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2銀齡職業司機危駕致他死判囚
發佈時間:03:00 2026-04-18 HKT
兩名7旬男司機分別於前年5月及6月駕駛車輛時,意外撞斃單車老翁及過路婦,昨在區域法院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被判處監禁一年或以上。高齡司機隱患早年起已引起社會廣泛討論及關注,本港前年有5714名的士司機發生交通意外,當中高達46.7%涉及60歲或以上的司機。立法會去年與運輸署商討後,表明年滿70歲或以上人士在申請駕駛任何種類汽車的正式駕駛執照時,須提供一份由註冊醫生填寫及簽署的體格證明,以證明申請人的健康狀況宜於駕駛及控制該類車輛。
70歲中港貨車司機前年5月駕駛中型貨車途經上水龍琛路,切線時意外撞到踩單車老翁,老翁被輾過後捲入車底拖行,送院搶救後不治。貨車司機昨在區域法院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等4罪,法官練錦鴻判刑時指,被告與事主曾一度在車道上停下,若被告有留意路面狀況,理應會見到事主當時停在貨車的旁邊,惟念及被告年事已高,身患癌症並須定期治療,終判處他入獄18個月、罰款6000元、停牌5年及需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事主被輾過後捲入車底拖行
練官提及,被告若有留意路面狀況,理應在兩人在車道上停下時,發現事主就停在貨車旁邊,儘管當時正在下雨,但天色並非極度昏暗,即使交通繁忙,車速卻不算快,認為被告沒有合理理由可以解釋他案發時未能留意到事主。練官明言不能忽視本案令事主嚴重受傷後死亡。
案情指,前年5月1日下午1時許下雨期間,被告駕駛中型貨車在龍琛路近燈柱附近行駛,而72歲男事主林鑑波在沒有佩戴頭盔下,沿龍琛路東行左線的路邊騎着單車,被告則在右線行駛。當二人駛至龍琛路基督教中華宣道會上水堂時,被告切入左線,事主則停在被告的左前方。及後,二人均開始向前行駛,被告駕車撞到事主。惟意外發生後,被告沒有即時停車,仍向前駛約10米,貨車的左側輪胎輾過事主及單車,直到其他道路使用者提醒後,被告才發現意外發生。
事主被送往威爾斯親王醫院搶救後不治,同日身亡。屍體剖驗報告顯示,其直接死因是骨盆骨折及下肢廣泛性壓傷,此傷勢與被車輛輾壓所造成的情況合。案件編號:DCCC147/2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