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6方向修例 關閉消防裝置須預先審批
發佈時間:03:00 2026-04-30 HKT
宏福苑大火後,政府全面檢視《消防條例》,提出修訂建議。根據保安局及消防處最新提交立法會的文件,修例建議涵蓋6大支柱,包括強化消防裝置規管制度,例如關閉主要消防裝置需消防處預先審批、引入消防裝置責任人制度、革新消防裝置承辦商註冊及紀律制度、提升罰則及刑責、引入定額罰款制度及優化消除火警危險流程,以及加強消防處執法權力及打擊非法轉注燃油活動。當局完成公眾諮詢後,盡快敲定立法建議,爭取今年內將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
引入定額罰款制度
為避免因維修或檢查導致大廈出現「防護真空」,當局建議將現行關閉主要消防裝置的行政安排,提升至法定「事前把關」機制。新建議下,消防裝置承辦商如需在深夜關閉消防栓、花灑、警報系統等九類主要裝置,必須先獲「責任人」授權,並最少提前3個工作天向消防處申請批准,否則首次定罪可罰20萬元,若罪行持續,每日罰兩萬元。如因緊急情況關閉,亦須在事後盡快通報。
修例亦建議針對干擾消防裝置,例如不當地關閉火警警報系統電源或停用灑水系統等,新增為一項罪行,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一年,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罰款300萬元及監禁3年;以及建議新增「即時通報機制」,規定承辦商一旦發現主要消防裝置損壞,必須在24小時內通報消防處。
現行法例主要針對註冊承辦商或佔用人,為理順責任,修例建議引入「責任人」概念,清晰界定處所的擁有人、佔用人,以及獲聘管理消防裝置的物業管理公司,均須共同承擔法律責任。另擬向物管公司施加額外法定責任,包括必須定期為大廈安排火警演習,以及定時巡查逃生途徑等消防隱患,否則可被視為「火警危險」,消防處可先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要求糾正,不遵從通知書將構成罪行。
另外,為向違規行為提供即時阻嚇作用,當局建議引入定額罰款制度,讓前線消防人員可就易於證明和責任清晰罪行即時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大幅簡化執法程序。如鎖上或阻塞逃生途徑,定額罰款6000及1500元,未有展示年檢證書罰款6000元等,由前線消防人員直接發出告票。
同時,多項罪行的最高罰則建議大幅提升,例如若責任人未有保持消防裝置有效,罰款將由5萬增至50萬元等。
當局亦建議革新消防裝置承辦商註冊及紀律制度,包括引入消防裝置承辦商註冊續期制度,以每5年續期一次取代永久註冊,初次註冊及續期均須通過「適當人選」評估,範圍包括承辦商實體及董事、合夥人、合資格人士和獲授權簽署人的刑事定罪和監禁紀錄以及專業失當紀錄。
為加強規管「入鬼油」,當局擬修訂《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建議將出售「鬼油」最高罰款增至300萬元及入獄3年,及將刑事責任擴至買家,建議最高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