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會條例|政府公布新指定表格 加強工會收取境外資助及捐贈申報機制
更新時間:15:57 2026-01-09 HKT
發佈時間:15:57 2026-01-09 HKT
發佈時間:15:57 2026-01-09 HKT
政府去年通過修訂《職工會條例》,凡被裁定違反國安者,終生不能組織工會及擔任工會職員。政府今日(9日)在憲報刊登公布一系列新的指定表格,以執行該條例,所有以往按該條例訂明的表格即日起取消,當中加入針對境外勢力提供資助或捐贈予本地職工會或職工會聯會的情況,公告引入了明確的申報與審批機制。
職工會須提供境外勢力詳細資料、資助形式、金額與擬定用途
表格中新增第15(a)款及第15(b)款表格,分別用於職工會或職工會聯會擬收取及已收取境外勢力資助或捐贈的申請。申請必須向職工會登記局局長提出,並需提供境外勢力的詳細資料,包括名稱、類別,如外國政府、政黨、國際組織、聯絡方式、與申請組織的關係,以及資助的具體形式、金額與擬定用途。

政府今日在憲報刊登公布一系列新的指定表格,以執行該條例。資料圖片
另外,新增的第13(d)款表格,要求職工會或職工會聯會必須就每一宗獲批准的境外勢力資助或捐贈,單獨提交收支帳目表,清晰列明該財政年度內相關資助的收入、支出及結存情況,並需由核數師核實。
至於在第13款表格的綜合資產負債表中,必須明確披露境外勢力提供的資助或捐贈的結存,並註明相關的批准編號。所有申請及申報均需附上聲明,確認資料真實無誤。根據《職工會條例》第50A條,提供虛假或誤導性資料屬刑事罪行,最高可處罰款港幣20萬元及監禁1年。
記者︰黃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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