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黎智英判囚20年 梁愛詩:刑期合理非「走過場」 國安法從未壓迫不同政見人士

更新時間:07:00 2026-02-11 HKT
發佈時間:07:00 2026-02-11 HKT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因「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罪成,被判監20年。前律政司司長、基本法委員會前副主任梁愛詩接受《星島》訪問時表示,黎智英案判決理據充實,法庭量刑時已充分考慮各項因素,並非「走過場」,認為刑期合理。她又指,本案與「35+」顛覆國家政權案不同,黎智英的行為已對香港造成實際損害。

梁愛詩:判詞理據充實 無「以言入罪」

梁愛詩表示,今次案件判詞長達855頁,當中詳細分析了每位被告在案中角色、案發前後資料,且大部分均有文件證據,顯示整個審訊有理有據,亦完全按照普通法原則。她提到,外界有說法稱案件缺乏足夠證據,只是因他們沒有或不願去看判詞中的事實,判詞已清晰闡述黎智英所犯罪行、構成元素、行為及意圖。她憶述《國安法》立法初期,社會曾憂慮出現「以言入罪」情況,而今次判決正好表明,法庭必須考慮被告有否危害國安的意圖、目的及行為,認為判詞內容充實。

案件已造成實際損害 與「35+」案有別

對於黎智英判囚20年,梁愛詩認為刑期合理,解釋《香港國安法》第29條訂明,罪行重大者可被判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庭最終判處20年監禁,而非最高的終身監禁,顯示法官判刑時已考慮黎智英的年齡、單獨囚禁等減刑因素。她強調,黎智英案涉及勾結外國勢力,性質嚴重,也要看2019年社會動亂的背景,當時社會安寧被破壞,影響所有人,雖然國安法在2020年6月始生效,但判刑時不能不考慮當時社會情況。

她又指,本案與「35+」顛覆國家政權案性質不同,其行為已造成實際損害,包括要求外國制裁,而後者「未曾做出來」,因此判刑須具備足夠阻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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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愛詩:《國安法》從未壓迫不同政見人士

針對有西方媒體批評判決是「打壓新聞自由」,梁愛詩強調新聞自由非絕對,根據《香港人權法案》,在保障國安、公共秩序或他人權利情況下,言論自由可受限制。她認為,黎智英行為已明顯對國家安全構成影響,並侵犯了他人權利,因此對其自由作限制乃合法。

問及會否擔心外國威脅制本港法官,梁愛詩批評是荒謬做法,「一方面他們說要尊重法治,但法官審判不受任何干預,他只是按法律判案,不是創造法律,若然要受到制裁,這怎會是維護法治呢?這是破壞法治。」她認為道理在香港一方,面對抹黑只能不斷對外解釋,並以實際行動證明,「請他們來看看香港的情況。」她強調《國安法》實施至今,從未用此壓迫不同政見人士,被檢控者全因其行為危害國安、損害香港利益。

梁愛詩強調新聞自由非絕對。
梁愛詩強調新聞自由非絕對。

可「移英服刑」?梁愛詩:無嘢講搵嘢講

黎智英持有英國護照,外界關注西方會否以外交途徑處理,甚至申請移送他至英國服刑。不過,保安局長鄧炳強日前指黎智英是中國人,他在香港犯法及服刑是合理。梁愛詩認為,即使黎是英國公民,「他跟英國有何關係?他在英國有沒有根呢?他在香港這麼多年」。梁愛詩指,移交在囚人士目的之一,是確保不會被剝奪探訪權利,但黎智英太太在香港,要求並不合理,認為這些說法只是「無嘢講搵嘢講」。

國務院昨日發表《「一國兩制」下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白皮書,梁愛詩指,過去有很多人誤以為中央除了國防、外交外,對香港沒有其他權力,甚至反對中央擁有「全面管治權」,認為白皮書有助釐清社會對國家憲制、「一國兩制」的誤解,以及了解維護國家安全、推動國安教育的重要性。

記者:郭文卓

攝影:盧江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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