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焯鴻誹謗案上訴得直囚21日改罰款25萬

更新時間:03:00 2026-06-12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6-06-12 HKT

  中科監察主席潘焯鴻2024年3月發布Facebook帖文及YouTube片段,稱前助手潘小文在慈山寺「偷李嘉誠漢白玉佛」及盜竊口罩等。潘小文入稟控告潘焯鴻誹謗,高等法院下令禁止潘焯鴻發表相關誹謗言論、移除帖文及影片,惟潘焯鴻違反禁制令,藐視法庭罪成,被判囚21日。潘焯鴻認為判監明顯過重,昨提出上訴指他即使曾違反禁制令,但在禁制令生效後已移除影片,潘小文則強調罰款未能反映事件嚴重性。上訴庭聽取雙方陳詞並經考慮後,裁定潘焯鴻上訴得直,撤銷監禁21日的判決,改判罰款25萬元,書面理由將擇日頒布。

是次上訴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張澤祐、區慶祥及林雲浩審理。潘焯鴻由大律師章培偉代表,潘麒智(又名潘小文)則由大律師譚俊傑代表。
  上訴方指,潘焯鴻不爭議他確實違反禁制令,但他在得知禁制令生效後,已跟從禁制令內容把涉案5條影片,由公開影片改為私人影片,故他最終亦已遵守禁制令「移除」影片,並無持續違令。法官區慶祥提到,原審法官認為潘焯鴻是故意不直接移除影片,只改為私人影片。
僅將公開影片改私人影片
  上訴方承認潘焯鴻處理禁制令時態度不夠嚴肅,但強調判監應是最後選項。而本案涉及前僱主與僱員的私人恩怨,潘焯鴻在影片中只提及他揣測有關口罩或玉佛的公共議題,並不涉商業利益,故建議本案根據過往藐視法庭案例,判處罰款20萬元,已足夠懲罰潘焯鴻是次愚蠢行為。
  潘小文一方則指,原審法官曾考慮判處罰款,並非錯誤地沒有考慮其他判刑選項。而涉案影片有逾4萬人次觀看,觀看次數亦可帶來收益,並非不涉商業利益。潘小文一方重申事件損害潘小文的聲譽及增添其精神壓力,判處緩刑或罰款均明顯過輕,不足以反映潘違反禁制令的嚴重性。
  上訴庭法官區慶祥另提到,若涉及誹謗的影片廣泛流傳及多人觀看,或加深潘小文的精神壓力。章培偉則回應指,無可否認事件已對潘小文造成無法逆轉的損害,潘焯鴻亦的確違反禁制令,但判監實在過重,上訴庭需衡量判監是否顯然不適當。
  3名法官經考慮後裁定潘焯鴻上訴得直,撤銷監禁刑罰,改判罰款25萬元,將擇日頒布書面理由。上訴庭考慮到潘焯鴻的戶口被凍結,下令潘焯鴻需在7月23日前繳付25萬元罰款。
  案件編號:CACV56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