拳館命案14被告當庭獲釋兼獲訟費
發佈時間:03:00 2026-07-21 HKT
27歲男子2021年6月在大角咀拳館昏迷,全身多處瘀傷紅腫,送院治理2個月仍未好轉,家屬遂放棄搶救,死因為頭部受傷。14人被控謀殺、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及協助罪犯共3罪,受審24日後因控方證據不足以支持陪審團合理推斷被告有罪,被裁定案件表證不成立。法官胡雅文認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有任何具體行為導致死者死亡,又試圖勉強嘗試指控眾被告夥同犯案,但卻缺乏證據支持,最終指引陪審團裁定眾被告罪脫,14名被告當庭釋放兼獲批訟費。
控方舉證完畢後,眾被告的代表大律師陳詞,要求法官胡雅文裁定案件表證不成立。控方主張眾被告夥同犯罪,13名被告在拳館內對死者施襲,導致死者頭部受傷昏迷,最終死亡。辯方則指控方沒有直接證據顯示任何人施襲或造成死者死亡,重申本案沒有目擊者、沒有通訊紀錄或閉路電視片段等,亦沒有環境證據支持控方推論。
醫學證據顯示,死者有急性硬膜下血腫,有可能為癲癇發作、跌倒、吸毒或拳擊意外所致。死者體內驗出可卡因和酒精,有可能增加癲癇風險或引發致命後果。從頭部受擊到昏迷之間,亦可能存在數分鐘、數小時甚至數天的延遲。
體內有可卡因酒精 或誘發癲癇
法官提到,控方主張死者是由部分被告召的士送往醫院而非召喚救護車,可推斷拳館內的被告當時疑隱瞞不法行為,但這一事實並不能推斷眾被告存在共同謀殺意圖,認為有關推論過於薄弱。本案沒有證據證明眾被告曾用任何武器,控方也未能提供死者何時受傷等具體細節。法官指,在法律上若沒有任何證據顯示罪行已發生,或證據質素不足以讓陪審團合理推斷被告有罪,必須裁定表證不成立。
法官認為,控方沒有足夠事實讓陪審團合理推斷死者是被謀殺, 亦無法證明眾被告間存在夥同犯罪計劃,閉路電視片段只顯示被告進出拳館,並無顯示曾發生襲擊。陪審團若僅依靠控方缺乏事實證據的間接推論,即使在正確法律指導下,也無法合理地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被告謀殺罪成立, 最終裁定所有控罪表證不成立。
控方表明不會就表證不成立的裁定提出上訴。法官昨指引陪審團裁定眾被告罪脫,另因控方證據不足及案件表證不成立,批准眾被告的訟費申請。
14名被告依次為26歲謝家齊、33歲周文康、26歲徐俊彥、34歲李婉彤、27歲蔡熊、26歲郭耀淇、28歲黎嘉寶、29歲林俊康、34歲吳庭富、30歲黃聖鈞、26歲石景生、27歲何贊煦、26歲梁卓榕及57歲李子奇。案件編號:HCCC120/2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