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懋基金林義雄借錢官司 利息爭議11.10終極上訴
更新時間:03:00 2026-06-11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6-06-11 HK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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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澳門博彩及借貸公司的商人林義雄,2009年曾借出4285萬港元予華懋慈善基金,讓基金與商人陳振聰打官司爭奪已故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千億遺產。高院裁定林義雄追討貸款勝訴,下令基金連本帶利還款,按年息48%計算,上訴庭其後改判利息應為60%。基金已獲批終極上訴許可,林義雄本周一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最終獲批在終院爭議「當口頭借貸協議明言須支付法定最高貸款利率時,法院應採用何種原則以確定雙方預期的利率?」基金表明若終審法院裁定利息為48%,便不會再上訴或要求發還重審;有關利息的上訴聆訊已排期於11月10日進行。
原審判年息48% 上訴庭改60%
華懋慈善基金原審時主張款項為林義雄自願捐款而非借貸,高等法院拒絕此說法,下令基金連本帶利還款,利息按年息48%計算。上訴庭亦同意原審的裁定,但指出根據《放債人條例》,2009年的「法定最高貸款利率」為年息60%,故改為裁定利息按年息60%計算。
惟若當年貸款利率超過48%,則屬《放債人條例》下的敲詐性交易,雙方均向上訴庭申請終審上訴許可。基金已獲上訴庭批出終審法院上訴許可,3項法律問題包括書面合約原則是否適用於確定口頭協議的效力、法院是否有權裁定最高限額,以及條款會否因不確定金額而失效。
林義雄只獲上訴庭批出一項法律問題的終極上訴許可,本周一則直接向終院申請終審上訴許可。林原獲上訴庭批准在終院爭議「當借貸協議明文規定『法定最高貸款利率』時,法院應否依據合約詮釋原則去推斷雙方客觀預計的實際利率?」終審法院重新批准簡化版本,即「當口頭借貸協議明言須支付法定最高貸款利率時,法院應採用何種原則以確定雙方預期的利率?」
案件編號:FAMV31/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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