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受信任者性罪行新法 保護兒童免受侵犯

更新時間:03:00 2026-06-16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6-06-16 HKT

  近年發生多宗涉及補習教師及私人教練的兒童性侵案,社福界關注施虐者是備受兒童信任的權威人士,且侵犯可能持續發生,影響孩童身心發展。現時僅少數受害人於數年後求助,未能按現時法例要求就每宗案件舉證,證據不足易讓施虐者脫罪。港府正研究落實法改會提出的改革性罪行建議,團體盼當局適時訂立針對「持續性侵犯兒童」及「濫用受信任地位」新法例,加強保護孩童。

社會福利署「保護兒童資料系統統計報告」顯示,本港整體虐兒個案在連續5年上升後首次回落,惟兒童性侵犯個案達近10年新高,過去5年每年佔比均逾30%,今年第一季更達40%。兒童性侵案中,「受信任地位」人士佔逾20%,是僅次於「同學朋輩」及「陌生人」的主要施虐者。
  國際培幼會(香港)總幹事蕭美娟指,「受信任地位」人士包括家庭成員、教師、補習教師、私人教練及照顧者,相關人士極易取得兒童及家長信任,往往毋須施以暴力,便能透過長時間接觸及關懷,持續侵犯兒童。
  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執行幹事黃惠玉稱,面對父母、親屬、兄弟等住在同一屋簷下的施虐者,「受害孩童不能離家,亦不敢反抗,只能默默承受。」
受害者羞於啟齒難獲信任
  近年時有揭發教師、補習教師及私人教練,甚至宗教人士性侵幼童案,前線社工Katie指,這類施虐者濫用其「權威」身份,持續進行侵犯,十分可恥。她稱,不少受害人曾向家人透露遭「熟人」侵犯,惟部分人未有認真跟進,亦有家人不相信,反指受害人說謊,令受害人質疑自己過於敏感,未再求助遭受持續侵犯。
  她曾接觸遭教師性侵的少女,少女指教師以「師生戀」作藉口,及後戀情無疾而終,少女才懷疑對方處心積慮,借教師身份親近犯案,但因怕事件揭發會無地自容,不敢求助。
  關注婦女性暴⼒協會於2019年至2023年期間,接獲近500宗童年遭性侵犯的求助個案。該會總幹事莊子慧指,當中56%是遭受持續侵犯,並有近60%受害人是事發逾5年以上才首次披露。她稱,兒童性侵個案求助率不高,與受害人羞於啟齒及舉證困難有關。
  本港性罪行法例於1970年代訂立,並以當時英國法例為藍本,沿用至今。蕭美娟稱,現行法例要求受害人就每次性侵事件舉證,惟不少受害人時隔多年才求助,可能因記憶不完整,未能提供完備證據。她指,審訊過程中,受害人須面對辯方律師反覆盤問,可能因心理壓力出現證供不一致,甚至因情緒崩潰而放棄作供,令案件最終難作追究。
  莊子慧稱,理解法例的公平原則,惟要求受害人巨細無遺地說出每次侵犯的日期、時間、地點、侵犯經過、被接觸的身體部位及次數,甚至事發現場人士等細節,對受害人而言極度困難。黃惠玉亦指,受害人往往對首次及最後一次受侵犯的記憶最深刻,但若其他侵犯事故因未能舉證而不能提告,對受害人並不公平。
未「說不」不等於同意行為
  莊又稱,現行法例下,受害人若於侵犯中曾作反抗或「說不」,可被視為「不同意」的證據。不過,她指,侵犯事件來得突然,受害人可能未及「說不」便被逼就範,亦可能因未及反抗而自責。有律師亦指,澳洲等地已採用不能「預設」事主同意發生性行為的概念,即雙方必須在持續溝通及同意下才發生性行為,故若受害人未同意下發生性行為,亦應視為未獲同意。
  本港跟隨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把18歲以下人士界定為兒童,現行法例亦禁止與16歲以下兒童發生性行為。前線社工Katie稱,為杜絕16及17歲青少年遭教師、私人教練或宗教人士侵犯,宜適時訂立針對「持續性侵犯兒童」及「濫用受信任地位」的新法例。
向子女灌輸拒絕性暗示意識
  黃惠玉解釋,「持續性侵犯兒童」法例下,受害人不必再就每宗獨立事件舉證,只需敘述於特定期間內重複遭到侵犯,當局即可提控。兒童事務委員會委員劉仲恒指,澳洲新南威爾士州的相關法例列明,控方只須證明兒童於一段時期內遭3次或以上性侵便可作出檢控。
  蕭美娟亦希望,當局同時訂立針對「濫用受信任地位」的法例,並將受保護年齡延伸至18歲以下,涵蓋教師及私人教練等「權威」人士,加強保障兒童。她續稱,海外國家已就「濫用受信任地位」訂立相關法例,如英國的相關罪行最高刑罰為入獄5年、加拿大最高刑罰入獄14年,並設強制性的最低刑期。
  黃惠玉亦建議效法英國及愛爾蘭,訂立「司法實務指引」,於案件開審前按受害人年齡和成熟程度,推斷案件審理時間,並訂明在法庭提問時,不可用刺激性的用語盤問,並使用身體示意圖顯示被侵犯部位,加強保障受害人。
  在保護兒童免受性侵上,劉仲恒建議家長聘請私人補習教師或教練前,先查核「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並與子女訂立「不與導師單獨接觸」、「不私下約會」及「遇事向家長求助」的原則。面對「濫用受信任地位」的性侵個案可能成為新趨勢,莊子慧希望家長多聆聽及留意子女的情緒變化,並灌輸拒絕性暗示和要求的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