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厂命案涉未确保雇员安全九巴罪脱
发布时间:03:00 2026-04-02 HKT
九巴车长两年前在车厂取车时疑遭排车员同事撞毙,劳工处票控九巴公司「没有确保雇员的安全及健康」罪。经审讯后,裁判官丘国新昨于观塘法院裁定罪名不成立,指劳工处专家证人虽然就九巴排车系统提出建议,但并非合理可行及欠缺证据支持,而九巴公司已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提供合理安全的工作系统,故裁定九巴罪脱,并批准辩方讼费申请。
被告为九龙巴士(一九三三)有限公司,被票控于2023年9月7日身为罗育权的雇主,于九龙湾九巴车厂没有提供合理安全系统于天台停车场的工作系统,没有提供资料指导监督罗育权。
天台巴士排列挤拥
丘官昨裁决时提到,九巴车长罗育权当日被发现倒卧该车厂天台,送院抢救后不治。控方在案中传召9名证人,其中8名事实证人为九巴职员,丘官指他们的证供清晰直接,均为诚实可靠证人,并接纳他们的证供;控方专家证人、劳工处安全主任的证供则指,相信当日罗在找巴士时遭排车员正在停泊的巴士撞倒,这点与控方倚赖的环境证据推论一致。
控方专家证人亦供称,涉案车厂天台的巴士排列挤拥,故排车员和车长须穿插在巴士之间,增加被撞上风险;并提出4项建议,包括九巴应该进行风险评估以制订安全工作安排、增添讯号员以指挥交通、预留更多行车道,以及停泊的巴士不应阻塞行人通道。
丘官指,雇主有责任在合理切实可行情况下确保雇员安全,并权衡合理可预见风险,如果有一项措施是切实可行,除非该措施并不合理,否则雇主必须采取,惟合理安全的工作系统亦不代表不可能发生意外,故控方须证明被告在维持安全的工作系统方面有缺陷。
辩方申请讼费获批
丘官分析控方专家提出的4项建议时,指出九巴每天早上已有进行风险评估及报告,每辆九巴已安装倒车监察视像系统,而九巴指引也要求排车员看不清楚环境时下车查看,增添讯号员和预留更多行车道并非合理可行,亦无证据指出巴士有堵塞车厂行人通道,故认为九巴已在切实可行范围内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终裁定罪脱。
辩方大律师许卓伦向法庭申请讼费。控方反对,并指罗在清晨约5时被撞倒后,至约早上7时才被发现,反映九巴巡查有缺失。丘官指本案传票针对排车系统,质疑控方提出巡查议题与案无关。丘官认为九巴并未自招嫌疑,遂批准辩方讼费申请。
翻查资料,肇事排车员孙伟亮被控一项「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罪,案件排期于今年6月15日在区域法院开审。
案件编号:KTS 12808/2024

















