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局向學校發通告 列進行商業活動守則

更新時間:12:32 2025-08-28 HKT
發佈時間:12:32 2025-08-28 HKT

教育局昨日向全港資助學校、按位津貼學校、直資學校的校董會或法團校董會及校長發通告,提醒學校有關在校舍經營商業活動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則,並取代2016年版本的通告。在最新版本的通告中列明,設有法團校董會的直資學校進行校內商業活動時,須取得法團校董會的批准;至於未設有法團校董會的直資學校,若活動會為學校帶來利潤或淨收入,必須填寫相關的申請表格,並獲得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書面准許。

在最新版本的通告中列明,設有法團校董會的直資學校進行校內商業活動時,須取得法團校董會的批准。資料圖片
在最新版本的通告中列明,設有法團校董會的直資學校進行校內商業活動時,須取得法團校董會的批准。資料圖片

根據申請表格的內容,需要申請批准的學校商業活動,包括提供校巴及飯盒服務,以及供應校服、課本、習作簿、文具及體育用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