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受信任者性罪行新法 保护儿童免受侵犯

更新时间:03:00 2026-06-16 HKT
发布时间:03:00 2026-06-16 HKT

  近年发生多宗涉及补习教师及私人教练的儿童性侵案,社福界关注施虐者是备受儿童信任的权威人士,且侵犯可能持续发生,影响孩童身心发展。现时仅少数受害人于数年后求助,未能按现时法例要求就每宗案件举证,证据不足易让施虐者脱罪。港府正研究落实法改会提出的改革性罪行建议,团体盼当局适时订立针对「持续性侵犯儿童」及「滥用受信任地位」新法例,加强保护孩童。

社会福利署「保护儿童资料系统统计报告」显示,本港整体虐儿个案在连续5年上升后首次回落,惟儿童性侵犯个案达近10年新高,过去5年每年占比均逾30%,今年第一季更达40%。儿童性侵案中,「受信任地位」人士占逾20%,是仅次于「同学朋辈」及「陌生人」的主要施虐者。
  国际培幼会(香港)总干事萧美娟指,「受信任地位」人士包括家庭成员、教师、补习教师、私人教练及照顾者,相关人士极易取得儿童及家长信任,往往毋须施以暴力,便能透过长时间接触及关怀,持续侵犯儿童。
  香港儿童权利委员会执行干事黄惠玉称,面对父母、亲属、兄弟等住在同一屋簷下的施虐者,「受害孩童不能离家,亦不敢反抗,只能默默承受。」
受害者羞于启齿难获信任
  近年时有揭发教师、补习教师及私人教练,甚至宗教人士性侵幼童案,前线社工Katie指,这类施虐者滥用其「权威」身份,持续进行侵犯,十分可耻。她称,不少受害人曾向家人透露遭「熟人」侵犯,惟部分人未有认真跟进,亦有家人不相信,反指受害人说谎,令受害人质疑自己过于敏感,未再求助遭受持续侵犯。
  她曾接触遭教师性侵的少女,少女指教师以「师生恋」作借口,及后恋情无疾而终,少女才怀疑对方处心积虑,借教师身份亲近犯案,但因怕事件揭发会无地自容,不敢求助。
  关注妇女性暴⼒协会于2019年至2023年期间,接获近500宗童年遭性侵犯的求助个案。该会总干事庄子慧指,当中56%是遭受持续侵犯,并有近60%受害人是事发逾5年以上才首次披露。她称,儿童性侵个案求助率不高,与受害人羞于启齿及举证困难有关。
  本港性罪行法例于1970年代订立,并以当时英国法例为蓝本,沿用至今。萧美娟称,现行法例要求受害人就每次性侵事件举证,惟不少受害人时隔多年才求助,可能因记忆不完整,未能提供完备证据。她指,审讯过程中,受害人须面对辩方律师反复盘问,可能因心理压力出现证供不一致,甚至因情绪崩溃而放弃作供,令案件最终难作追究。
  庄子慧称,理解法例的公平原则,惟要求受害人巨细无遗地说出每次侵犯的日期、时间、地点、侵犯经过、被接触的身体部位及次数,甚至事发现场人士等细节,对受害人而言极度困难。黄惠玉亦指,受害人往往对首次及最后一次受侵犯的记忆最深刻,但若其他侵犯事故因未能举证而不能提告,对受害人并不公平。
未「说不」不等于同意行为
  庄又称,现行法例下,受害人若于侵犯中曾作反抗或「说不」,可被视为「不同意」的证据。不过,她指,侵犯事件来得突然,受害人可能未及「说不」便被逼就范,亦可能因未及反抗而自责。有律师亦指,澳洲等地已采用不能「预设」事主同意发生性行为的概念,即双方必须在持续沟通及同意下才发生性行为,故若受害人未同意下发生性行为,亦应视为未获同意。
  本港跟随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把18岁以下人士界定为儿童,现行法例亦禁止与16岁以下儿童发生性行为。前线社工Katie称,为杜绝16及17岁青少年遭教师、私人教练或宗教人士侵犯,宜适时订立针对「持续性侵犯儿童」及「滥用受信任地位」的新法例。
向子女灌输拒绝性暗示意识
  黄惠玉解释,「持续性侵犯儿童」法例下,受害人不必再就每宗独立事件举证,只需叙述于特定期间内重复遭到侵犯,当局即可提控。儿童事务委员会委员刘仲恒指,澳洲新南威尔士州的相关法例列明,控方只须证明儿童于一段时期内遭3次或以上性侵便可作出检控。
  萧美娟亦希望,当局同时订立针对「滥用受信任地位」的法例,并将受保护年龄延伸至18岁以下,涵盖教师及私人教练等「权威」人士,加强保障儿童。她续称,海外国家已就「滥用受信任地位」订立相关法例,如英国的相关罪行最高刑罚为入狱5年、加拿大最高刑罚入狱14年,并设强制性的最低刑期。
  黄惠玉亦建议效法英国及爱尔兰,订立「司法实务指引」,于案件开审前按受害人年龄和成熟程度,推断案件审理时间,并订明在法庭提问时,不可用刺激性的用语盘问,并使用身体示意图显示被侵犯部位,加强保障受害人。
  在保护儿童免受性侵上,刘仲恒建议家长聘请私人补习教师或教练前,先查核「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并与子女订立「不与导师单独接触」、「不私下约会」及「遇事向家长求助」的原则。面对「滥用受信任地位」的性侵个案可能成为新趋势,庄子慧希望家长多聆听及留意子女的情绪变化,并灌输拒绝性暗示和要求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