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6方向修例 关闭消防装置须预先审批

更新时间:03:00 2026-04-30 HKT
发布时间:03:00 2026-04-30 HKT

  宏福苑大火后,政府全面检视《消防条例》,提出修订建议。根据保安局及消防处最新提交立法会的文件,修例建议涵盖6大支柱,包括强化消防装置规管制度,例如关闭主要消防装置需消防处预先审批、引入消防装置责任人制度、革新消防装置承办商注册及纪律制度、提升罚则及刑责、引入定额罚款制度及优化消除火警危险流程,以及加强消防处执法权力及打击非法转注燃油活动。当局完成公众咨询后,尽快敲定立法建议,争取今年内将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审议。
引入定额罚款制度
  为避免因维修或检查导致大厦出现「防护真空」,当局建议将现行关闭主要消防装置的行政安排,提升至法定「事前把关」机制。新建议下,消防装置承办商如需在深夜关闭消防栓、花洒、警报系统等九类主要装置,必须先获「责任人」授权,并最少提前3个工作天向消防处申请批准,否则首次定罪可罚20万元,若罪行持续,每日罚两万元。如因紧急情况关闭,亦须在事后尽快通报。
  修例亦建议针对干扰消防装置,例如不当地关闭火警警报系统电源或停用洒水系统等,新增为一项罪行,经简易程序定罪最高罚款100万元及监禁一年,经公诉程序定罪最高罚款300万元及监禁3年;以及建议新增「即时通报机制」,规定承办商一旦发现主要消防装置损坏,必须在24小时内通报消防处。
  现行法例主要针对注册承办商或占用人,为理顺责任,修例建议引入「责任人」概念,清晰界定处所的拥有人、占用人,以及获聘管理消防装置的物业管理公司,均须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另拟向物管公司施加额外法定责任,包括必须定期为大厦安排火警演习,以及定时巡查逃生途径等消防隐患,否则可被视为「火警危险」,消防处可先发出消除火警危险通知书要求纠正,不遵从通知书将构成罪行。
  另外,为向违规行为提供即时阻吓作用,当局建议引入定额罚款制度,让前线消防人员可就易于证明和责任清晰罪行即时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大幅简化执法程序。如锁上或阻塞逃生途径,定额罚款6000及1500元,未有展示年检证书罚款6000元等,由前线消防人员直接发出告票。
  同时,多项罪行的最高罚则建议大幅提升,例如若责任人未有保持消防装置有效,罚款将由5万增至50万元等。
  当局亦建议革新消防装置承办商注册及纪律制度,包括引入消防装置承办商注册续期制度,以每5年续期一次取代永久注册,初次注册及续期均须通过「适当人选」评估,范围包括承办商实体及董事、合伙人、合资格人士和获授权签署人的刑事定罪和监禁纪录以及专业失当纪录。
  为加强规管「入鬼油」,当局拟修订《消防(消除火警危险)规例》,建议将出售「鬼油」最高罚款增至300万元及入狱3年,及将刑事责任扩至买家,建议最高罚款100万元及监禁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