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租戶北上避年長住要小心!離港逾X個月恐被房署收樓?瞞報物業最多判囚6個月

更新時間:15:54 2026-01-13 HKT
發佈時間:15:54 2026-01-13 HKT

農曆新年長假期將至,有市民會選擇北上回鄉探親,甚至趁機會在內地長住「避年」。近年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及房屋署加大力度打擊濫用公屋,如公屋住戶計劃離港居住一段時間,要留意離港日數會否被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視為濫用公屋,甚至有機會被懷疑於其他地方持有物業,或會面臨要求遷出公屋的風險,如涉瞞報最高更可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

內地有物業可以住公屋嗎?

房委會及房協近年加強打擊濫用公屋,在2014年至2015年度查獲42宗公屋租戶擁有內地物業個案
房委會及房協近年加強打擊濫用公屋,在2014年至2015年度查獲42宗公屋租戶擁有內地物業個案

房委會及房協近年加強打擊濫用公屋,在2014年至2015年度查獲42宗公屋租戶擁有內地物業個案,其中房委會有26宗個案為瞞報內地物業,有關住戶需要遷出及收回單位,而房協調查的16宗個案中,有10宗確認資產無超額,因此可以繼續租住公屋。

根據《房屋條例》,公屋租戶及申請者均必須如實申報所有資料,包括香港境內及境外持有的物業及相關租金收入,有關部門會按照評估機制進行估值。如資產不超標,住戶則可以繼續在公屋單位居住。然而,如租戶作出虛假陳述,其公屋單位的租約可被終止,甚至被刑事檢控。

根據「富戶政策」,如住戶擁有香港住宅物業,或家庭入息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5倍或總資產淨值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100倍,均須遷出現居公屋單位。如住戶作虛假陳述,有機會觸犯《房屋條例》第26(1)(a)條,罪成可判最高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或因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最高罰款2.5萬元及監禁3個月。

公屋租戶北上避年/探親 長期離港恐被「收樓」?

農曆新年長假期將至,有市民會選擇北上回鄉探親,甚至趁機會在內地長住「避年」。
農曆新年長假期將至,有市民會選擇北上回鄉探親,甚至趁機會在內地長住「避年」。

農曆新年期間離港到內地或其他地方探親屬正常社交行為,一般不會被視為濫用。不過住戶需要留意,據房委會現行政策,丟空單位或逾3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屬濫用公屋行為,其租戶嚴重違反租約,包括居住在經證實的另外居所,或逾3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 ,房委會有權在不予警告下終止其租約。

房署及房協現時與內地部分城市有關部門合作,建立渠道協助調查濫用公屋個案,核實租戶是否持有物業及有否超出資產限制。此外,房署亦有權向入境處查閱出入境紀錄,以及參考單位的水電錶讀數,如顯示租戶長期不在港,同樣有機會被視為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或於其他地方持有其他物業及資產,有關部門一旦發現懷疑個案就會展開調查。

公屋住戶如何申報內地資產?

如公屋租戶持有內地資產,即使認為物業殘舊、不值錢等,亦建議如實申報,避免觸犯相關法規。申報時,租戶需要向房協提交物業估價報告、房貸供款紀錄等文件,調查人員會參考內地相關房地產市場公開資訊,核查租戶持有的物業有否超出資產限額,如內地物業有按揭,將會以樓價減去未償還按揭作估值,如有需要會聘請房地產估價專業人員進行物業估價。

來源:香港房屋委員會

文: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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