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廠命案涉未確保僱員安全九巴罪脫
發佈時間:03:00 2026-04-02 HKT
九巴車長兩年前在車廠取車時疑遭排車員同事撞斃,勞工處票控九巴公司「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罪。經審訊後,裁判官丘國新昨於觀塘法院裁定罪名不成立,指勞工處專家證人雖然就九巴排車系統提出建議,但並非合理可行及欠缺證據支持,而九巴公司已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提供合理安全的工作系統,故裁定九巴罪脫,並批准辯方訟費申請。
被告為九龍巴士(一九三三)有限公司,被票控於2023年9月7日身為羅育權的僱主,於九龍灣九巴車廠沒有提供合理安全系統於天台停車場的工作系統,沒有提供資料指導監督羅育權。
天台巴士排列擠擁
丘官昨裁決時提到,九巴車長羅育權當日被發現倒臥該車廠天台,送院搶救後不治。控方在案中傳召9名證人,其中8名事實證人為九巴職員,丘官指他們的證供清晰直接,均為誠實可靠證人,並接納他們的證供;控方專家證人、勞工處安全主任的證供則指,相信當日羅在找巴士時遭排車員正在停泊的巴士撞倒,這點與控方倚賴的環境證據推論一致。
控方專家證人亦供稱,涉案車廠天台的巴士排列擠擁,故排車員和車長須穿插在巴士之間,增加被撞上風險;並提出4項建議,包括九巴應該進行風險評估以制訂安全工作安排、增添訊號員以指揮交通、預留更多行車道,以及停泊的巴士不應阻塞行人通道。
丘官指,僱主有責任在合理切實可行情況下確保僱員安全,並權衡合理可預見風險,如果有一項措施是切實可行,除非該措施並不合理,否則僱主必須採取,惟合理安全的工作系統亦不代表不可能發生意外,故控方須證明被告在維持安全的工作系統方面有缺陷。
辯方申請訟費獲批
丘官分析控方專家提出的4項建議時,指出九巴每天早上已有進行風險評估及報告,每輛九巴已安裝倒車監察視像系統,而九巴指引也要求排車員看不清楚環境時下車查看,增添訊號員和預留更多行車道並非合理可行,亦無證據指出巴士有堵塞車廠行人通道,故認為九巴已在切實可行範圍內採取合理的安全措施,終裁定罪脫。
辯方大律師許卓倫向法庭申請訟費。控方反對,並指羅在清晨約5時被撞倒後,至約早上7時才被發現,反映九巴巡查有缺失。丘官指本案傳票針對排車系統,質疑控方提出巡查議題與案無關。丘官認為九巴並未自招嫌疑,遂批准辯方訟費申請。
翻查資料,肇事排車員孫偉亮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案件排期於今年6月15日在區域法院開審。
案件編號:KTS 12808/2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