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經時事分析】網紅賣植入式廣告 需要披露和監管嗎?
更新時間:03:51 2020-11-09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0-11-09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0-11-09 HKT
踏入十一月,內地和美國分別迎來「雙十一」和「黑色星期五」,不少消費者都會趁這購物旺季消費一番,事前亦可能在網上觀看一班網絡紅人或關鍵意見領袖(簡稱KOL)的產品體驗分享或推介。不過這些所謂「分享」,有可能只是推銷產品的廣告,消費者卻被蒙在鼓裏。近年南韓、英、美等地陸續落實規管網紅代言,當地政府的舉措,有甚麼值得香港借鑒﹖
早前南韓有專門拍攝吃東西過程影片的素人YouTuber,當中包括有四百七十萬人訂閱的Boki,被同行踢爆收錢賣廣告或得到贊助,而未有告知觀眾,在當地引發軒然大波。有YouTuber其後悄悄在影片加回「包含付費廣告」的文字,並發文或拍片道歉,有人甚至宣布不再拍片。
其實,有不少網民認為網紅接廣告並無問題,甚至覺得他們分享實際體驗心得更為生動、深入,有助了解商品。惟若然他們隱瞞觀眾分享的內容實為植入廣告,便產生誠信問題,因為這類的影片或帖文,少不免「隱惡揚善」。相反,網紅若有標明,觀眾便可自行決定是否相信相關分享。
另一問題是,如果有網紅收費在所謂的「用家體驗」中傳遞不實資訊或誇大商品效用,將威脅追隨者安全。例如外國有網絡名人在社交媒體聲稱自己喝了某款排毒茶後,感覺精力充沛和有助減肥,但營養師警告相關產品或含有具危險副作用的瀉藥。
在未來,網紅以用戶體驗包裝植入廣告的行為,相信愈發真假難辨。近年有品牌將宣傳目光投向一些近乎是素人的「微網紅」,他們在社交平台上的追蹤人數介乎三百至五萬人,隨時是消費者在社交平台上的朋友,更易獲取信任。有見網紅代言日漸盛行,海外有政府已推出多項措施應對。
方向一:規定披露收費廣告或贊助內容
因應網紅隱藏廣告風波,南韓公正交易委員會修訂廣告相關法律,由九月一日起在社交平台活躍的網紅,收取經濟利益而評論產品時,必須表明「獲得贊助」、「屬於廣告」。違反者會被列作非法廣告,可被罰銷售額或收入百分之二以下,或五億韓圜以下的罰款。當局又訂下標示廣告的具體標準,如YouTube影片要在題目與影片重複標明是廣告,並規定不可用「資訊來源」或「鳴謝」等含糊字眼替代。
在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制訂網紅代言披露指南,規定各廣告渠道的披露方法。在一七年,委員會向網紅們和品牌發出九十多封信,提醒他們需要作清晰披露。而從近年的案例可見,有關機構更傾向將法律責任的矛頭指向品牌。今年委員會指控一個排毒茶品牌聘用網紅在社交媒體宣傳其產品,而未有披露合作關係,以及作出欺騙性健康聲明,最終判罰一百萬美元。此案例斷定了品牌必須向所聘用的網紅傳達披露義務,在帖文發出後亦需監察網紅有否遵從披露指南。
方向二:針對誤導失實開罰
台灣當局雖然沒有強制披露植入廣告的規定,但凡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已被視為商品的代言人,法律上稱為「廣告薦證者」。代言人明知介紹有誤導的嫌疑,或是未察覺引人誤會,必須與品牌企業承擔相當的民事賠償責任及受行政罰則。但若廣告薦證者非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則民事賠償金額限於所收受報酬的十倍內。曾有台灣空姐網紅在網上聲稱防曬保養品可解決私密處困擾,以「誇大不實」罪名遭罰新台幣四萬元。
英國競爭與市場管理局一直有調查IG網紅的隱藏廣告問題及執法,並認為社交平台長期迴避其責任。近日英國IG營運者向局方承諾,將會採取更多措施解決隱藏廣告問題,包括將披露付費合作關係的工具,擴展開放予所有用戶使用、運用科技及演算法找出用戶或沒有清晰披露為廣告的帖文。而IG還需定期向管理局匯報執行進度。
方向三:推動社交平台採取行動
在香港,曾有不願具名的網紅向傳媒承認,自己在網上推介的護膚及瘦身產品,七成均沒親身使用過。網紅替商戶賣廣告但未有標示,有關商戶可能觸犯《商品說明條例》中的誤導性遺漏罪行,最高可被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五年。但有律師指出,網紅以「用家體驗」賣廣告,難以蒐證,執法有一定困難。消委會總幹事黃鳳嫺曾表示,網紅影響力愈來愈大,如有失實陳述,香港應仿效歐美國家規管,保障消費者權益。
