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经理人控违约张栢芝胜诉兼得讼费
发布时间:03:15 2026-06-17 HKT
女艺人张栢芝遭前经理人余毓兴及经理人公司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入禀控告,指称张栢芝预支4276万元片酬后,没有履行电影合约并违反经理人合约。高等法院法官欧阳浩荣昨颁判词裁定张栢芝没有与余毓兴个人签订《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故没有违反合约,另批评余毓兴在审讯时表现回避,没有直接回应问题,证供前后不一,难以置信;宣判张栢芝胜诉兼得讼费。张栢芝经理人回复本报查询指就此没有任何回应;本报致电余毓兴则无人接听。
原告为余毓兴及名下公司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被告为张栢芝。欧阳官交代背景指,新亚洲娱乐联盟集团有限公司由余毓兴担任董事,直至2013年清盘。张栢芝2011年急需4000万港元来购入价值1.28亿元的本地物业,因此同年7月10日与新亚洲娱乐联盟集团在内地签订《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收取了4000万港元,翌日便透过名下公司便利捷有限公司购入物业。翌年5月中,新亚洲娱乐联盟集团、余毓兴与张柏芝3方签订了《张栢芝两部电影片约合约》。
欧阳官概述双方争议,余毓兴一方指2011年7月10日签订的《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中,余毓兴以个人名义与张栢芝签约,成为对方「唯一及独有的全球地区的经纪人」,为期8年,直至2019年为止,条款中订明会预支4000万元予对方。其后3年余毓兴一方作为经纪人,一直为张栢芝安排娱乐工作,双方摊分收入。
张栢芝质疑签名真伪
张栢芝则反驳指,她从未与原告方签订《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只曾与新亚洲娱乐联盟集团签订《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为期5年,并因此收取了4000万港元,并持续与新亚洲娱乐联盟集团合作及分享利润,而非与余毓兴个人。张栢芝质疑余毓兴一方呈堂的《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中的签名并非出自其手笔,又指她不知道新亚洲娱乐联盟集团2013年已清盘,反而一直以为余毓兴代表新亚洲娱乐联盟集团为她安排娱乐工作。
欧阳官分析指,余毓兴证供难以置信,作供时发言往往非常冗长,没有直接回应问题,可见他根本无话可说而且表现回避。欧阳官批评余毓兴证供前后不一,例如曾谈到与张栢芝签约基于互信,却又对张栢芝信用有保留。欧阳官又指余毓兴一方没有呈堂《张栢芝两部电影片约合约》的证据,无法证明他曾向张柏芝支付过276万元合约金。
官:张提供完整脉络
欧阳官认为张栢芝证供虽然有时冗长迂回,但只因其旨在提供完整脉络,而不是回避问题,加上张栢芝回应盘问时不加思索,相信其在说真话。再者,张柏芝个人生活及工作均非常依赖私人助手周静仪,言听计从,从不过问,即使是签约亦如是,因此认为其证供价值有限。欧阳官认为张栢芝证供相对可信,所以接纳张栢芝一方说法,而涉案4000万元款项亦由新亚洲娱乐联盟集团支付,裁定张栢芝只曾与新亚洲娱乐联盟集团签订《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终判张栢芝胜诉。
案件编号:HCA1227/2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