘常秘牽涉亦包括
發佈時間:19:19 2026-04-27 HKT
政府提出建立「部門首長責任制」,惟涵蓋範圍未包括最高級別的常任秘書長,政界關注會否出現漏洞,擔心「有鑊卸畀下屬」等情況出現。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明日討論「責任制」,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楊何蓓茵今日(27日)發文指,留意到社會對「責任制」有不同理解和意見,為清晰化「責任制」概念和實際運作而再作闡釋。她表示,為讓兩級調查機制的本質更清晰,政府會稱此為「行政責任兩級調查機制」,調查會以發生的問題為觸發點,若問題嚴重,或涉及廣泛或重複性的系統問題,可啟動調查;調查對象會涵蓋牽涉在有關問題中的所有人員,如常任秘書長牽涉其中,也會包括在內。
楊何蓓茵:「責任制」目的是強化行政問責
楊何蓓茵指,在現行制度下公務員已須為其工作績效問責,其品行行為也要符合政府要求。工作表現欠佳者會由工作表現管理機制處理;有不當行為者由紀律處分機制處理。兩個機制均涵蓋所有職級的公務員,包括常任秘書長,「如果工作表現欠佳,後果最嚴重者會被着令退休;有不當行為者,後果可由警告至革職。」
她提到,去年《施政報告》宣布建立的「責任制」及兩級調查機制,目的是強化行政問責,清晰化部門領導級公務員的責任,而並非取代現有的工作績效問責制度。
楊何蓓茵指,為讓兩級調查機制的本質更清晰,政府會稱此為「行政責任兩級調查機制」。調查會以發生的問題為觸發點,若問題嚴重,或涉及廣泛或重複性的系統問題,可啟動調查。調查由獨立的「公務員敍用委員會」進行,更有公信力。調查對象會涵蓋牽涉在有關問題中的所有人員,如常任秘書長牽涉其中,也會包括在內。
楊何蓓茵強調,設立「責任制」的主要目的是透過明確要求及制度化部門首長須對部門工作負責,增強部門的執行能力,提升部門的工作效能,未來一段時間,政府繼續做好解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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