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經理人控違約張栢芝勝訴兼得訟費
發佈時間:03:15 2026-06-17 HKT
女藝人張栢芝遭前經理人余毓興及經理人公司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入稟控告,指稱張栢芝預支4276萬元片酬後,沒有履行電影合約並違反經理人合約。高等法院法官歐陽浩榮昨頒判詞裁定張栢芝沒有與余毓興個人簽訂《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故沒有違反合約,另批評余毓興在審訊時表現迴避,沒有直接回應問題,證供前後不一,難以置信;宣判張栢芝勝訴兼得訟費。張栢芝經理人回覆本報查詢指就此沒有任何回應;本報致電余毓興則無人接聽。
原告為余毓興及名下公司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被告為張栢芝。歐陽官交代背景指,新亞洲娛樂聯盟集團有限公司由余毓興擔任董事,直至2013年清盤。張栢芝2011年急需4000萬港元來購入價值1.28億元的本地物業,因此同年7月10日與新亞洲娛樂聯盟集團在內地簽訂《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收取了4000萬港元,翌日便透過名下公司便利捷有限公司購入物業。翌年5月中,新亞洲娛樂聯盟集團、余毓興與張柏芝3方簽訂了《張栢芝兩部電影片約合約》。
歐陽官概述雙方爭議,余毓興一方指2011年7月10日簽訂的《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中,余毓興以個人名義與張栢芝簽約,成為對方「唯一及獨有的全球地區的經紀人」,為期8年,直至2019年為止,條款中訂明會預支4000萬元予對方。其後3年余毓興一方作為經紀人,一直為張栢芝安排娛樂工作,雙方攤分收入。
張栢芝質疑簽名真偽
張栢芝則反駁指,她從未與原告方簽訂《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只曾與新亞洲娛樂聯盟集團簽訂《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為期5年,並因此收取了4000萬港元,並持續與新亞洲娛樂聯盟集團合作及分享利潤,而非與余毓興個人。張栢芝質疑余毓興一方呈堂的《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中的簽名並非出自其手筆,又指她不知道新亞洲娛樂聯盟集團2013年已清盤,反而一直以為余毓興代表新亞洲娛樂聯盟集團為她安排娛樂工作。
歐陽官分析指,余毓興證供難以置信,作供時發言往往非常冗長,沒有直接回應問題,可見他根本無話可說而且表現迴避。歐陽官批評余毓興證供前後不一,例如曾談到與張栢芝簽約基於互信,卻又對張栢芝信用有保留。歐陽官又指余毓興一方沒有呈堂《張栢芝兩部電影片約合約》的證據,無法證明他曾向張柏芝支付過276萬元合約金。
官:張提供完整脈絡
歐陽官認為張栢芝證供雖然有時冗長迂迴,但只因其旨在提供完整脈絡,而不是迴避問題,加上張栢芝回應盤問時不加思索,相信其在說真話。再者,張柏芝個人生活及工作均非常依賴私人助手周靜儀,言聽計從,從不過問,即使是簽約亦如是,因此認為其證供價值有限。歐陽官認為張栢芝證供相對可信,所以接納張栢芝一方說法,而涉案4000萬元款項亦由新亞洲娛樂聯盟集團支付,裁定張栢芝只曾與新亞洲娛樂聯盟集團簽訂《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終判張栢芝勝訴。
案件編號:HCA1227/2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