品牌找來網絡紅人賣植入式廣告軟銷產品,雖然有其廣告效益,但始終模糊了用家分享和廣告的界線,若處理不當,只會欺騙了追隨者的信任。到底要靠市場自然制衡,還是官方介入整頓,才最符合現行網絡廣告生態發展和消費者的利益,品牌、廣告公司、網紅以及消費者,均應認真思考。
(全文見智經研究中心網頁:www.bauhinia.org)
智經研究中心
早前南韓有專門拍攝吃東西過程影片的素人YouTuber,當中包括有四百七十萬人訂閱的Boki,被同行踢爆收錢賣廣告或得到贊助,而未有告知觀眾,在當地引發軒然大波。有YouTuber其後悄悄在影片加回「包含付費廣告」的文字,並發文或拍片道歉,有人甚至宣布不再拍片。
其實,有不少網民認為網紅接廣告並無問題,甚至覺得他們分享實際體驗心得更為生動、深入,有助了解商品。惟若然他們隱瞞觀眾分享的內容實為植入廣告,便產生誠信問題,因為這類的影片或帖文,少不免「隱惡揚善」。相反,網紅若有標明,觀眾便可自行決定是否相信相關分享。
另一問題是,如果有網紅收費在所謂的「用家體驗」中傳遞不實資訊或誇大商品效用,將威脅追隨者安全。例如外國有網絡名人在社交媒體聲稱自己喝了某款排毒茶後,感覺精力充沛和有助減肥,但營養師警告相關產品或含有具危險副作用的瀉藥。
在未來,網紅以用戶體驗包裝植入廣告的行為,相信愈發真假難辨。近年有品牌將宣傳目光投向一些近乎是素人的「微網紅」,他們在社交平台上的追蹤人數介乎三百至五萬人,隨時是消費者在社交平台上的朋友,更易獲取信任。有見網紅代言日漸盛行,海外有政府已推出多項措施應對。
方向一:規定披露收費廣告或贊助內容
因應網紅隱藏廣告風波,南韓公正交易委員會修訂廣告相關法律,由九月一日起在社交平台活躍的網紅,收取經濟利益而評論產品時,必須表明「獲得贊助」、「屬於廣告」。違反者會被列作非法廣告,可被罰銷售額或收入百分之二以下,或五億韓圜以下的罰款。當局又訂下標示廣告的具體標準,如YouTube影片要在題目與影片重複標明是廣告,並規定不可用「資訊來源」或「鳴謝」等含糊字眼替代。
在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制訂網紅代言披露指南,規定各廣告渠道的披露方法。在一七年,委員會向網紅們和品牌發出九十多封信,提醒他們需要作清晰披露。而從近年的案例可見,有關機構更傾向將法律責任的矛頭指向品牌。今年委員會指控一個排毒茶品牌聘用網紅在社交媒體宣傳其產品,而未有披露合作關係,以及作出欺騙性健康聲明,最終判罰一百萬美元。此案例斷定了品牌必須向所聘用的網紅傳達披露義務,在帖文發出後亦需監察網紅有否遵從披露指南。
方向二:針對誤導失實開罰
台灣當局雖然沒有強制披露植入廣告的規定,但凡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已被視為商品的代言人,法律上稱為「廣告薦證者」。代言人明知介紹有誤導的嫌疑,或是未察覺引人誤會,必須與品牌企業承擔相當的民事賠償責任及受行政罰則。但若廣告薦證者非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則民事賠償金額限於所收受報酬的十倍內。曾有台灣空姐網紅在網上聲稱防曬保養品可解決私密處困擾,以「誇大不實」罪名遭罰新台幣四萬元。
英國競爭與市場管理局一直有調查IG網紅的隱藏廣告問題及執法,並認為社交平台長期迴避其責任。近日英國IG營運者向局方承諾,將會採取更多措施解決隱藏廣告問題,包括將披露付費合作關係的工具,擴展開放予所有用戶使用、運用科技及演算法找出用戶或沒有清晰披露為廣告的帖文。而IG還需定期向管理局匯報執行進度。
方向三:推動社交平台採取行動
在香港,曾有不願具名的網紅向傳媒承認,自己在網上推介的護膚及瘦身產品,七成均沒親身使用過。網紅替商戶賣廣告但未有標示,有關商戶可能觸犯《商品說明條例》中的誤導性遺漏罪行,最高可被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五年。但有律師指出,網紅以「用家體驗」賣廣告,難以蒐證,執法有一定困難。消委會總幹事黃鳳嫺曾表示,網紅影響力愈來愈大,如有失實陳述,香港應仿效歐美國家規管,保障消費者權益。
品牌找來網絡紅人賣植入式廣告軟銷產品,雖然有其廣告效益,但始終模糊了用家分享和廣告的界線,若處理不當,只會欺騙了追隨者的信任。到底要靠市場自然制衡,還是官方介入整頓,才最符合現行網絡廣告生態發展和消費者的利益,品牌、廣告公司、網紅以及消費者,均應認真思考。
(全文見智經研究中心網頁:www.bauhinia.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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