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管理條例》修訂|政府倡限授權票最多20份 大型維修工程引入親身投票門檻分級制
發佈時間:16:10 2026-02-05 HKT
大埔宏福苑大火後,政府表明將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民青局今日 ( 5日 ) 向立法會提出多項修訂建議,包括設立限制持有代表文書的上限,若單位數目為50個或以下,每人僅可取得一份業主簽署的委任代表文書、第2類大額採購增設「親自投票」 門檻,由業主人數的5%或100名業主親自出席會議投票、要求法團向工程顧問及承辦商提供指定申報表格,以披露雙方的利益關係,並將相關申報資訊向全體業主公開等。
修例涵蓋5方面 包括大型維修工程採購決定、委任代表文書等
民青局向民政及文化體育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交代多項修訂的建議,涵蓋5方面,包括大型維修工程及大額採購的決定、委任代表文書、 利益申報、會議程序,以及主管當局權力。
在大型維修工程及大額採購的決定方面,局方提出就第2類大額採購,即採購的價值超過或相當可能超過過去3個財政年度的平均年度開支款額的20%的項目,增設「親自投票」 門檻,由業主人數的5%或100 名業主(以較少者為準)親自出席會議投票;就大型維修工程採購,局方建議修訂與採購相關的規定,容許由市建局代為進行招標的工程可獲豁免。其他大型維修工程,則建議引入出席及親自投票門檻分級制,即金額越高的項目, 所需業主出席及親自投票的門檻也相應提高;建議規定在議決大型維修工程的業主大會,舉行7天前召開簡介會,讓業主充分了解工程詳情。
局方強調在促進業主參與大型維修工程的決定的同時,會顧及建議的可行性,確保業主大會可以有效進行,兩者之間要求取平衡。
提出設立限制持有代表文書上限 單位50個或以下 每人限取一份
現時不少圍標集團利用「授權票」的漏洞,訛稱或偽造業主的授權文件「種票」。針對委任代表文書安排,局方指提出設立限制持有代表文書的上限。若單位數目為50個或以下,每人僅可取得一份業主簽署的委任代表文書 ; 若單位數目超過50個,則每人可取得由業主簽署的委任代表文書數量不得超過業主人數的2%或20份(以較少者為準)。局方又建議要求在大廈公開張貼已簽署委任代表文書業主的單位名單,以及於業主大會前及大會上開放供業主查閱所有委任代表文書。
涉及大型維修工程決議會議,局方建議在相關委任代表文書中增設欄目,供業主自願填寫對委任代表的投票指示;建議在現行委任代表文書表格中增設聲明欄位,明確要求業主確認已獲悉會議議程,並清楚列明虛假文書屬刑事罪行及相關罰則。
在利益申報方面,局方建議要求法團向工程顧問及承辦商提供指定申報表格,以披露雙方的利益關係,並將相關申報資訊向全體業主公開。若出現拒絕申報的情況,亦同樣需要向業主披露。任何虛假申報屬干犯刑事罪行。
至於會議程序方面,局方指,為保障業主權益及確保法團依法行事,建議若法團管理委員會主席拒絕按 5%的業主要求召開業主大會,可容許10%的業主向主管當局申請, 委任指明人士(例如業主/持牌物管公司/ 物管人)代為召開業主大會,以商討事宜。同時,為避免法團管委會主席在會議中提出動議取消議程,建議規定主席不得就發出的議程作無故改動;建議如法團管委會主席無合理理由取消業主大會,可容許10%的業主向主管當局申請,委任指明人士選定另一日期召開並主持會議。
局方亦提出,除有合理理由,主席不可在業主大會途中獨自決定延期或暫停會議,決定必須由出席會議的業主動議表決。若決定繼續進行會議,建議明確規定出席會議的業主可委任他們當中一人繼續主持及進行會議;建議在處理緊急情況時,允許縮短召開管委會會議或業主大會的通知時間,分別為會議舉行前至少3小時或12小時,以便管委會委員及業主能盡快討論及議決緊急工程事宜。
針對主管當局權力,局方建議,在管委會不能正常運作,或未能處理法團事宜的特殊情況下,可賦予主管當局更多權力介入提供協助,例如在 10%的業主提出申請下, 主管當局有權委任指明人士協助召開業主大會,以重選新一屆管委會。同時建議設立法定的 上訴委員會(大廈管理),就上述各項增加主管當局權力的情況,如業主對主管當局的決定有異議,可以提出上訴,而任何上訴所作的決定是最終決定。
局方強調會就上述《建管條例》的建議修訂內容諮詢物管業界,法團及業主,亦會透過在區議會成立的大廈管理工作小組收集地區意見。
另外,有建議設立強制維修儲備基金,以便提前為未來維修作好資金準備。民青局指,設立新的儲備金將要增加業主的經濟支出,局方會聯同相關決策局及部門進行深入研究,並充分諮詢公衆。
鄧家彪 : 最多20份已屬「很温和」 葉傲冬: 有助避免操縱
針對授權書的安排,民政及文化體育事務委員會主席、工聯會鄧家彪指,過去有聲音要求限制每人只可取得一份授權書,認為現時最多20份已屬「很温和」,且平衡到操作性。不過他建議日後授權書的權力應只限於出席會議,因為授權書安排為希望可以確保有足夠人數召開周年大會,但相信一旦涉及大維修,業主普遍都會積極出席,不用擔心無人出席會議;民政及文化體育事務委員會委員、民建聯葉傲冬指,局方提出修訂建議能針對現時大廈維修出現的問題,相信限制持有代表文書的上限,有助避免操縱授權文書的問題。
梁進: 修例可提升業主對大廈管理關注度
另一委員、自由黨梁進指,過去不少業主會將其投票權授權予其他人,之後就較少關注大廈管理工作,就像「永久外判出去」,這成過去大廈管理出現不少問題的原因之一。他認為,「業主一日不留意大廈管理,一日(大廈管理)都會有漏洞」,相信有關的修例建議,可提升業主對大廈管理的關注程度。
不過梁進提到,不少市民是「抱有赤子之心」,義務參與法團管理工作,大部分人對大廈管理沒有專業知識,期望政府為法團,就大廈管理工作方面,制定清晰指引及框架,並向法團提供足夠協助,否則在條例不斷「加辣」,而法團沒有得足夠協助的情況下,擔心不少法團成員都可能「無心機做」。
記者:林彥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