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溜坡撞柱傷人 司機認不小心駕駛罰4000元

更新時間:03:00 2026-05-07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6-05-07 HKT

  48歲貨車司機去年6月在北角長康街與英皇道交界停車卸貨期間,貨車溜前直撞燈柱,車上乘客左腳骨裂。經審訊後,暫委裁判官何子俊昨於東區法院裁定被告危險駕駛引致嚴重傷害罪名表證不成立,指被告停車時有拉手掣,理應足以停定車輛,故不構成危險駕駛;惟其停車方式仍涉不小心駕駛罪,被告認罪,被判罰款4000元。
危駕罪名表證不成立
  控罪指,被告鄧波於2025年6月15日在長康街與英皇道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中型貨車,引致梁耀基身體受嚴重傷害。控方早前舉證完畢後,辯方作出中段陳詞,要求法庭裁定案件表面證供不成立。
  何官昨指,雖然被告在車輛溜前一刻並非身處駕駛座,但被告停車行為仍屬駕駛,而根據汽車檢驗主任的證供,涉案貨車在斜台進行測試時,只需拉至第5格便可停定,當日警員到場時貨車手掣已拉到第6格,而涉案路段的斜度小於測試的斜台,故案發時手掣拉至第6格理應能停定。
  何官認為即使把控方證據推至最高,亦不足裁定被告駕駛方式屬危險,故裁定危駕罪表證不成立,但考慮到被告停車時沒有關掉引擎、車輛置於空檔及沒有把手掣拉盡到第9格,故仍裁定被告不小心駕駛罪表證成立。何官指被告當時泊車的方式並非盡善盡美,但基於他對案件已有相當悔意,終判罰款4000元。案件編號:ESCC 311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